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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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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的公告(1)

2018-07-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65 证券简称:顺灏股份 公告编号:2018-101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的公告(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顺灏股份”)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1939号、1941号、1943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由其提审公司与被申请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民事裁定书》的基本内容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顺灏股份

法定代表人:郭翥,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凯,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敏,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蒋晓君等8名自然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蒋晓君等8名自然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沪民终453号、454号、455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顺灏股份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8年3月2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载《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公告编号:2018-022),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公司对投资者诉讼请求的投资损失承担80%责任的一审判决。

公司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二审判决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在至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再审申请书》中,公司认为二审法院(包括一审)的判决违背了公平公正原则,判定申请人责任畸重,提出的再审理由主要如下:(1)重要事实认定错误;(2)适用法律存在错误。公司认为其与关联自然人的财务往来行为和意向书延迟披露行为均不具有重大性,不构成民事赔偿责任上的证券虚假陈述;(3)投资者的损失与不当公告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公司股票下跌及股民的损失系熔断等系统风险因素造成。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裁定有利于公司获取与投资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公正、合法的判决。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开庭进行再审,再审结果还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1939号、1941号、1943号。

特此公告。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27日

证券代码:002565 证券简称:顺灏股份 公告编号:2018-102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的公告(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顺灏股份”)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1946号、1949号、1957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由其提审公司与被申请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民事裁定书》的基本内容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顺灏股份

法定代表人:郭翥,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凯,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敏,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田华等4名自然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蒋晓君等8名自然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沪民终441号、442号、443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顺灏股份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8年3月27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载《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3),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公司对投资者诉讼请求的投资损失承担80%责任的一审判决。

公司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二审判决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在至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再审申请书》中,公司认为二审法院(包括一审)的判决违背了公平公正原则,判定申请人责任畸重,提出的再审理由主要如下:(1)重要事实认定错误;(2)适用法律存在错误。公司认为其与关联自然人的财务往来行为和意向书延迟披露行为均不具有重大性,不构成民事赔偿责任上的证券虚假陈述;(3)投资者的损失与不当公告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公司股票下跌及股民的损失系熔断等系统风险因素造成。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裁定有利于公司获取与投资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公正、合法的判决。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开庭进行再审,再审结果还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1946号、1949号、1957号。

特此公告。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27日

证券代码:002565 证券简称:顺灏股份 公告编号:2018-103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的公告(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顺灏股份”)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1962号、1964号、1979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由其提审公司与被申请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民事裁定书》的基本内容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顺灏股份

法定代表人:郭翥,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凯,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敏,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贺春艳等12名自然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贺春艳等12名自然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沪民终431号、440号、444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顺灏股份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8年3月27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载《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3),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公司对投资者诉讼请求的投资损失承担80%责任的一审判决。

2018年4月12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载《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5),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公司对投资者诉讼请求的投资损失承担80%责任的一审判决。

公司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二审判决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在至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再审申请书》中,公司认为二审法院(包括一审)的判决违背了公平公正原则,判定申请人责任畸重,提出的再审理由主要如下:(1)重要事实认定错误;(2)适用法律存在错误。公司认为其与关联自然人的财务往来行为和意向书延迟披露行为均不具有重大性,不构成民事赔偿责任上的证券虚假陈述;(3)投资者的损失与不当公告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公司股票下跌及股民的损失系熔断等系统风险因素造成。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裁定有利于公司获取与投资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公正、合法的判决。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开庭进行再审,再审结果还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1962号、1964号、1979号。

特此公告。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27日

证券代码:002565 证券简称:顺灏股份 公告编号:2018-104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的公告(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顺灏股份”)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2025号、2028号、2031号、2033号、2037号、2039号、2042号、2043号、2045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由其提审公司与被申请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民事裁定书》的基本内容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顺灏股份

法定代表人:郭翥,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庆宾,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缪冬平等34名自然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缪冬平等34名自然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沪民终430号、432号、434号、446号、447号、448号、449号、451号、452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顺灏股份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8年4月12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载《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5),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公司对投资者诉讼请求的投资损失承担80%责任的一审判决。

公司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二审判决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在至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再审申请书》中,公司认为二审法院(包括一审)的判决违背了公平公正原则,判定申请人责任畸重,提出的再审理由主要如下:(1)重要事实认定错误;(2)适用法律存在错误。公司认为其与关联自然人的财务往来行为和意向书延迟披露行为均不具有重大性,不构成民事赔偿责任上的证券虚假陈述;(3)投资者的损失与不当公告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公司股票下跌及股民的损失系熔断等系统风险因素造成。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裁定有利于公司获取与投资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公正、合法的判决。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开庭进行再审,再审结果还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2025号、2028号、2031号、2033号、2037号、2039号、2042号、2043号、2045号。

特此公告。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