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712 证券简称:南宁百货 公告编号:临2018-027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反诉原告(本诉被告)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暂无法判断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6月26日,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广西南百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百超市”)收到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传票。广西伟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伟茂公司”)因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事由,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6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上披露的《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2018年8月2日,南百超市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兴宁区法院”)提交了《民事反诉状》反诉伟茂公司,8月6日南百超市收到了《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通知》。
二、本次涉及反诉的双方情况
反诉原告: 广西南百超市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朝阳路39-41、45号
反诉被告:广西伟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南宁市地洞口路12号 被服厂商业综合楼四至六楼
三、本次诉讼案件内容
(一)本次反诉的情况及事实
南百超市(反诉原告)与伟茂公司(反诉被告)于2011年10月28日签订《合作经营合同》(下称合同)形成联营关系,合同约定双方就位于南宁市地洞口路12号广西万福商业广场开展合作经营。2012年3月,按合同约定组成的联营体——广西南百超市有限公司南宁南铁分店(下称南铁店)注册成立,于当月对外营业。
在签订合同前的谈判阶段,伟茂公司提出的联营条件之一就是要求南百超市无论经营是否盈亏,均要通过联营体每月向其支付15万元的固定收益,该条件也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并将该15万元计入经营成本,合同条款上则体现为房屋及设备的使用费。
2013年以后受电商销售冲击等因素影响,南铁店经营业绩下滑,一直亏损,无法实现盈利。但在合作经营期间,南百超市仍按合同约定通过联营体每月向伟茂公司支付15万元,五年共计支付870万元(含2016年9月至12月用履约保证金抵扣的60万元)。对于联营体的经营亏损,一直由南百超市单独承担。经审计,2012年至2016年,联营体五年的亏损约2369万元。根据合同第六十六条约定,南百超市依约提出了提前终止合同并告知了伟茂公司,南铁店停止了经营,南百超市将场地及设备退还给了伟茂公司。
南百超市认为,双方签订《合作经营合同》成立联营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相关规定,合同约定伟茂公司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属于保底条款,是无效的。联营体南铁店发生亏损时,伟茂公司每月收取的固定收益15万元,五年共计870万元,应如数退出,用于补偿联营亏损。该870万元未足以弥补联营体2369万元债务的剩余部分1499万元,按双方约定的伟茂公司在盈余分配中最小的比例40%分担债务,伟茂公司还应向南百超市支付约600万元。
(二)本次案件反诉请求
1.判令伟茂公司将2012年至2016年合作经营期间收取的870万元固定资产收益退还给南百超市。
2.判令伟茂公司退还870万元后,承担2012年至2016年合作经营期间的经营亏损约600万元,并将该600万元支付给南百超市。
第1、2项合计约1470万元。
3.本案的诉讼费、审计费、评估费等由反诉被告承担。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的影响。
我公司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8日
备查文件:
1.《民事反诉状》;
2.《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通知》(2018)桂0102民初34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