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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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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嘉陵工业股份
有限公司(集团)
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2018-07-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77 证券简称:ST嘉陵公告编号:2018-080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

有限公司(集团)

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国嘉陵”)分别于 2017 年 7 月 1 日、2017 年 7 月 20 日、2017 年 8 月 16 日披露了 《中国嘉陵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31、临 2017-033、临 2017-036),于 2017 年 8 月 23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及资产被查封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38)、《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临 2017-039),于2018年2月13日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22),于2018年6月16日、7月12日披露了《关于累计涉及诉讼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0、2018-078),截止本公告日,上述诉讼案件涉及进展情况如下:

一、中机中联变更诉讼请求

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2017年8月23日披露了公司与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机中联”)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近日,本公司收到中机中联《民事起诉状》,中机中联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同时对诉讼请求进行了补充说明,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机中联

被告:中国嘉陵

收到起诉状时间:2018年7月17日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诉讼案件请求、事实及其理由

1、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3,072,713.06元,其中工程款为42,622,713.06元及项目管理酬金450,0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各分包方诉求利息及违约金、律师费14,717,732.45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尚未起诉的分包商结算款利息及违约金,共610,989.42元(暂计算至2017年8月14日,以实际支付日为准)。

(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项目管理酬金利息13,729.32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12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8月14日,以实际支付日为准);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以上4项共计58,415,164.25元。

2、事实与理由

被告与原告于2010年8月10日签订“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整体迁建及技改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暂定价为234,500,000元整。原告已按合同要求完成全部管理工作,工程质量满足合同要求,该工程项目于2012年12月24日已交付被告公司使用,于2015年11月竣工验收备案。根据2016年11月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结算协议,双方确定本项目的实际结算价为245,926,391.97元。协议约定,被告应按协议约定以及发包人、承包人、各标段施工承包人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结算协议履行支付义务,根据各结算协议最后付款期限为2016年12月31日。

截止2017年5月10日,双方经过对账确认,被告已支付原告202,853,669.91元,还余43,072,713.06元未支付,其中工程款为42,622,713.06元及项目管理酬金为45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均拒绝支付。

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16.1.1条约定发包人的违约责任“(2)发包人未能按13条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未能按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约定的款项类别、金额和时间支付相应款项;发包人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承包人、承包人的分包方、承包人的专业分包方造成的损失。”被告除支付43,072,713.06元外,还应赔偿以下损失:

(1)各分包方起诉的工程款利息及违约金、律师费

分包方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厦门新厂诚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已在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就嘉陵项目工程款事宜起诉原告,要求原告赔偿其工程款利息及违约金共14,717,732.45元。根据合同约定,该损失应由被告承担。

(2)尚未起诉的分包方工程结算款利息及违约金

根据各分包合同约定,通用条款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专用条款35.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从违约之日起每天按应付款的万分之二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被告应赔偿尚未起诉的2个标段分包方工程结算款利息及违约金,共610,989.42元。

(3)原告项目管理酬金利息

根据工程总承包合同通用条款14.12.5“发包人未能支付竣工结算的款项(2)根据14.12.4款的约定,发包人未能在约定的30日内对竣工结算资料提出修改意见和答复,也未能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从承包人提交该报告后的第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支付拖欠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及其利息。”被告应赔偿原告项目管理酬金利息13,729.32元。

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其自身及各标段施工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还未收到法院传票,本案件开庭审理时间未定。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本公司的影响。

二、重庆建工判决结案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中国嘉陵于2017年6月29日收到《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传票》[(2017)渝0120民初4241号],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建工”)因工程合同纠纷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中机中联及中国嘉陵。

(二)一审判决情况

2018年7月16日公司收到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7)渝0120民初4241号《民事判决书》,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给付原告重庆建工欠付工程款9,506,381.28元;

2、被告中机中联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给付原告重庆建工逾期付款的利息:以4,440,0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向原告支付2016年7月30日至工程价款付清时止的工程款利息;以4,550,0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向原告支付2016年10月30日至工程价款付清时止的工程款利息;以516,381.28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向原告支付2016年12月31日至工程价款付清时止的工程款利息;

3、驳回原告重庆建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645.8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7,645.88元,由原告重庆建工负担34,301.21元,被告中机中联负担83,344.67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一审判决公司不承担责任,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无影响。

三、重庆三建判决结案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中国嘉陵于2017年6月27日收到《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传票》[(2017)渝0120民初4233号],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三建”)因工程合同纠纷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中机中联及中国嘉陵。

(二)一审判决情况

2018年7月16日公司收到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7)渝0120民初4233号《民事判决书》,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中机中联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给付原告重庆三建欠付工程款6,216,552.47元;

2、被告中机中联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给付原告重庆三建逾期付款的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向原告支付2016年7月30日至2017年1月10日期间的工程款利息;以1,500,0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向原告支付2016年7月30日至2017年1月25日期间的工程款利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向原告支付2016年10月30日至工程价款付清时止的工程款利息;以3,216,552.47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向原告支付2016年12月31日至工程价款付清时止的工程款利息;

3、驳回原告重庆三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55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7,552元,由原告重庆三建负担17,237元,被告中机中联负担60,315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一审判决公司不承担责任,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无影响。

特此公告。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二O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877 证券简称:ST嘉陵 公告编号:2018-081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

有限公司(集团)2018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7月1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重庆市璧山永嘉大道111号公司一号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1、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会议由董事张钊先生主持。

2、 会议表决方式:本次会议以现场结合网络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议案审议表决。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4人,董事倪尔科先生、周鸿彦先生,独立董事王彭果先生、马赟先生因公出差未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4人,出席2人,监事会主席王一棣先生、监事吴卫刚先生因公出差未出席会议;

3、 公司副总经理舒元勋先生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律师:陈浪、刘高峰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2018年7月19日

证券代码:600877 证券简称:ST嘉陵编号:2018-082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

有限公司(集团)

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7月18日召开了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向敏智先生为公司董事。同日,公司以现场方式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的推荐,公司董事会选举向敏智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职务,并同时担任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务,任期与第十届董事会任职期限相同。

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将尽快完成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附件:向敏智先生简历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董事会

二O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向敏智先生简历

向敏智:男,1959年7月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重庆望江工业有限公司基建处工程师、党委组织部干事、基建处干事、干部处工程师;重庆望江工业有限公司干部处副处级管理员;西南兵工局干部处干事(借调);西南兵工局干部处工程师;四川省兵工学会副秘书长(副处级);西南兵工局干部处副处长、干部部副部长;西南兵工局干部处副处长、党委干部部副部长(正处级);西南地区部干部处处长、党委干部部部长;西南地区部干部处处长;兵装集团人力资源部主任助理;西南地区部助理巡视员;西南地区部助理巡视员兼人力资源处处长、组织部部长;西南地区部助理巡视员兼人力资源处处长;成都晋林工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党委书记;西南地区部副巡视员;西南地区部副巡视员、重庆虎溪电机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重庆南方摩托车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重庆南方摩托车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党委书记、纪委书记,洛阳北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南方摩托车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党委书记、纪委书记,洛阳北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济南轻骑摩托车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兵装集团摩托车部副主任、重庆南方摩托车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党委书记、纪委书记,济南轻骑摩托车有限公司董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