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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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安徽北卡恢复生产的公告

2018-07-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68 证券简称:尖峰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8-021

债券简称:13尖峰02 债券代码:122344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安徽北卡恢复生产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8年7月17日收到子公司安徽新北卡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北卡”)通知,安徽北卡经过整改并向东至县环境保护局提交了《关于请求恢复生产报告》,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 30号)(以下简称“《停产整治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于7月16日获得东至县环境保护局备案,“停产整治”事宜已解除,现公告如下:

一、停产情况

2018年7月3日,东至县环境保护局对安徽北卡作出《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东环责停[2018]04号),责令安徽北卡实施停产整治(详见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环保部门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的公告》“2018-020”)。

二、整改情况

收到决定书后,安徽北卡严格遵循《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的要求,停止了生产,本公司责成尖峰药业立即成立了环保事件应急工作组,负责对此次事件进行调查、督促整改;安徽北卡成立了停产整治应急工作组,制定并落实了整改方案,调整了环境保护管理机构与人员;进一步提高了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能力。

三、恢复生产

根据《停产整治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排污者完成整改任务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自排污者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之日起解除。”

安徽北卡于2018年7月16日向东至县环境保护局提交了《关于请求恢复生产报告》等相关材料,并获得东至县环境保护局的备案。东至县环境保护局《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东环责停[2018]04号)所列的关于安徽北卡“停产整治”决定已解除。安徽北卡正着手开展物料准备、设备设施检查、人员培训等工作,将于一周内开始投料恢复生产。

四、停产影响

安徽北卡是本公司新收购的控股子公司,其总资产、营业收入占本公司整体资产、收入较小,此次停产时间短,未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安徽北卡恢复生产相关文件备案材料

特此公告。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