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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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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018-08-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13 证券简称:联环药业 编号: 2018-020

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集与召开情况

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18年8月3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18年7月27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应到董事8名,实到董事8名,出席会议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夏春来先生主持。会议经过了适当的召集和通知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决议内容及表决情况

会议就下列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经与会董事以通讯方式投票表决,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合作开发新药并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的议案》。

为加快公司新品的研发速度,推动公司在创新药方面的的开发,促进产、学、研结合,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同意公司与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以下简称“中科院上海药物所”)合作开发新药,并就抗肿瘤化药新药和治疗糖尿病化药新药,分别签订《技术开发合同》,该合同约定,按项目开发里程碑付款,实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本次合作,公司受让中科院上海药物所关于抗肿瘤化药新药和治疗糖尿病化药新药的阶段性成果,并承担后续研发费用,委托中科院上海药物所在约定时间内独家向公司提供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新药申报临床注册的相关要求的申报临床资料。中科院上海药物所配合公司进行合同品种的临床试验的开展,直至获得新药证书(署名为双方)和生产批件(署名为公司)。

上述两个项目技术转让及合作费分别为:抗肿瘤化药新药项目8000万元人民币,治疗糖尿病化药新药项目7000万元人民币。资金来源为公司自筹解决。

本次合作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联环药业关于公司与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1。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联环药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表决情况: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关于提名王广基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公司章程将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人数由现在的8名调整为9名,增加1名非独立董事,故现拟补选1名非独立董事。现公司董事会提名王广基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任期与第七届董事会一致。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联环药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联环药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2。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特别决议,即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定于2018年8月22日14:30召开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联环药业关于召开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8-023。

(表决情况: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4日

附董事候选人简历

王广基,中国工程院院士。曾任中国药科大学副校长。现任中国药科大学学术委员会主席,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副主席,江苏省药物代谢动力学重点实验室主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药复方药代动力学重点实验室主任。兼任中国药学会应用药理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药理学会制药工业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江苏省药理学会理事长。第十一、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

证券代码:600513 证券简称:联环药业 编号:2018-021

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

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风险提示:

鉴于新药研发的复杂性、风险性、周期长和不确定性,各阶段研究均具有风险性,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告所述两个项目均为候选新药,目前刚完成早期成药性评价研究,从筛选的化合物到最终获得新药证书仍有较长时间。新药研发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周期长、投入高、风险大,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对公司的影响目前尚无法预计。

一、基本情况

(一)本次合作的基本情况

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8月3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合作开发新药并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的议案》,同意公司与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以下简称“中科院上海药物所”)合作开发新药,并就抗肿瘤化药新药和治疗糖尿病化药新药,分别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公司与中科院上海药物所于2018年8月3日签订了《技术开发合同》。

该合同约定,按项目开发里程碑付款,实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本次合作,公司受让中科院上海药物所关于抗肿瘤化药新药和治疗糖尿病化药新药的阶段性成果,并承担后续研发费用,委托中科院上海药物所在约定时间内独家向公司提供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新药申报临床注册的相关要求的申报临床资料。中科院上海药物所配合公司进行合同品种的临床试验的开展,直至获得新药证书(署名为双方)和生产批件(署名为公司)。

上述两个项目技术转让及合作费分别为:抗肿瘤化药新药项目8000万元人民币,治疗糖尿病化药新药项目7000万元人民币。资金来源为公司自筹解决。

(二)审议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合作开发新药并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的议案》。该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合作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祖冲之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蒋华良

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前身是国立北平研究院药物研究所,创建于1932年,是我国历史最悠久的综合性创新药物研究机构。中科院上海药物所瞄准国际生命科学发展的前沿领域以及药物研究的重要科学问题,开展创新药物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发展药物研究新理论、新方法和新技术。重点围绕治疗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系统疾病、神经精神系统疾病、代谢性疾病、自身免疫性疾病及感染性疾病等开展新药研发,并加强现代中药的研发。

本公司与中科院上海药物所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研发产品介绍

1、关于抗肿瘤化药新药

抗肿瘤候选药物体外肿瘤细胞增殖抑制活性显著,在裸小鼠动物模型上具有显著的抗肿瘤作用效果,该化合物在多种动物种属具有良好的口服吸收和生物利用度,安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成药性,有望开发成为抗肿瘤药物。

2、关于治疗糖尿病化药新药

候选抗糖尿病药物具有较强的体内外降糖作用,在多种动物模型中展现出起效剂量低、降糖作用显著的特点,具有良好的药代动力学特性和安全性,成药性良好,有望开发成为糖尿病治疗药物。

四、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抗肿瘤化药新药的《技术开发合同》

委托人(甲方):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研究开发人(乙方):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

1、标的技术的内容、形式和要求

(1)合同标的:已有的实验室药物早期成药性实验数据显示,该抗肿瘤化药候选新药具有开发成为抗肿瘤化学药品的前景。目前已完成了早期成药性评价研究。甲方经过评估论证,愿意受让乙方关于该抗肿瘤化药候选新药的阶段性成果,并承担后续研发费用,委托乙方在约定时间内独家向甲方提供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新药申报临床注册的相关要求的申报临床资料。乙方配合甲方进行合同品种的临床实验的开展,直至获得新药证书(署名为双方)和生产批件(署名为甲方)。

(2)合同生效后甲方获得该项目在中国国内的后续开发权,并由乙方继续完成该项目全部临床前研究后,双方共同申报临床,甲方提供该项目后续研发资金,双方协商组织和实施该项目的临床申报、临床试验等开发工作和药品注册等工作。

双方合作分工:

甲方:接受乙方工艺,在乙方的技术指导下,负责进行原料药及制剂放大生产,组织临床研究、注册申报并承担相关费用;

乙方:负责该项目申报临床所需的原料药及制剂的药学研究、药理毒理研究;

双方共同开发、申报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新药证书、生产批件。

2、研究开发经费、报酬

本项目研究开发经费及报酬由技术转让及合作费、销售提成两部分组成:其中本项目技术转让及合作费为人民币捌仟万元整(RMB80,000,000.00元),另加3%的销售额提成。

(1)双方同意按照以下阶段由甲方分期向乙方支付技术转让及合作费:

(ⅰ)本合同生效后,三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壹仟贰佰万元整(RMB12,000,000.00元);

(ⅱ)在该项目获得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后三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二期经费人民币捌佰万元整(RMB8,000,000.00元);

(ⅲ)取得临床批件后三十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经费人民币捌佰万元整(RMB8,000,000.00元);

(ⅳ)甲方完成I期临床试验并取得临床研究总结资料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确认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则视为第(4)阶段完成。本阶段合同经费人民币捌佰万元整(RMB8,000,000.00元),在本阶段完成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支付;

(ⅴ)甲方完成II期临床试验并取得临床研究总结资料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确认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则视为第(5)阶段完成。本阶段合同经费人民币壹仟贰佰万元整(RMB12,000,000.00元),在本阶段完成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支付;

(ⅵ)甲方完成Ⅲ期临床试验并取得临床研究总结资料后的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确认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则视为第(6)阶段完成。本阶段合同经费人民币壹仟陆佰万元整(RMB16,000,000.00元),在本阶段完成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支付;

(ⅶ)本项目获得新药证书,视为第(7)阶段完成。本阶段合同经费人民币壹仟陆佰万元整(RMB16,000,000.00元), 在获得新药证书即本阶段完成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支付。

(2) 销售提成

自该抗肿瘤化药新药产品上市之日起,甲方应当按照该新药产品的年出厂销售额(销售发票的总金额(含税)减去退款、退货后的余额)的3%向乙方支付提成款,在每个日历年度结束后的次年的第三个月底前,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上一年度提成费。

3、 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1)本项目《药物临床试验批件》和《新药证书》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各执一份原件,排序为乙方在前、甲方在后;《药品生产批件》归属甲方所有。

(2)乙方已就本合同项下相关技术申请专利保护,本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即拥有该专利中国国内的独占实施权。

(3)合同生效后,该抗肿瘤化药新药研发所新取得的研究成果,以及专利申请权/所有权的中国国内部分的权益归甲方独有,但乙方有署名权(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甲方在前,乙方在后;发明人排名先后根据发明人实际贡献大小双方协商确定)。

(4)在符合本款所述的研发进展情况下,乙方确定甲方为该抗肿瘤化药新药已有海外专利申请的共同申请人(专利权人)。

在乙方及/或第三方未与甲方签署上述书面协议的前提下,乙方及/或第三方不得使用甲方之前投入资金研发所获得的成果。

4、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1)甲方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且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无故未能纠正或消除损害后果的,则甲方应当一次性支付乙方违约金人民币伍拾万元。此种情况下除甲方决定终止开发外,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合同,但甲方收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九十个工作日内,因甲方的原因,未能纠正或消除损害后果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已支付的费用不予退还,并应赔偿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在乙方及/或第三方未与甲方签署上述书面协议的前提下,乙方及/或第三方不得使用甲方之前投入资金研发所获得的成果。

(2)乙方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无故未能纠正或消除损害后果的,乙方应当一次性支付甲方违约金伍拾万元。此种情况下除甲方决定终止开发外,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合同,但乙方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九十个工作日内,因乙方原因,未能纠正或消除损害后果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通知到达乙方之时,合同即视为解除。乙方有义务在合同解除后30日内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退还方式另行协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3)除本条第1、2款的约定外,如乙方在未取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本项目及本项目所列专利技术与任何其他方合作,乙方应当一次性支付甲方违约金伍拾万元。

如甲方书面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的,乙方应立即终止与其他方合作,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如有)。

如甲方书面要求终止本合同的,乙方须退还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全部费用(退还方式另行协商),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如有)。

(二)关于治疗糖尿病化药新药的《技术开发合同》

委托人(甲方):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研究开发人(乙方):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

1、标的技术的内容、形式和要求

(1)合同标的:抗糖尿病化药新药,该化合物为乙方发明和研制的抗糖尿病候选药物,已有的实验室药物早期成药性实验数据显示,具有开发成为抗糖尿病化学药品的前景。目前已完成了早期成药性评价研究。甲方经过评估论证,愿意受让乙方关于该抗糖尿病化药新药的阶段性成果,并承担后续研发费用,委托乙方在约定时间内独家向甲方提供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新药申报临床注册的相关要求的申报临床资料。乙方配合甲方进行合同品种的临床实验的开展,直至获得新药证书(署名为双方)和生产批件(署名为甲方)。

(2)合同生效后甲方获得该项目在中国国内的后续开发权,并由乙方继续完成该项目全部临床前研究后,双方共同申报临床,甲方提供该项目后续研发资金,双方协商组织和实施该项目的临床申报、临床试验等开发工作和药品注册等工作。

双方合作分工:

甲方:接受乙方工艺,在乙方的技术指导下,负责进行原料药及制剂放大生产,组织临床研究、注册申报并承担相关费用;

乙方:负责该项目申报临床所需的原料药及制剂的药学研究、药理毒理研究;

双方共同开发、申报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新药证书、生产批件。

2、 研究开发经费、报酬

本项目研究开发经费及报酬由技术转让及合作费、销售提成两部分组成:其中本项目技术转让及合作费为人民币柒仟万元整(RMB70,000,000.00元),另加3%的销售额提成。

(1) 双方同意按照以下阶段由甲方分期向乙方支付技术转让及合作费:

(ⅰ)本合同生效后,三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壹仟零伍拾万元整(RMB10,500,000.00元);

(ⅱ)在该项目获得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后三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二期经费人民币壹仟零伍拾万元整(RMB10,500,000.00元);

(ⅲ)取得临床批件后三十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经费人民币柒佰万元整(RMB7,000,000.00元);

(ⅳ)甲方完成I期临床试验并取得临床研究总结资料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确认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则视为第(4)阶段完成。本阶段合同经费人民币柒佰万元整(RMB7,000,000.00元),在本阶段完成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支付;

(ⅴ)甲方完成II期临床试验并取得临床研究总结资料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确认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则视为第(5)阶段完成。本阶段合同经费人民币柒佰万元整(RMB7,000,000.00元),在本阶段完成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支付;

(ⅵ)甲方完成Ⅲ期临床试验并取得临床研究总结资料后的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确认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则视为第(6)阶段完成。本阶段合同经费人民币壹仟肆佰万元整(RMB14,000,000.00元),在本阶段完成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支付;

(ⅶ)本项目获得新药证书,视为第(7)阶段完成。本阶段合同经费人民币壹仟肆佰万元整(RMB14,000,000.00元),在获得新药证书即本阶段完成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支付。

(2) 销售提成

自该治疗糖尿病化药新药产品上市之日起,甲方应当按照该新药产品的年出厂销售额(销售发票的总金额(含税)减去退款、退货后的余额)的3%向乙方支付提成款,在每个日历年度结束后的次年的第三个月底前,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上一年度提成费。

3、 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1)本项目《药物临床试验批件》和《新药证书》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各执一份原件,排序为乙方在前、甲方在后;《药品生产批件》归属甲方所有。

(2)乙方已就本合同项下相关技术申请专利保护,本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即拥有该专利中国国内的独占实施权。

(3)合同生效后,该治疗糖尿病化药新药研发所新取得的研究成果,以及专利申请权/所有权的中国国内部分的权益归甲方独有,但乙方有署名权(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甲方在前,乙方在后;发明人排名先后根据发明人实际贡献大小双方协商确定)。

(4)在符合本款所述的研发进展情况下,乙方确定甲方为该治疗糖尿病化药新药已有海外专利申请的共同申请人(专利权人)。

在乙方及/或第三方未与甲方签署上述书面协议的前提下,乙方及/或第三方不得使用甲方之前投入资金研发所获得的成果。

4、 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1)甲方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且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无故未能纠正或消除损害后果的,则甲方应当一次性支付乙方违约金人民币伍拾万元。此种情况下除甲方决定终止开发外,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合同,但甲方收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九十个工作日内,因甲方的原因,未能纠正或消除损害后果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已支付的费用不予退还,并应赔偿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在乙方及/或第三方未与甲方签署上述书面协议的前提下,乙方及/或第三方不得使用甲方之前投入资金研发所获得的成果。

(2)乙方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无故未能纠正或消除损害后果的,乙方应当一次性支付甲方违约金伍拾万元。此种情况下除甲方决定终止开发外,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合同,但乙方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九十个工作日内,因乙方原因,未能纠正或消除损害后果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通知到达乙方之时,合同即视为解除。乙方有义务在合同解除后30日内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退还方式另行协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3)除本条第1、2款的约定外,如乙方在未取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本项目及本项目所列专利技术与任何其他方合作,乙方应当一次性支付甲方违约金伍拾万元。

如甲方书面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的,乙方应立即终止与其他方合作,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如有)。

如甲方书面要求终止本合同的,乙方须退还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全部费用(退还方式另行协商),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如有)。

五、本次合作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合作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平等合作的原则,借助研究所强大的研发实力和平台优势增强公司创新药物研发实力,使公司在创新药市场掌握先机,有利于公司聚焦主业,提升公司创新药物研发实力,丰富公司研发产品线,增厚产品储备,进一步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2、本次合作项目均为候选新药,处在项目研发的最初阶段,项目研发周期长,研发能否成功具有相当大的风险。本次两个技术开发合同项下的相关费用公司将根据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对研究阶段的相关费用进行费用化会计处理,可能对公司业绩造成一定影响。

3、因此本次合作项目对公司的影响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目前尚无法预计。

六、相关风险提示

1、新药的开发,从筛选的化合物到最终的新药上市,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周期长、投入高、风险大,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风险:不能进入临床前研究、不能完成临床前研究及临床前实验周期较长、不能申报临床研究及不能获得临床批件、不能获得生产批件等。

2、上述两个项目均为候选新药,处在项目研发的最初阶段,目前刚完成早期成药性评价研究,从筛选的化合物到最终获得新药证书仍有较长时间,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对公司的影响目前尚无法预计。公司将在尽可能控制风险的情况下,慎重推进上述两个项目的开发工作。

3、本次两个技术开发合同项下的相关费用公司将根据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对研究阶段的相关费用进行费用化会计处理,可能对公司业绩造成一定影响。

4、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联环药业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2、《技术开发合同》。

特此公告。

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4日

证券代码:600513 证券简称:联环药业 编号: 2018-022

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满足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董事会的设置和构成进行修订,董事会成员由8名变更为9名。公司于2018年8月3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上述修订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4日

证券代码:600513 证券简称:联环药业 公告编号:2018-023

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8年8月22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8年8月22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部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8月22日

至2018年8月2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18年8月3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决议公告已刊登在本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2、 特别决议议案:2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18年8月21日9:00至17:00

(二)登记地点:江苏省扬州市文峰路21号公司证券部

(三)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需持本人身份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需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和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出席会议的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文件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需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授权委托书样本见附件1。

六、 其他事项

(一)会期预计半天,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二)联系方法:

通讯地址:江苏省扬州市文峰路21号公司证券部

邮政编码:225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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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黄文韬 于娟

特此公告。

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4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8年8月22日召开的贵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