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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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仲裁通知书》的公告

2018-08-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18-133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仲裁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天马股份”)于近日收到深圳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通知书》(2018)深仲受字第1575号及相关法律文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仲裁事项前期披露情况

2017年9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委托贷款的议案》。为支持公司营运资金及支付投资项目价款的需求,公司向深圳市前海中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中瑞-诺赢招财猫稳赢壹号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中瑞基金”)申请2亿的委托贷款,中瑞基金将委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上述贷款进行放款,具体内容详见《关于申请委托贷款的公告》(编号:2017-119)。

二、《仲裁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前海中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就其与公司之间借款合同纠纷案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仲裁申请书》主要内容

申请人:深圳市前海中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返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0,120万元及至付清日止的利息(利息暂计至2018年6月20日为人民币2,327,600元);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付已付的律师费人民币30万元;

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受理费、处理费、财产保全费担保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事项与理由:申请人系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中瑞—诺赢招财猫稳赢壹号私募投资基金(下称“招财猫壹号基金”)的管理人。2017年10月16日,申请人代表招财猫壹号基金与被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下称“中信银行”)签订了《委托贷款合同》,合同约定:(1)申请人作为委托人委托中信银行向被申请人发放委托贷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贰亿元整,贷款期限自2017年10月16日至2019年10月16日;实际贷款金额、实际提款日、贷款金额以合同项下的借款凭证所记载的期限、日期和金额为准;(2)贷款利率为固定年利率9%;(3)被申请人发生以下情形的,作为申请人受托人的中信银行有权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停止或终止发放被申请人尚未提取的任何款项,并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偿还所有已提贷款、应付利息及被申请人应承担的其他费用,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受托人要求被申请人偿还贷款之日即为合同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1)被申请人发生对其经营或财产状况产生不利后果的任何诉讼、仲裁或刑事、行政处罚;2)被申请人发生重大财务亏损、资产损失,或其他财务危机;3)被申请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经营或财务方面出现重大危机,影响被申请人正常经营的;4)被申请人对其他债权人发生违约情形的;5)被申请人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申请人或中信银行权益的其他事件的。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通过中信银行于2017年11月15日、2017年12月1日、2017年12月15日先后三次向被申请人发放贷款3,240万元、1,970万元、4,910万元,累计贷款金额10,120万元,该等贷款期限均为18个月。

根据被申请人近期披露的公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系列行为已严重违反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约定的被申请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应发生的情形,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偿还已提贷款及相应费用。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依据《委托贷款合同》约定提出仲裁请求。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经查询,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已于2018年5月14日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公司持有的成都天马铁路轴承有限公司股权公示冻结,公司尚未收到与冻结相关的法律文书,具体事项待后续有进展后将及时披露。

2、公司尚未收到其他诉讼、仲裁文书,如收到其他法律文书,我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仲裁审理,未来的仲裁结果尚无法定论,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委托律师处理上述仲裁事宜,如有进展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18-134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开庭通知》暨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天马股份”)于2018年6月30日发布了《关于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答辩通知〉暨收购博易智软(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11),2018年6月1日,博易智软(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就与公司于2017年8月9日签订的《关于博易智软(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所引起的争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北京仲裁委员会已于2018年6月13日对该案件予以受理。

2018年8月2日,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送达的案号为 (2018)京仲案字第1636号的《开庭通知》和《组庭通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开庭通知》、《组庭通知》的主要内容

申请人: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案仲裁庭决定于2018年8月9日在北京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厅开庭审理。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关于博易智软(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所引起的争议仲裁案由吴宋担任首席仲裁员,何笑冰、韩赤风担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经查询,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已于2018年5月14日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公司持有的成都天马铁路轴承有限公司股权公示冻结,公司尚未收到与冻结相关的法律文书,具体事项待后续有进展后将及时披露。

2、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的仲裁最终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18-135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及

《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年8月2日,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8)京民初82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现将相关情况予以公告。

一、《民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

原告:恒天融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差额补足款本金9.008亿元及收益(收益要求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8年5月14日为61,740,389.68元)、违约金;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等由被告承担。

以上暂合计962,540,389.68元。

事实与理由:

2017年,原告作为恒天融泽嘉星系列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嘉星基金”)的管理人与北京星河之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河之光”)、喀什耀灼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什耀灼”)签署《合伙协议》,约定原告、星河之光及喀什耀灼作为合伙人创立杭州天马星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马星河”)。

2017年7月31日,原告作为甲方与乙方被告签署《差额付款合同》,鉴于条款约定乙方作为差额义务补足人,承诺在“恒天嘉星系列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于“杭州天马星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优先级有限合伙人份额的委托财产定期分配收益和该合伙企业清算时,甲方未足额获得本金和收益或该基金相关费用未足额支付时,向甲方差额补足;乙方作为差额付款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差额补足义务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差额付款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履行本协议项下差额补足义务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或其实际控制人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或未清偿其他到期债务,或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实施承包、租赁、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重组、产权转让、股份制改造、联营、股权变更等改变经营方式或转换经营机制的行为,已经影响或损害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等;协议生效后,如乙方未在付息日或到期日起5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差额补足款,乙方应按其应付差额补足款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原告现已募集资金9.008亿元,且均已向天马星河实缴出资,但次级有限合伙份额尚未到位。

目前,被告已出现《差额付款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履行本协议项下差额补足义务的情形”,依据《差额付款合同》的约定,要求被告提前履行《差额付款合同》项下差额补足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关于申请人恒天融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62540389.6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三、《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原告恒天融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冻结公司持有的齐重数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95.59%的股权,出资额:52058.314万元。查封期限为三年,自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至二〇二一年八月一日。

四、信息披露情况

(一)2018年5月11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恒天融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付款通知》,并立即进行了信息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收到相关债权方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0)。

(二)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经查询,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已于2018年5月14日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公司持有的成都天马铁路轴承有限公司股权公示冻结,公司尚未收到与冻结相关的法律文书,具体事项待后续有进展后将及时披露。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对公司的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委托律师处理上述仲裁事宜,如有进展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