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建华医院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73 证券简称:创新医疗公告编号:2018-059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建华医院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华医院”)于2018年7月18日收到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寄交的《民事起诉状》。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信国际”)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建华医院。
二、有关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人:北京远程心界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2、本案《民事诉讼状》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租金人民币1,337,700.00元,未到期租金人民币6,326,250.00元(该金额为租赁保证金362,250.00元已经冲抵后的金额),共计人民币7,663,95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人民币125,966.75元(暂计算至2018年6月8日),并自2018年6月9日起,每日按人民币7,663,950.00元的0.1%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直至全部欠款付清为止;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担保费等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3、本案《民事诉讼状》原告所述的事实与理由
2017年9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编号为BX—2017236的《融资租赁合同》,并与第三人签订了编号为BX—2017236—E的《委托购买协议(三方)》(下统称:合同),前述合同构成完整的融资租赁交易。根据合同约定及《支付明细表》,租金总额为人民币8,026,200.00元,租金期为36期,每一个月为一期(即租金按月支付),起租日为2017年11月17日。此外,合同对租赁物件及逾期利息、租赁物件的购买交付及验收、租赁期满所有权的归属及违约和救济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均做了详细约定,且被告租金支付义务的履行与第三人设备交付义务的履行相互独立。
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义务,但被告逾期支付租金。截至2018年6月8日,被告已拖欠6期租金,共计人民币1,337,700.00元,被告严重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全部逾期租金、未到期租金、罚息以及赔偿相关损失。
4、截至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建华医院与宝信国际有关的其他诉讼事项
(一)宝信国际诉建华医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1、受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3、本案《民事诉讼状》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租金人民币797,756.00元,未到期租金人民币6,382,048.00元,共计人民币7,179,804.00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人民币54,446.85元(暂计算至2018年4月13日),并自2018年4月14日起,每日按人民币7,179,804.00元的0.1%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直至全部欠款付清为止;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648,000.00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担保费等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4、本案《民事诉讼状》原告所述的事实与理由
2017年10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编号为BX—2017239《融资租赁合同》和编号为BX—2017239—E的《委托购买协议(三方)》(下统称:合同),前述合同构成完整的融资租赁委托购买交易。根据合同约定及《支付明细表》,租金总额为人民币7,179,804.00元,租赁期及租金支付期为36个月,起租日为2017年11月10日。此外,合同对租赁物件及逾期利息、租赁物件的购买交付与验收、租赁期满所有权的归属及违约和救济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均做了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义务,但被告却未按照约定履行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义务。
截至2018年4月13日,被告已拖欠4期租金,共计人民币797,756.00元。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全部逾期租金、未到期租金、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赔偿相关损失。
5、建华医院在收到传票及民事起诉状后,立即对被诉合同事项进行核查,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和代理律师积极应诉,于2018年5月18日就宝信国际诉建华医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2018年5月25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18)陕0104民处3426号],驳回被告建华医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2018年6月8日,建华医院就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提出上诉。
截至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建华医院诉宝信国际、北京远程中卫妇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1、受理法院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一: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二:北京远程中卫妇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3、本案《民事诉讼状》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附件《委托购买协议(三方)》;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本案《民事诉讼状》所述的事实与理由
2017年8月17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北京远程中卫妇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运营细则》(以下简称“运营细则”),运营细则约定“运营方(即被告二,下同)为基地医院(即原告,下同)提供以下服务支持:①全国妇产远程医疗联合体远程会诊中心项目支持;②妇产科前沿技术支持;③妇产科专家支持;④妇产科医生培训支持;⑤妇产科项目设备支持等;运营方为基地医院提升妇产科品牌、提高妇产科技术水平和医院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妇科项目对设备的依赖性较大,开展好妇科项目必须要有配套专科设备。运营方联合融资租赁机构提供妇产科设备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的保证金与手续费由运营方垫付”。
《运营细则》签署后,在2017年9月,被告二带着被告一的工作人员任安琪来到原告处,与原告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委托购买协议(三方)》及相关文件。《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起租日为出租人首笔融资租赁款支付之日。《委托购买协议(三方)》约定,设备款分一笔支付,且需满足《委托购买协议(三方)》第四条第四款中1-11项约定内容。
《融资租赁合同》及《委托购买协议(三方)》等法律文件签署后,被告二迟迟未能向原告交付租赁物。在原告未收到租赁物的情况下,被告一却在2017年11月13日向原告发来《起租通知书》,通知原告起租日为2017年11月10日。原告与被告一联系,告知并未收到租赁物,按照《融资租赁合同》及《委托购买协议(三方)》约定,被告一的付款条件并未成就,原告的起租日也尚未开始。被告一称已收到原告出具的收货确认书和验收报告并已支付设备款,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起租约定,要求原告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原告认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委托购买协议(三方)》之约定,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之间的融资租赁交易是在原告收到租赁物并验收合格后,原告向被告一出具相关的验收报告、收货确认书、付款通知书等文件,被告一分一笔将设备款支付给被告二。被告一支付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融资租赁款项,原告的起租日方能开始计算。被告一未按照融资租赁合同、委托购买协议约定支付设备款,被告二亦未能按照融资租赁合同、委托购买协议交付租赁物。原告曾就被告一、被告二的违约行为多次与之协商未果。
5、截至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建华医院诉宝信国际、北京远程视界眼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融资租赁纠纷案
1、受理法院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一: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二:北京远程视界眼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3、本案《民事诉讼状》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附近《委托购买协议(三方)》;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本案《民事诉讼状》所述的事实与理由
2017年8月24日,原告和被告二签订《实施国家健康扶贫工程暨医联体建设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约定“运营方(即被告二,下同)为基地医院(即原告,下同)提供科技部国家科技支撑计划《数字化眼科区域协同医疗示范工程》眼底照相远程会诊中心项目品牌支持、眼科专家技术支持和眼科阅片系统、眼科项目设备支持;运营方为基地医院提升眼科品牌、眼科技术和医院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眼科项目对设备的依赖性较大,开展好眼科项目必须要有配套专科设备。运营方联合融资租赁机构提供眼科设备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的保证金与手续费由运营方垫付”。
《合作协议》签署后,在2017年9月,被告二带着被告一的工作人员任安琪来到原告处,与原告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委托购买协议(三方)》及相关文件。《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起租日为出租人首笔融资租赁款支付之日。《委托购买协议(三方)》约定,设备款分一笔支付,且需满足《委托购买协议(三方)》第四条第四款中1-11项约定内容。
《融资租赁合同》及《委托购买协议(三方)》等法律文件签署后,被告二迟迟未能向原告交付租赁物。在原告未收到租赁物的情况下,被告一却在2017年12月5日向原告发来《起租通知书》,通知原告起租日为2017年12月1日。原告与被告一联系,告知并未收到租赁物,按照《融资租赁合同》及《委托购买协议(三方)》约定,被告一的付款条件并未成就,原告的起租日也尚未开始。被告一称已收到原告出具的收货确认书和验收报告并已支付设备款,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起租约定,要求原告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原告认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委托购买协议(三方)》之约定,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之间的融资租赁交易是在原告收到租赁物并验收合格后,原告向被告一出具相关的验收报告、收货确认书、付款通知书等文件,被告一分一笔将设备款支付给被告二。被告一支付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融资租赁款项,原告的起租日方能开始计算。被告一未按照融资租赁合同、委托购买协议约定支付设备款,被告二亦未能按照融资租赁合同、委托购买协议交付租赁物。原告曾就被告一、被告二的违约行为多次与之协商未果。
5、截至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建华医院诉宝信国际、北京远程心界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1、受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一: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二:北京远程心界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3、本案《民事诉讼状》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附近《委托购买协议(三方)》;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本案《民事诉讼状》所述的事实与理由
2017年6月14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了《〈数字化心血管区域协同医疗示范工程〉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约定“运营方(即被告二,下同)为基地医院(即原告,下同)提供国家科技支撑计划《数字化心血管区域协同医疗示范工程》项目品牌支持、心血管科专家技术支持和心血管科PACS系统、心血管科项目设备支持;运营方为基地医院提升心血管科品牌、心血管科技术和医院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心血管科项目对设备的依赖性较大,开展好心血管科项目必须要有配套专科设备。运营方联合融资租赁机构提供心血管科设备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的保证金与手续费由运营方垫付,设备融资租赁所产生的经济责任由运营方承担”。
《合作协议》签署后,在2017年9月,被告二带着被告一的工作人员任安琪来到原告处,与原告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委托购买协议(三方)》及相关文件。《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起租日为出租人首笔融资租赁款支付之日。《委托购买协议(三方)》约定,设备款分一笔支付,且需满足《委托购买协议(三方)》第四条第四款中1-11项约定内容。
《融资租赁合同》及《委托购买协议(三方)》等法律文件签署后,被告二迟迟未能向原告交付租赁物。在原告未收到租赁物的情况下,被告一却在2017年11月21日向原告发来《起租通知书》,通知原告起租日为2017年11月17日。原告与被告一联系,告知并未收到租赁物,按照《融资租赁合同》及《委托购买协议(三方)》约定,被告一的付款条件并未成就,原告的起租日也尚未开始。被告一称已收到原告出具的收货确认书和验收报告并已支付设备款,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起租约定,要求原告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原告认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委托购买协议(三方)》之约定,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之间的融资租赁交易是在原告收到租赁物并验收合格后,原告向被告一出具相关的验收报告、收货确认书、付款通知书等文件,被告一分一笔将设备款支付给被告二。被告一支付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融资租赁款项,原告的起租日方能开始计算。被告一未按照融资租赁合同、委托购买协议约定支付设备款,被告二亦未能按照融资租赁合同、委托购买协议交付租赁物。原告曾就被告一、被告二的违约行为多次与之协商未果。
5、截至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