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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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07-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38 证券简称:奥普光电 公告编号:2018-021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7月18日(星期三)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7月17日至2018年7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7月18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期间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7月17日15:00至2018年7月18日15:00期间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四楼会议室(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营口路588号)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贾平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114,345,48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7.644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数102,354,78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2.6478%;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数11,990,7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9961%。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11,990,7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9961%。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安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因议案属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1.《关于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345,3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9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安生律师事务所孙冲律师、王晏平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安生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