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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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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8-07-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8-04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8年7月13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18年7月20日在中国光大银行总行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15名,实际出席15名,其中,李晓鹏董事长、何海滨董事、徐洪才独立董事、冯仑独立董事因其他公务未能亲自出席,分别书面委托张金良董事、赵威董事、谢荣独立董事、王立国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蔡允革董事以电话方式出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5名监事列席了会议。

李晓鹏董事长因其他公务不能出席本次会议,根据本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张金良董事为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优先股股息发放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5票,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本行于2018年8月13日按照发行条款向第二期境内优先股股东派发现金股息,按照票面股息率3.90%计算,每股优先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3.90元(税前),共计人民币3.90亿元(税前)。

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的独立意见:本行拟定的第二期优先股股息发放方案符合本行实际情况和持续稳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本行独立董事同意该项议案。

二、《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规划报告(2018-2022)〉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5票,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为有效应对内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根据本行资本管理政策要求,董事会同意对本行资本规划进行重检和调整。

三、《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17年度考核评价结论的建议》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李杰董事在表决中回避。

四、《关于修订〈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5票,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本行网站(www.cebbank.com)。

五、《关于为关联法人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李晓鹏、张金良、蔡允革、李杰、章树德、傅东、师永彦董事在表决中回避。

六、《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核定投资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李晓鹏、张金良、蔡允革、李杰、章树德、傅东、师永彦董事在表决中回避。

七、《关于为关联法人中国光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李晓鹏、张金良、蔡允革、李杰、章树德、傅东、师永彦董事在表决中回避。

八、《关于与关联法人光大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科技服务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李晓鹏、张金良、蔡允革、李杰、章树德、傅东、师永彦董事在表决中回避。

九、《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李晓鹏、张金良、蔡允革、李杰、章树德、傅东、师永彦董事在表决中回避。

十、《关于为关联法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冯仑董事在表决中回避。

十一、《关于为关联法人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5票,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第五项至第八项议案所审议的关联交易均属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保监会”)、境内证券监管机构、香港联交所定义的本行关联(连)交易。第九项至第十一项议案所审议的关联交易仅属于中国银保监会定义的本行关联交易。

第五项至第八项议案已经全体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独立董事对第五项至第十一项议案的独立意见:根据相关规定,上述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并已依法履行内部审批程序,本行独立董事同意上述议案。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21日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8-043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A股普通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181元(税前)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本行2018年6月22日召开的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7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行全体A股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截至本次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2018年7月26日的本行总股本52,489,250,101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1元(税前),共计派发现金红利约人民币95.01亿元(税前)。其中,A股股本为39,810,514,601股,派发现金红利约人民币72.06亿元(税前)。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本行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A股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A股股东可于现金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A股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以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确认持有人证券专用账户的现金红利由本行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取得的现金红利所得,执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现金红利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1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行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1元,待其转让股票时,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现金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现金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所得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本行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62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现金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现金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规定,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A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投资者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本行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629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行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4)对于内地居民企业股东、其他机构投资者,本行依据规定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1元。

五、H股股东分红派息

有关本行H股股东的分红派息事宜,请参见本行于2018年7月20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news.hk)、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本行网站(www.cebbank.com)发布的“支付末期股息”公告。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邮编:100033

联系电话:010-63636388

传真:010-63636713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21日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8-044

转债代码:113011 转债简称:光大转债

转股代码:191011 转股简称:光大转股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根据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调整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光大转债调整前的转股价格:人民币4.31元/股

●光大转债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人民币4.13元/股

●光大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18年7月27日

2018年6月22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行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决定向全体普通股股东派发现金股息,每10股派人民币1.81元(税前)。2017年度,本行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行于2017年3月17日发行了面值总额为300亿元人民币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为“光大转债”,债券代码为“113011”。根据《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及有关法规规定,在光大转债发行之后,当本行因派送现金股利使本行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光大转债转股价格的调整: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以上公式中:P0为初始转股价格,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根据上述约定,因本行2017年度利润分配,光大转债自2018年7月20日至派息股权登记日(2018年7月26日)期间暂停转股,本次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18年7月27日)恢复转股,光大转债转股价格自2018年7月27日由4.31元/股调整为4.13元/股。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21日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8-045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简述交易风险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过去12个月与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简称“光大集团”)下属企业累计发生关联交易的余额为2亿元人民币(已披露的关联交易除外),加上拟发生的关联交易19.9538亿元人民币,将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上述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市场原则进行,条件不优于本行现有其他非关联公司的条件,为本行的正常业务,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需提请投资者注意的其他事项:无

一、关联交易概述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行过去12个月与光大集团下属企业累计发生关联交易的余额为2亿元人民币(已披露的关联交易除外),加上拟发生的关联交易19.9538亿元人民币,将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应当予以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于上述企业为本行主要股东光大集团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因此上述企业为本行的关联方,本行与上述企业发生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过去12个月内本行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由于上述企业为本行主要股东光大集团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述企业为本行的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光大集团成立于1990年11月12日,企业性质为股份有限公司 (非上市),注册地为北京,法定代表人为李晓鹏,注册资本600亿元,经营范围为:投资和管理金融业,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期货、租赁、金银交易;资产管理;投资和管理非金融业。截至2017年末,光大集团合并总资产44,683.44亿元,合并营业收入1,360.33亿元,合并利润总额542.03亿元。

过去12个月内及拟与本行发生关联交易的光大集团下属企业(已披露的关联交易主体除外)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光大幸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简称“光大幸福”)成立于2014年9月29日,注册地址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路530号A5库区集中辅助区三层318室,注册资本10亿元,光大金融投资有限公司和光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分别持股50%和35%,实际控制人为光大集团,主营业务为融资租赁业务。截至2017年末,光大幸福合并总资产655,994.24万元,负债合计540,822.36万元,所有者权益115,171.88万元,2017年度合并销售收入34,815.91万元,利润总额7,640.93万元,净利润5,676.19万元。

2、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青旅控股”)成立于1997年11月26日,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5号,是以共青团中央直属企业青旅集团为主发起人,通过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72,384万元。1997年12月3日,中青旅控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为我国旅行社行业首家A股上市公司,主要从事旅游、景区经营、酒店经营管理及IT产品销售及服务等业务。2018年1月4日,财政部批复同意共青团中央直属企业青旅集团100%国有产权划转至光大集团,故中青旅控股实际控制人现为光大集团。截至2017年末,中青旅控股合并总资产130.21亿元,所有者权益74.87亿元,2017年度合并营业收入110.2亿元,净利润8.63亿元。

3、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大嘉宝”)前身为上海嘉宝照明电器公司,1992年4月,经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批准,公司更名为上海嘉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2年12月,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17年9月30日,公司名称变更为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嘉定区清河路55号,企业性质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88,738.7812万,实际控制人为光大集团,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自有房屋租赁,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实业投资,国内贸易(除专项规定),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照明设备的销售。截至2017年末及2018年1季度末,光大嘉宝合并总资产分别为1,345,037.59万元和1,955,043.05万元,负债合计分别为738,604.43万元和1,218,753.29万元。

4、中国光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光大投资”)成立于1992年8月,注册地址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22层,注册资本11.1亿元,是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光大集团,主要从事战略投资、PE、Pre-IPO及不良资产处置等业务。截至2017年末,光大投资合并总资产48.76亿元,负债合计21.23亿元,净资产27.53亿元。

5、光大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光大科技”)成立于2016年12月20日,注册地址为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1号院盛景国际广场3号楼1918室,注册资本1亿元,为光大云付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光大集团,主营业务为数据平台的搭建、维护、大数据技术应用开发业务。截至2017年末,光大科技合并总资产1,992.66万元,负债合计1.03万元,所有者权益1,991.62万元。

三、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一般原则和方法

上述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市场原则进行,相关条件不优于本行其他业务;本行与上述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行在过去12个月及拟与光大集团下属企业累计发生的关联交易(已披露的关联交易除外)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本行将按照对客户的一般商业条款与上述关联方签署具体协议。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行作为上市的商业银行,上述关联交易为本行的正常业务,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六、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需经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本行董事会审议批准。上述关联交易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本行分别于2018年6月28日和2018年7月1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并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018年6月29日和2018年7月20日,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批准上述关联交易。本行董事会对上述关联交易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为8票同意(关联董事李晓鹏、张金良、蔡允革、李杰、章树德、傅东、师永彦回避表决)。参与表决的本行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

七、附件

(一)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声明

(二)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三)第七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第七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21日

附件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声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18年6月29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幸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进行了审阅,事先了解了相关议案内容,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乔志敏 谢 荣 霍霭玲 徐洪才 冯 仑 王立国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声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18年7月20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关联法人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为关联法人中国光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核定投资额度的议案》、《关于与关联法人光大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科技服务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阅,事先了解了相关议案内容,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乔志敏 谢 荣 霍霭玲 徐洪才 冯 仑 王立国

附件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18年6月29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幸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该笔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行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上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2、该笔关联交易的议案已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通过。以上关联交易已经依法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决议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

乔志敏 谢 荣 霍霭玲 徐洪才 冯 仑 王立国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18年7月20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关联法人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为关联法人中国光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核定投资额度的议案》、《关于与关联法人光大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科技服务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以上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行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上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2、以上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已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通过。以上关联交易已经依法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决议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

乔志敏 谢 荣 霍霭玲 徐洪才 冯 仑 王立国

附件3:

第七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中国光大银行第七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8年6月28日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

出席:

霍霭玲 独立董事

赵 威 董 事

乔志敏 独立董事

谢 荣 独立董事

徐洪才 独立董事

冯 仑 独立董事

王立国 独立董事

法定人数:

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7人,实际参与表决7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员达到法定人数,符合《中国光大银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

会议决议: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幸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批准。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第七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中国光大银行第七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8年7月19日在中国光大银行总行以现场方式召开。

出席:

霍霭玲 独立董事

乔志敏 独立董事

谢 荣 独立董事

王立国 独立董事

委托出席:

赵 威 董 事

徐洪才 独立董事

冯 仑 独立董事

法定人数:

本次会议应到委员7人,亲自出席4人,赵威、徐洪才、冯仑委员因故不能到会,分别委托霍霭玲、谢荣、乔志敏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出席本次会议的委员达到法定人数,符合《中国光大银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

会议决议: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批准。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批准。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三、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批准。

表决情况:6票同意(冯仑独立董事在表决中回避)。

四、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批准。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五、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批准。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六、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中国光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批准。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七、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核定投资额度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批准。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八、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关联法人光大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科技服务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批准。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