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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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2018-08-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069 证券简称:西部黄金 公告编号:2018-045

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年8月6日,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以下简称“新疆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5 号),现将警示函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分环保、安监部门行政处罚未及时披露

你公司全资子公司西部黄金伊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伊犁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收到伊宁县环保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伊犁公司处以罚款60万元;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人梁振宇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你公司全资子公司西部黄金哈密金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哈密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收到哈密市伊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哈密公司处以罚款30万元。上述事项发生时你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2017年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情况,直至2018年7月才补充披露。

你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及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二、部分日常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全鑫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鑫建设”)为公司控股股东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属于你公司关联法人。2017年度你公司与全鑫建设发生交易,累计金额达到2093.95万元,应当提请董事会审议并披露。交易发生时,你公司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且未在2017年度定期报告中披露该交易事项,直至2018年7月28日才补充披露。

你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第五十二条有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将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公司内部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水平,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切实维护好广大投资者利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