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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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2018-07-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26 证券简称:菲达环保 公告编号:临2018-054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合同款1598万元、利息损失及违约金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关于本次诉讼事项,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已累计计提坏账准备657.50万元。因本次诉讼尚未有结果,目前无法预计对本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近日,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就山西国锦煤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拖欠合同款事项向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受理。

原告诉讼代理人: 石力力

二、诉讼案件事实、请求、及其理由

(一)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合同款1598万元;并支付自拖欠之日至法院确定给付日利息损失及违约金(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支付贷款的规定计算,暂定408万元,以实际判决为准),合计2006万元。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及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11月28日签订《山西国锦煤电一期(2X300MW)工程布袋除尘器成套设备合同》,合同总价2830万元,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布袋除尘成套设备用于山西国锦煤电一期(2X300MW)工程,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约定款项。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合同和被告的要求履行了合同项下全部设备的交付义务,#1炉、#2炉布袋除尘器系统均已通过相关测试验收,至今,被告未对原告提供的设备提出质量异议,然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后经双方对帐,被告于2017年8月31日在对帐单上盖章确认,尚欠原告合同款1598万元,以后被告再未支付款项,故形成诉讼。

综上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订立的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毕,被告应按合同的约定支付款项,被告未完全履行支付义务的行为显然已侵害了原告的利益,故为原告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为盼。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关于本次诉讼事项,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已累计计提坏账准备657.50万元。因本次诉讼尚未有结果,目前无法预计对本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特此公告。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