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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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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

2018-07-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8)沪东证经字第11738号

申请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25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委托代理人:王声凑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兴业聚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兴业聚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兴业聚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二○一八年六月十三日在有关报刊上刊登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二○一八年六月十四日、六月十五日在有关报刊上分别刊登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兴业聚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兴业聚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兴业聚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和公证人员印嘉琪于二○一八年七月十七日上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98号财富金融广场7号楼3楼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兴业聚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田宝栋的监督下,由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王声凑、马晶晶进行计票。截至二○一八年七月十六日十七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兴业聚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613,705,499.11份,占二○一八年六月十九日权益登记日兴业聚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614,281,769.37份的99.91%,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兴业聚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兴业聚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613,705,499.11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兴业聚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兴业聚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兴业聚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表决结果符合会议议案的通过条件。

上 海 市 东 方 公 证 处

公 证 员 林奇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公证书

(2018)沪东证经字第11736号

申请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25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委托代理人:王声凑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兴业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兴业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兴业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二○一八年六月十三日在有关报刊上刊登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二○一八年六月十四日、六月十五日在有关报刊上分别刊登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兴业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兴业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兴业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和公证人员印嘉琪于二○一八年七月十七日上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98号财富金融广场7号楼3楼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兴业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沈璐的监督下,由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张碧薇、马晶晶进行计票。截至二○一八年七月十六日十七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兴业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610,817,736.75份,占二○一八年六月十九日权益登记日兴业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611,664,431.67份的99.86%,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兴业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兴业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610,817,736.75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兴业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兴业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兴业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表决结果符合会议议案的通过条件。

上 海 市 东 方 公 证 处

公 证 员 林奇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公证书

(2018)沪东证经字第11737号

申请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25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委托代理人:王声凑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二○一八年六月十三日在有关报刊上刊登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二○一八年六月十四日、六月十五日在有关报刊上分别刊登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和公证人员印嘉琪于二○一八年七月十七日上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98号财富金融广场7号楼3楼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沈璐的监督下,由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张碧薇、马晶晶进行计票。截至二○一八年七月十六日十七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559,902,916.4份,占二○一八年六月十九日权益登记日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560,080,179.45份的99.97%,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559,902,916.4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表决结果符合会议议案的通过条件。

上 海 市 东 方 公 证 处

公 证 员 林奇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公证书

(2018)沪东证经字第11739号

申请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25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委托代理人:王声凑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兴业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兴业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兴业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二○一八年六月十三日在有关报刊上刊登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二○一八年六月十四日、六月十五日在有关报刊上分别刊登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兴业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兴业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兴业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

和公证人员印嘉琪于二○一八年七月十七日上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98号财富金融广场7号楼3楼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兴业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田宝栋的监督下,由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王声凑、马晶晶进行计票。截至二○一八年七月十六日十七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兴业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613,539,056.19份,占二○一八年六月十九日权益登记日兴业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613,880,508.62份的99.94%,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兴业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兴业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613,539,056.19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兴业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兴业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兴业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表决结果符合会议议案的通过条件。

上 海 市 东 方 公 证 处

公 证 员 林奇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关于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自2018 年 6月 20日起至 2018 年7月 16日 17:00 止。2018年7月17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经统计,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共计559,902,916.4份,占权益登记日(2018年6月19日)本基金基金总份额560,080,179.45份的99.97%,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审议了《关于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559,902,916.4份同意,0份反对,0份弃权。同意本次大会议案的参会份额占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份额的100%,达本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本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40000元,合计50000元,由基金资产承担,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本次会议通过的表决事项为基金管理人于2018年6月13日在指定媒介刊登的《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之附件《关于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即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8年7月17日表决通过了本次会议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表决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对《基金合同》、《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将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ib-fund.com.cn),原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自同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特此公告。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7月18日

关于兴业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兴业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兴业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自2018 年 6月 20日起至 2018 年7月 16日 17:00 止。2018年7月17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经统计,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共计610,817,736.75份,占权益登记日(2018年6月19日)本基金基金总份额611,664,431.67份的99.86%,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审议了《关于兴业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610,817,736.75份同意,0份反对,0份弃权。同意本次大会议案的参会份额占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份额的100%,达本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本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40000元,合计50000元,由基金资产承担,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本次会议通过的表决事项为基金管理人于2018年6月13日在指定媒介刊登的《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业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之附件《关于兴业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即兴业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8年7月17日表决通过了本次会议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表决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对《基金合同》、《兴业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将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ib-fund.com.cn),原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自同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业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业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业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特此公告。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7月18日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调整

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和定期定额投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8年7月18日

1、公告基本信息

2、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为了保证基金的平稳运作,保护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自2018年7月19日起调整对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A/B类份额单个开放日每个账户申购(包括转换转入和定期定额投资)金额单笔或累计应不超过2000万元(含本数)的申请限制,调整为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A/B类份额单个开放日每个账户申购(包括转换转入和定期定额投资)金额单笔或累计应不超过500万元(含本数),此次调整针对所有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与代销机构。

(2)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ib-fund.com.cn

2)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00-95561

(3)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投资者购买货币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情况购买与本人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基金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7月18日

关于兴业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兴业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兴业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自2018 年 6月 20日起至 2018 年7月 16日 17:00 止。2018年7月17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经统计,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共计613,539,056.19份,占权益登记日(2018年6月19日)本基金基金总份额613,880,508.62份的99.94%,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审议了《关于兴业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613,539,056.19份同意,0份反对,0份弃权。同意本次大会议案的参会份额占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份额的100%,达本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本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40000元,合计50000元,由基金资产承担,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本次会议通过的表决事项为基金管理人于2018年6月13日在指定媒介刊登的《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业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之附件《关于兴业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即兴业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8年7月17日表决通过了本次会议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表决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对《基金合同》、《兴业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将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ib-fund.com.cn),原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自同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业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业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业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特此公告。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7月18日

关于兴业聚源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兴业聚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兴业聚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自2018 年 6月 20日起至 2018 年7月 16日 17:00 止。2018年7月17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经统计,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共计613,705,499.11份,占权益登记日(2018年6月19日)本基金基金总份额614,281,769.37份的99.91%,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审议了《关于兴业聚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613,705,499.11份同意,0份反对,0份弃权。同意本次大会议案的参会份额占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份额的100%,达本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本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40000元,合计50000元,由基金资产承担,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本次会议通过的表决事项为基金管理人于2018年6月13日在指定媒介刊登的《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业聚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之附件《关于兴业聚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即兴业聚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8年7月17日表决通过了本次会议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表决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对《基金合同》、《兴业聚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将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ib-fund.com.cn),原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自同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业聚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业聚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业聚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特此公告。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