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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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法院裁定批准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的公告

2018-07-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423 股票简称:*ST柳化

债券代码:122133 债券简称:11柳化债 公告编号:2018-072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法院裁定批准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管理人于2018年7月30日收到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柳州中院”)送达的(2018)桂02破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2018年8月31日。

柳州中院已于2018年1月31日裁定受理广西柳化氯碱有限公司对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化股份”或“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同日指定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柳化股份管理人(详见柳化股份于2018年2月2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9))。

一、法院裁定批准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一)管理人申请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因重整投资人引入等工作尚未完成,管理人根据柳化股份重整工作进展情况,预计不能在2018年7月31日前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已向柳州中院递交了《关于申请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报告》,申请柳州中院裁定批准管理人延期一个月,至2018年8月31日前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二)法院裁定批准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2018年7月30日,管理人收到柳州中院作出的(2018)桂02破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2018年8月31日。

(三)重整计划草案制作的后续工作安排

后续,管理人将继续根据柳化股份资产、负债情况,依法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并适时启动与有关方的沟通工作。

二、风险提示

(一)公司股票存在暂停上市的风险

因公司2015年度、2016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为负值,同时公司2016年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负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17年5月3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柳化股份”变更为“*ST柳化”。虽然2017年度公司涉及上述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已消除,但公司目前已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公司股票将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直至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才可以向交易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若届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则公司股票可能面临暂停上市风险。

(二)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若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3.1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管理人及公司将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其他事项

1、2018年1月31日,柳州中院已裁定公司重整,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债券已于2018年1月31日视为提前到期。

2、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债券自2018年1月31日起停止计息。

3、因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柳州中院已裁定公司重整,公司债券及利息存在不能全额清偿的风险。

4、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柳州中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2018年3月31日前)已经届满。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该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根据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债权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5、因柳州中院已裁定公司重整,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债券将可能被终止上市交易。

鉴于柳化股份重整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管理人提醒广大投资者:《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管理人将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密切关注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同时也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8年7月31日

股票代码:600423股票简称:*ST柳化

债券代码:122133债券简称:11柳化债 公告编号:2018-073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司重整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管理人于2018年7月30日收到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柳州中院”)送达的(2018)桂02破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2018年8月31日。

柳州中院已于2018年1月31日裁定受理广西柳化氯碱有限公司对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化股份”或“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同日指定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柳化股份管理人(详见柳化股份于2018年2月2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9))。

一、公司重整进展情况

1、自2018年4月10日柳化股份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以来,管理人继续依法接受债权人申报债权,先后共计接受20家债权人申报债权,其中7家债权人系补充申报债权。截至目前,共有461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申报金额合计人民币(下同)2,851,357,483.89元。经管理人审查,确认债权425家,确认债权金额合计2,474,723,995.41元;全额不予确认债权23家,涉及申报金额合计12,389,681.56元;待确认债权13家,涉及申报金额合计126,674,531.64元。

2、目前,管理人委托的评估机构已经完成了偿债能力分析工作。

3、根据柳化股份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财产管理方案》,管理人委托广西万诚拍卖有限公司公开拍卖柳化股份持有的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95.5%股权,拍卖公告已于2018年7月27日刊登于柳州日报和株洲日报。(详见柳化股份管理人于2018年7月28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处置子公司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1))。

4、因重整投资人引入等工作尚未完成,管理人根据柳化股份重整工作进展情况,预计无法在2018年7月31日前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已向柳州中院递交了《关于申请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报告》,申请柳州中院裁定批准管理人延期一个月,至2018年8月31日前提交重整计划草案。2018年7月30日,管理人已收到柳州中院作出的(2018)桂02破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2018年8月31日。(详见柳化股份管理人于同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批准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2))。

5、目前,管理人正在根据柳化股份资产、负债情况,依法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并适时启动与有关方的沟通工作。

二、风险提示

(一)公司股票存在暂停上市的风险

因公司2015年度、2016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为负值,同时公司2016年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负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17年5月3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柳化股份”变更为“*ST柳化”。虽然2017年度公司涉及上述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已消除,但公司目前已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公司股票将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直至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才可以向交易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若届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则公司股票可能面临暂停上市风险。

(二)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若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3.1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管理人及公司将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其他事项

1、2018年1月31日,柳州中院已裁定公司重整,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债券已于2018年1月31日视为提前到期。

2、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债券自2018年1月31日起停止计息。

3、因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柳州中院已裁定公司重整,公司债券及利息存在不能全额清偿的风险。

4、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柳州中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2018年3月31日前)已经届满。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该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根据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债权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5、因柳州中院已裁定公司重整,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债券将可能被终止上市交易。

鉴于柳化股份重整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管理人提醒广大投资者:《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管理人将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密切关注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同时也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