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4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8年

7月25日

查看其他日期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长春路友好时尚购物中心”项目变更合同主体的提示性公告

2018-07-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78 证券简称:*ST友好 公告编号:临2018-034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长春路友好时尚购物中心”项目变更合同主体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租赁位于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春南路218号广汇美居物流园美林花源小区南一区、北一区商业房产的议案》,相关公告分别于2011年5月14日和2011年6月2日发布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2011年6月7日,公司分别与新疆亚中物流商务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广汇美居物流园(以下简称“亚中物流公司”)和新疆亚中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亚中物业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和《商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以下简称“《物业合同》”),由公司承租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春南路218号广汇美居物流园美林花源小区地下一层至地上四层南一区、北一区总面积为51,386.84平方米的商业房产开设大型综合购物中心(以下简称“该项目”)。该项目被命名为“长春路友好时尚购物中心”,并于2012年8月26日开业。

2014年12月,因该项目出租方亚中物流公司与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房地产公司”)签订《转让协议》,将该项目中35,450.82平方米的租赁场所转让给广汇房地产公司,亚中物流公司尚余15,936.02平方米。相关公告于2014年12月10日发布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当月,公司按照该项目转让后的对应面积,分别与亚中物流公司、广汇房地产公司重新签订了租赁合同。

近期,公司收到广汇房地产公司函件,广汇房地产公司因内部原因需变更以下合同主体:①将公司租赁该项目15,936.02平方米商业房产的《租赁合同》出租方由“亚中物流公司”变更为“广汇房地产公司”;②将公司前期与亚中物业公司就该项目51,386.84平方米的商业房产签订的《物业合同》的受托方由“亚中物业公司”变更为“新疆广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除上述合同主体变更外,该项目《租赁合同》和《物业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变。

鉴于广汇房地产公司尚未办理完成相关房产、土地的产权登记及过户手续,广汇房地产公司和亚中物流公司书面承诺:在广汇房地产公司取得相关房产、土地的正式产权之前,由亚中物流公司对该项目15,936.02平方米商业房产的《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次合同主体变更不涉及对原合同其他条款的变更,未构成关联交易,亦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不会对公司长春路友好时尚购物中心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函件;

2、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新疆亚中物流商务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广汇美居物流园出具的《说明及承诺》;

3、租赁合同《变更协议》(草案);

4、物业合同《变更协议》(草案)。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