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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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完成增持计划的公告

2018-07-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96 证券简称:海南瑞泽 公告编号:2018-098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完成增持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8年2 月24日,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33),基于看好园林绿化行业、生态环保行业、旅游行业良好的市场机遇以及公司良好的发展前景,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总经理张海林先生计划自2018年2月23日起6个月,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等合法合规方式增持公司无限售流通股金额不低于10,000万元且不超过20,000万元,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为不低于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10,742,672.06股)且不超过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21,485,344.12股)。

2018年7月2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达到1%暨增持计划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95),具体内容见《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

2018年7月27日,公司收到张海林先生的通知:截至2018年7月27日,张海林先生通过二级市场竞价交易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0,743,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003%,增持股份总金额108,359,437.48元,完成其增持承诺,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增持计划完成的具体情况

1、增持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总经理张海林先生。

2、增持目的:基于对公司持续稳健发展的信心及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增强投资者信心,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和资本市场稳定,以更好地支持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3、增持方式:竞价交易。

4、增持股份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5、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自2018年2月23日起6个月内

6、股东增持股份的具体情况:

注:上述5,070,000股、3,997,100股是张海林先生通过其深市账户增持的股份,记在张海林先生个人名下;1,675,900股是张海林先生通过深股通账户增持的股份,记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名下。

7、股东增持前后持股情况

(1)本次增持前,张海林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139,9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3.02%。本次增持后,张海林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150,663,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4.02%。

(2)本次增持前,张海林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冯活灵、张艺林以及张海林、张艺林先生共同控制的三亚大兴集团有限公司、三亚厚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计持有公司股份440,364,6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99%。

本次增持后,张海林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冯活灵、张艺林以及张海林、张艺林先生共同控制的三亚大兴集团有限公司、三亚厚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计持有公司股份451,107,6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99%。

8、增持计划履行完成的情况说明

(1)张海林先生于2018年7月24日、7月25日通过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履行了其增持承诺,在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内。

(2)本次增持金额为108,359,437.48元,不低于10,000万元且不超过20,000万元。

(3)本次增持股份的比例及数量为1.00003%(10,743,000股),不低于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10,742,672.06股)且不超过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21,485,344.12股)。

因此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海林先生已严格履行完毕其增持计划。

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律师就张海林先生增持公司股份的相关事宜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

(一)增持人于本次增持时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境内自然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增持人就本次增持事宜所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增持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

三、其他说明

1、张海林先生承诺:在增持期间及在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减持海南瑞泽股份。

张海林先生一致行动人冯活灵、张艺林以及三亚大兴集团有限公司、三亚厚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在张海林先生上述增持计划的增持期间及在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本人/本公司将不减持海南瑞泽股份。

2、本次增持行为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的情况,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

3、本次增持股份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4、张海林先生在实施本次增持计划的过程中,严格遵守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及股票买卖敏感期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