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上接78版)
62)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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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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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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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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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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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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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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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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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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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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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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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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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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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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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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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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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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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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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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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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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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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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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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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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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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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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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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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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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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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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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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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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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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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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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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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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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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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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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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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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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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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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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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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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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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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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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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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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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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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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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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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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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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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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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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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2)场内代销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结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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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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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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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若本基金日后聘请境外投资顾问,则境外投资顾问费由管理费支付,不另行收取;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税务顾问费;
7.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所投资基金的销售费用及在境外市场开户、交易、清算、登记等各项费用;
8.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9.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10.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基金托管人转移至新基金托管人以及由于境外托管人更换导致基金资产转移所引起的费用;
11.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罚金及费用)以及相关手续费、汇款费等;
12.为了基金利益,除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与基金有关的诉讼、追索费用;
13.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4.其他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合理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8%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故意行为导致的基金在税收方面造成的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 基金管理人可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情况给予意见和建议。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务顾问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十七、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基金原更新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并根据本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成立后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经营活动进行了内容补充和更新,主要更新内容如下:
1. 在“重要提示”部分,修改了招募说明书内容的截止日期及相关财务数据的截止日期。
2. 在“二、释义”部分,新增了《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相关释义。
3. 在“四、基金的投资”部分,更新了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改的相关内容,并更新了最近一期的投资组合报告。
4. 在“五、基金的业绩”部分,更新了截至2018年3月31日的基金投资业绩。
5. 在“六、基金管理人”部分,对基金管理人的概况及主要人员情况进行了更新。
6. 在“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部分,更新了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改的相关内容。
7. 在“十三、基金资产估值”部分,更新了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改的相关内容。
8. 在“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更新了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改的相关内容。
9. 在“二十、相关服务机构”部分,更新了部分代销机构的资料。
10.在“二十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更新了相关内容。
11.在“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更新了自上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以来涉及本基金的重要公告。
12、对部分表述进行了更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