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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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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07-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ST中绒 公告编号:2018-88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年7月24日(星期二)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7月24日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年7月23日15:00至2018年7月2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

宁夏灵武市纺织生态园本公司二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马翠芳女士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2人,代表股份440,942,69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4.42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95,272,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898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8人,代表股份45,670,29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301%。

公司控股股东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参加了本次会议,因为本次会议的两项议案均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控股股东均予以回避表决。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0人,代表股份46,498,69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76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828,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45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8人,代表股份45,670,29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301%。

2、公司高管及律师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管人员出席了此次会议,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刘庆国、刘宁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做法律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表决情况:

议案1.00 关于公司终止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事项并签署<资产出售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32,589,9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057%;反对8,026,6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203%;弃权32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40%。

关联股东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对此议案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145,9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0366%;反对8,026,6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2621%;弃权32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01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2.00 关于公司债权转让暨关联交易事项并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34,668,7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5772%;反对6,273,9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42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对此议案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224,7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5073%;反对6,273,9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49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庆国、刘宁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兴业书字(2018)第116号

致: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刘庆国、刘宁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大会”),并就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大会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决定召开,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及提示性公告分别于2018年 7月3日、7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予以刊登,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关于公司终止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事项并签署<资产出售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

2、《关于公司债权转让暨关联交易事项并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提交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规则》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大会的通知公告及提示性公告中列明。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马翠芳女士主持,会议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

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包括:

1、截至2018年7月18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2、符合上述条件的股东所委托的代理人。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公司股份876,768,84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57%。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68人,代表公司股份45,670,292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2.5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其他出席人员资格合法。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同时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议案均采取非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1、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

2、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7月23日—2018年7月2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7月24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7月23日15:00至2018年7月2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部分股东通过网络投票平台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进行了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结果。

经统计,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73人,其中投票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72人,共代表公司股份440,942,6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43%。关联股东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出席会议但回避表决。

经核查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1、2分别已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票的98.11%、98.58%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柳向阳

律师 刘庆国

刘宁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