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7年次级债券(第一期)(品种二)2018年付息公告
证券简称:华泰证券 证券代码:601688 编号:临2018-038
债券简称:17华泰C2 债券代码:145664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7年次级债券(第一期)(品种二)2018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年7月26日
●债券付息日:2018年7月27日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发行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7年次级债券(第一期)(品种二)(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7月27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7月27日至2018年7月26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7年次级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7年次级债券(第一期)(品种二)。
2、 证券简称及代码:17华泰C2,145664。
3、 发行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 发行总额和期限:50亿元,3年。
5、 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上证函[2016]1832号文件批准发行。
6、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 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95%。
8、 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2020年7月26日止。
9、 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8年至2020年每年的7月27日;上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7年8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债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元,票面利率为4.95%,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日为2018年7月27日。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8年7月26日
2、债券付息日:2018年7月27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8年7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7年次级债券(第一期)(品种二)”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付息方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7年次级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7年次级债券(第一期)(品种二)”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奚东升
联系电话:025-83387118
邮政编码:210019
2、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04)、17A、18A、24A、25A、26A
法定代表人:刘晓丹
联系人:朱银、王成成
联系电话:010-56839368、56839532
邮政编码:100032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付息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