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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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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2018-08-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87 证券简称:海越能源公告编号:2018-098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8月9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丹枫路788号海越大厦28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邱国良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管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2、3、4为特别决议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议案2、3、4涉及关联事项,关联股东浙江海越科技有限公司(持股数:89,934,087股)、海航云商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数:63,705,972股)、天津惠宝生科技有限公司(持股数:796,324股)已回避该议案的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施念清、邬文昊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8月10日

股票代码:600387 股票简称:海越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8-099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规范性文件要求,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针对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必要登记。

2018年7月1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18年7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相关公告。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及程序

1.核查对象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即2018年1月17日至2018年7月18日)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2018年8月3日出具的《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企业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在激励计划自查期间,除下表所列核查对象外,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说明》,公司经自查后认为,上述人员在核查期间的交易变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漏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系由董事会及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董事会、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进行审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公司相关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发布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三、结论

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本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经核查,公司在披露本激励计划前,未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