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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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及相关负责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018-08-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40 证券简称:闰土股份 公告编号:2018-024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及相关负责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5月8日披露了《关于子公司临时停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7),子公司江苏明盛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明盛”)、江苏远征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远征”)和江苏和利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和利瑞”)根据政府相关部门对园区及园区内所有化工企业全面停产排查整治环保问题的要求而临时停产,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近期,江苏明盛、江苏远征、江苏远征副总经理阮月锋先生、江苏和利瑞及江苏和利瑞副总经理杜建国先生分别收到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连环行罚字[2018]20号、连环行罚字[2018]25号、连环行罚字[2018]25-1号、连环行罚字[2018]27号、连环行罚字[2018]27-1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连环行罚字[2018]20号)

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4月27日、5月17日经检查发现,江苏明盛废水资源综合利用后存放的废活性炭和废涂料桶均未设置危险废物标志,也未进行危险废物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之规定,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对江苏明盛“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对江苏明盛“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连环行罚字[2018]25号、连环行罚字[2018]25-1号)

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5月18日经调查确认,江苏远征年产15000吨染料中间体及25100吨染料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已经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批复,该项目配套的废水、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经公司环保自主验收后,但未向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申请环保验收。

江苏远征上述行为构成“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给予江苏远征罚款人民币陆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给予项目直接负责人阮月锋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连环行罚字[2018]27号、连环行罚字[2018]27-1号)

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4月25日、4月28日、5月19日调查发现,江苏和利瑞对建成的苄基苯胺、桃红原粉、甲氧基丙胺、31#紫生产线和DMF精馏回收装置及废酸处理系统,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上述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均未经验收;危废贮存库西侧仓库内暂存的残渣危险废物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污水处理站西侧危废贮存库未按照规定建设、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江苏和利瑞上述行为构成“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即擅自开工建设”、“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按规定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对江苏和利瑞DMF精馏回收装置及废酸处理系统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即擅自开工建设”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江苏和利瑞苄基苯胺、桃红原粉、甲氧基丙胺、31#紫生产线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即擅自开工建设”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江苏和利瑞“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捌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对江苏和利瑞“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按规定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对江苏和利瑞“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对江苏和利瑞“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对江苏和利瑞“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行为,给与项目直接责任人杜建国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江苏三家子公司已根据国家相关环保法律法规以及处理标准和要求,并结合政府相关部门的整改意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对存在的问题逐一进行整改;三家子公司的复产申请报告已经递交灌云县人民政府,并积极与政府部门沟通,争取早日恢复生产。

本次行政处罚对上述子公司当期效益有一定的影响,不会对公司整体经营业绩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将严格要求子公司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三废处理工作,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江苏三家子公司相关后续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