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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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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决议公告

2018-07-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922 证券简称:伊戈尔 公告编号:2018-066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8年7月20日14:00在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环镇东路4号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4楼1号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肖俊承先生主持。会议通知于2018年7月14日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5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5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议案》

随着2018年5月31日光伏新政出台(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8〕823号),中美贸易战争不断升级,宏观经济和市场环境与制定股权激励计划时发生了较大变化,达成公司的营业收入增长目标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激励计划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和效果。董事会与各业务部门进行了充分交流后,并听取了股权激励对象的意见,决定终止实施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披露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终止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8)。

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与会董事以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结果通过本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 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执行〈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因公司拟终止实施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作为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配套文件,同步终止执行。

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与会董事以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结果通过本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终止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与会董事以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结果通过本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鉴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并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需求,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和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拟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承办公司法定财务报表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咨询服务工作,2018年度审计服务费用为80万元。公司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为公司提供的专业、高水平服务表示衷心的感谢!

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与会董事以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结果通过本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 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于2018年8月10日15:00在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环镇东路4号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4楼1号会议室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相关公告。

与会董事以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结果通过本议案。

三、备查文件

(一)《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二)《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2922 证券简称:伊戈尔 公告编号:2018-067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8年7月20日16:00在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环镇东路4号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4楼1号会议室现场召开。会议通知于2018年7月14日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敬民主持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等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推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目的是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骨干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但受2018年5月31日光伏新政(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8〕823号)、中美贸易战争不断升级的影响,宏观经济和市场环境与制定股权激励计划时发生了较大变化,达成公司的营业收入增长目标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激励计划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和效果。经过审慎研究,监事会同意终止实施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披露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终止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8)

与会监事以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结果通过本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执行〈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因公司拟终止实施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作为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配套文件,同步终止执行。

与会监事以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结果通过本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2922 证券简称:伊戈尔 公告编号:2018-068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公司2018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年7月20日,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及《关于终止执行〈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拟终止实施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现将有关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18年5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18年5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8年5月21日至2018年5月30日,通过在公司公告区域张榜方式发布了《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名单公示》,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18年5月3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18年6月5日,公司召开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二、关于终止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况说明

随着2018年5月31日光伏新政出台(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8〕823号),中美贸易战争不断升级,宏观经济和市场环境与制定股权激励计划时发生了较大变化,达成公司的营业收入增长目标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激励计划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和效果。董事会与各业务部门进行了充分交流后,并听取了股权激励对象的意见,决定终止实施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的配套文件。

三、终止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未完成实际授出,激励对象未实际获得限制性股票,因此本次终止不涉及回购事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产生相关股份支付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计划的终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后,公司将继续通过优化薪酬体系、完善绩效考核制度等方式来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层和业务骨干的积极性。公司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自身实际情况,继续研究推出有效的激励计划,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四、终止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审批程序

1、2018年7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关于终止执行〈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终止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终止实施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之配套的《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一并终止。

2、鉴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提交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终止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承诺

公司承诺,自股东大会通过终止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再审议和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推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目的是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骨干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由于受到光伏行业的新政策以及中美贸易战争的影响,宏观经济和市场环境与制定股权激励计划时发生了较大变化,达成公司的营业收入增长目标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继续推进和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经无法达到预期的激励效果。由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未完成实际授出,激励对象未实际获得限制性股票,因此终止本激励计划不涉及回购事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产生相关股份支付费用,本次激励计划的终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董事会审议终止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终止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之配套的《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一并终止。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推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目的是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骨干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但受2018年5月31日光伏新政、中美贸易战争不断升级的影响,宏观经济和市场环境与制定股权激励计划时发生了较大变化,达成公司的营业收入增长目标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激励计划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和效果。经过审慎研究,监事会同意终止实施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之配套的《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一并终止。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终止本次激励计划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终止本次激励计划尚需取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以及《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九、备查文件

1、《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终止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2922 证券简称:伊戈尔 公告编号:2018-069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年7月20日,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现将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鉴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并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需求,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和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拟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承办公司法定财务报表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咨询服务工作,2018年度审计服务费用为80万元。

公司已将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事宜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事先沟通和友好协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严格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认真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长期以来为公司的辛勤工作表示衷心感谢。

二、拟聘会计师事务所概况

名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代码:9111010856949923XD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2号楼4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荣华、刘贵彬、冯忠

成立日期:2011年02月22日

合伙期限:2011年02月22日至2061年02月21日

经营范围:审计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资质: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证书序号:000417),能够满足公司未来财务审计工作的需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三、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说明

1、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资质进行了审查,认为其满足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要求,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因此同意向董事会提议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

2、公司于2018年7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3、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18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发出《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前,已经取得我们的事前认可。

(2)经核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未来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不会影响公司报表的审计质量,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3)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备查文件

1、《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2922 证券简称:伊戈尔 公告编号:2018-070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8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决定,公司拟于2018年08月10日召开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18年08月10日(星期五)下午3:00

2.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08月09日-2018年08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08月10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08月09日15:00至2018年08月1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 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股东大会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表决,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包含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投票方式,同一股份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4. 股权登记日:2018年08月06日

5. 出席对象:

(1)于股权登记日2018年08月06日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6. 会议地点: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环镇东路4号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4楼1号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审议《关于终止〈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二)审议《关于终止执行〈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三)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终止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四)审议《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一)、(二)、(三)需特别决议通过,即须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单独计票提示: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以上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表决结果。

上述议案的相关内容详见2018年7月21日披露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三、提案编码

表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四、会议登记方法

自然人股东需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和持股凭证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办理登记;

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单位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办理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单位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办理登记。

(一)登记时间:2018年08月06日(9:00-11:00;14:00-16:00)。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的,须在2018年08月06日15:00点之前送达或者传真至本公司证券部,信函上注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字样。

(二)登记地点: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环镇东路4号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4楼)

(三)登记方式:现场登记或邮寄、传真方式登记(见附件2)

(四)会议联系:

(1) 联系人:陈林

(2) 电话号码:0757-86256898

(3) 传真号码:0757-86256768

(4) 电子邮箱:jeremychenlin@eaglerise.com

5. 联系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环镇东路4号

(五)参加股东大会需出示前述相关证件。

(六)出席会议人员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3。

六、备查文件

(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七、附件

(一)授权委托书;

(二)参会登记表;

(三)网络投票操作流程。

特此公告。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1: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代表本单位(本人)对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按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行使投票(如没有做出明确指示,代理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表决),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本单位(本人)承担。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有效期限:自授权委托书签发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表决意见示例表:

备注:委托人应在授权委托书相应“□”中用“√”明确授权受托人投票。

附件2: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参会登记表

附件3:

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一)投票代码为“362922”,投票简称为“伊戈投票”。

(二)填报表决意见。

本次会议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为:同意、反对、弃权。

(三)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一)投票时间:2018年08月10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

(二)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08月09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8年08月10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二)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三)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致: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伊戈尔”)的委托,就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已于2018年5月18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因公司于2018年7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等议案,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备忘录第4号》”)等相关规定,就公司终止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终止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经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本所承诺,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终止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终止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公开披露。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终止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终止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程序

(一) 2018年5月18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二) 2018年5月18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 2018年5月18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考核管理办法》、《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等议案。

(四) 2018年6月5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五) 2018年7月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以下简称“《终止激励计划》”)、《关于终止执行〈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下简称“《终止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终止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决定终止本次激励计划。

(六) 2018年7月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终止激励计划》、《终止考核管理办法》等议案,同意终止本次激励计划。

(七) 终止本次激励计划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终止本次激励计划已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4号》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终止本次激励计划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终止本次激励计划的原因

根据公司于2018年7月20日公告的《关于终止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公司终止本次激励计划的原因为:随着2018年5月31日光伏新政出台(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8]823号),中美贸易战争不断升级,宏观经济和市场环境与制定股权激励计划时发生了较大变化,实现公司的营业收入增长目标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激励计划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和效果。

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终止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4号》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 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终止本次激励计划已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终止本次激励计划尚需取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4号》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赖继红 经办律师:庄浩佳

经办律师:林林

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