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62 证券简称:天夏智慧 公告编号:2018-053
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于2018年7月18日在杭州市滨江区六和路368号1幢北四楼A4068室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公司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夏建统董事长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参与表决董事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参加会议董事认真审议并经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鉴于杨箐女士因个人产后身体原因及集团人事调整,辞去财务总监职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会议决定:同意聘任原财务副总监王军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与第八届董事会任期相同。具体内容详见 2018 年 7 月 19 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关于公司财务总监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54)。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7月19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662 证券简称:天夏智慧 编号:2018-054
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财务总监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日前收到公司财务总监杨箐女士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杨箐女士调任集团担任财务负责人及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杨箐女士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杨箐女士在任职期间对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了保证公司日常运作及经营管理工作的开展,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聘任公司原财务副总监王军先生担任财务总监,王军先生有丰富的上市公司管理经验,精通财务知识,熟悉公司主营业务,并在主导公司相关财务管理工作期间做出了卓越贡献。2018年7月1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同意聘任王军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财务总监。任职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
王军先生简历
王军,男,1977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毕业于安徽工业大学会计学专业。王军先生自2003年起,在多家上市公司任职,先后担任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中鼎股份子公司天津飞龙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安徽山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扬州山鹰纸业包装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杭州新剑机器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7年6月加入天夏智慧,担任公司财务副总监。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与其他董事、监事之间无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均无关联关系,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
第三十五次董事会相关议案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经对相关资料文件充分了解且核实后,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1、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聘任原财务副总监王军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本人的同意。
2、经查阅上述候选人的个人履历,认为:上述候选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况,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上述候选人均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3、公司董事会聘任上述高管的提名、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聘任王军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独立董事签字:
陈晓东
陈 芳
管自力
签字日期: 2018 年 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