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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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全资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的进展公告

2018-07-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797 证券简称:联泰环保编号:2018-041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全资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原审案件所处阶段:二审阶段,暂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行政诉讼第三人

●本次行政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公告的行政诉讼进展事宜虽然涉及长沙市联泰水质净化有限公司项目的建设用地,但对建设项目的正常推进没有构成影响,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没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长沙市联泰水质净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联泰”)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南高院”)送达的(2018)湘行终811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参与诉讼通知书》,现将主要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7年10月,长沙联泰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中院”)院送达的《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诉讼通知书》以及原告朱美玲、朱霞玲的《行政起诉状》,长沙中院受理原告朱美玲、朱霞玲诉被告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一案后,发现长沙联泰与上述案件被诉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特通知长沙联泰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具体情况请详见公司于2017年10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披露的《关于下属全资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58”)。

2017年11月,长沙联泰收到湖南省长沙中院送达的(2017)湘 01行初520号《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诉讼案件经审理,湖南省长沙中院裁定:驳回原告朱美玲、朱霞玲的起诉。原告如不服裁定,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具体情况请详见公司于2017年11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披露的《关于下属全资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69”)。

二、长沙联泰收到湖南高院(2018)湘行终811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参与诉讼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朱美玲、朱霞玲诉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土地审批单一案,朱美玲、朱霞玲不服原审裁判,向湖南高院提出上诉,湖南高院已受理,湖南高院通知长沙联泰作为第三人参与行政诉讼。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行政诉讼进展事宜虽然涉及长沙联泰项目的建设用地,但对建设项目的正常推进没有构成影响,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没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目录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参与诉讼通知书》(2018)湘行终811号。

特此公告。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