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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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8-08-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918 证券简称:蒙娜丽莎 公告编号:2018-064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8月6日在公司办公楼二楼雅典学院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8年8月3日通过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的方式发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萧华先生主持,应出席会议董事9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9名,公司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经董事长提名,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资格审核,董事会同意聘任张旗康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具体内容及张旗康先生简历详见2018年8月7日刊载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5)。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内容详见2018年8月7日刊载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7日

证券代码:002918 证券简称:蒙娜丽莎 公告编号:2018-065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8月6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同意继续聘任张旗康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时止(张旗康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张旗康先生曾于2015年7月14日至2018年7月13日期间担任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秘书,换届时因工作调整不再担任董事会秘书。自2018年7月13日至本公告披露日,张旗康先生未买卖公司股票。公司董事会认为张旗康先生具备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须的法律、财务、管理等专业知识和所需的工作经验,并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证书,能够胜任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因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董事会同意再次聘任张旗康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在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之前,张旗康先生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意再次聘任张旗康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张旗康先生联系方式如下:

1、电话:0757-81896639

2、传真:0757-81896639

3、邮箱:monalisazqb@163.com

4、联系地址:佛山市南海区西樵轻纺城工业园

特此公告。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7日

附件:张旗康先生简历

张旗康,男,196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毕业于四川美术学院师范系绘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主要工作经历:1998年10月至2015年7月,历任广东蒙娜丽莎新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技术副总经理、董事;2015年7月至2018年7月,任公司董事会秘书。2015年7月至今任公司董事、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党总支部副书记。张旗康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张旗康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截止本公告日,张旗康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2,992,7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72%;通过佛山市美尔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554,6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3%;合计持有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9.95%。张旗康先生与公司董事萧华先生、霍荣铨先生、邓啟棠先生为一致行动人;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张旗康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查询核实,不属于国家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