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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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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的公告

2018-08-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银河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5773,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401号文准予变更注册募集,截止2018年7月17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本基金未能满足《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及《银河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的条件,故本基金《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备案”中“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相关约定办理。

敬请投资者留意。

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galaxyasset.com)查询相关信息或拨打客户服务热线(400-820-0860)咨询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8月11日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银河量化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银河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银河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了银河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2018年8月8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会议审议了《关于终止银河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

2018年8月9日,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见证。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共计5,300,208.37份,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权益登记日为2018年7月13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为 9,689,842.27份)的54.70%,达到法定开会条件。

本次大会的表决结果为:5,053,022.05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247,186.32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的95.34%,达到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满足法定生效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费用(公证费及律师费)将由本基金基金财产支付,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律师费40000元人民币,公证费15000元人民币,合计为55000元人民币。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8年8月9日表决通过了《关于终止银河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自该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关于《银河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后续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决议生效后,根据《关于终止银河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终止银河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告日的下一工作日(2018年8月13日)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不再接受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赎回、转换和转托管等业务的申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本公司将按照《银河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财产清算程序,并将清算结果及时予以公告。

四、备查文件

1、《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河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河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河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特此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