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公司部〔2018〕第138号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 公告编号:2018-084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公司部〔2018〕第138号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7月1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138号),现将相关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1、请结合你公司2017年贸易业务开展情况,详细披露上海渠乐开具商业承兑汇票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开具时间、开具原因、资金使用人、资金用途;是否存在在无真实交易背景下开具商业承兑汇票的情形。
回复:我公司从2017年初逐渐开展贸易业务,具体由上海渠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渠乐”)、上海晏鹏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智有邦达实业有限公司3家子公司负责经营。2017年度,我公司实现贸易业务收入222,821.13万元,其中上海渠乐实现196,197.15万元。2017年9月29日,上海渠乐开具商业承兑汇票(3张共5,000万元)预付给江苏佳磊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佳磊”),用于日后向其采购电解铜。2017年10月21日至26日,上海渠乐先后向江苏佳磊采购电解铜919.591吨,含税采购价为5,069.86万元(5,000万元用上述商业承兑汇票预付,差额69.86万元用银行存款支付)。
基于上述日常经营业务,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上海渠乐累计开具商业承兑汇票3.5亿元,且均已兑付。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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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上海渠乐开具商业承兑汇票,是基于日常经营所需,建立在真实的贸易业务基础之上,不存在在无真实交易背景下开具商业承兑汇票的情形。
2、请结合你公司及上海渠乐自2017年9月30日截至目前的业务发展情况以及结合你公司自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目前的资金状况,详细说明你公司在为上海渠乐提供担保不足6个月的时间即解除对其担保的真实原因;是否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回复:2017年9月30日至2018年5月31日(因2018年半年报数据尚在汇总过程中,暂以该期间数据进行回复),我公司共实业营业收入171,973.70万元,其中上海渠乐实现163,759.89万元。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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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表可以看出,2017年9月30日至2018年5月30日期间,我公司主要经营贸易业务,另有少量房地产出租以及园林业务,受赠的医疗业务于2018年5月完成后,其经营成果于2018年6月方才纳入。但是,贸易业务主要依靠走量,上述期间我公司贸易业务毛利率仅为0.32%,利润空间不大、业务质量不高。
截至2018年5月31日,我公司自身货币资金3,375.86万元,能够满足正常经营需要。根据控股股东西藏麦田提供的数据,截至2018年5月31日西藏麦田货币资金余额为1.32万元。
我公司在为上海渠乐提供担保不足6个月的时间即将其解除,真实原因为:我公司贸易业务自2017年初开展以来,虽然有一定盈利空间,但其基本占用了本公司全部资金,且贸易业务本身利润空间不大、业务质量不高,我公司基于战略布局拟将其进行剥离。若剥离贸易相关业务后,公司还未解除对其担保,就会形成公司向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企业提供对外担保。因此,公司拟在剥离前先解除担保。截至5月31日,公司向子公司商业票据提供的担保已全部解除,公司为上海渠乐提供的担保余额为0元。2018年7月12日,公司发布的2018-076号公告中对剥离贸易业务作了披露。
综上,我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3、请说明你公司对子公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等事项的内部控制制度、具体流程以及实际执行情况,你公司在为子公司提供共计50,0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连带责任担保时,内部控制中是否出现失效的情形;如是,请说明具体原因、责任人与内部问责情况,以及是否已对上述内部控制失效情形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并安排落实整改。
回复:我公司制定了《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担保制度》)。其中,第三条规定:“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公司为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的担保。”第四条规定:“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公司分别于2017年9月28日、2017年10月16日召开公司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上海渠乐向商业银行申请开具的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一年;公司分别于2018年1月5日、2018年1月22日召开公司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上海渠乐向商业银行申请开具的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商业承兑汇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一年。
同时,我公司《担保制度》专门规定了对外担保的具体流程,依次从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对外担保金额的权限、担保合同的订立共三个方面9项条款进行了制度约束。我公司在为上海渠乐提供共计55,0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连带责任担保时,在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对外担保金额的权限、担保合同的订立等方面均执行了《担保制度》相关规定。2017年9月,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担保议案前,上海渠乐相关工作人员因业务不熟练提前开具了商业承兑汇票,违反了我公司《担保制度》。
综上,我公司在为子公司上海渠乐提供共计55,0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连带责任担保时,内部控制未出现失效的情形。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