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合同公告
证券代码:000815 证券简称:美利云 公告编号:2018—046
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概述
1、基本情况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已审议同意全资子公司宁夏中冶美利云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投资建设50MWp光伏发电项目,该项目采取EPC总包的方式进行了公开招标。
根据公开招标结果,江苏中弘光伏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江苏中弘”)为50MWp光伏电站EPC总包项目中标单位,新能源公司与其签订了《50MWp光伏电站EPC总包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总价为人民币206,002,196.00元(含税价)。
2、审批程序
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同当事人
1、基本情况
名称:江苏中弘光伏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宁区诚信大道885号诚信大厦1108室
法定代表人:许傲骏
注册资本:11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光伏系统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维护;机电工程施
工;太阳能电池片、太阳能组件的批发;光伏系统工程配件的设计、制造及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2、江苏中弘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最近三年公司与江苏中弘未发生类似交易情况。
4、履约能力分析:江苏中弘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履约能力。
三、合同主要内容
1、工程名称:宁夏中冶美利云新能源有限公司50MWp光伏电站项目
工程地点: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冶美利造纸工业园区内
2、合同总价为人民币206,002,196.00元(含税价)。
3、双方权利和义务
(1)新能源公司(发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1)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
2)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及国家法律对安全、质量、标准、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施工作提出建议、双方确认后可以修改和变更。
3)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
4)认为必要时,有权发出书面形式的暂停通知。因新能源公司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时,由新能源公司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本项目工期相应延长。
5)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江苏中弘(承包人)的义务与权利
1)负责完成设计、采购、施工、竣工是承包人的义务。
2)江苏中弘有义务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因自身原因引起的设计、文件、设备、材料、部件、施工、竣工存在的缺陷。
3)江苏中弘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4)因发包人原因书面通知暂停的,江苏中弘有权根据合同约定
提出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长。
5)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江苏中弘带来的任何损失、损害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江苏中弘有权要求赔偿或延长竣工日期。
4、新能源公司依据合同约定的应付款类别和付款时间安排,向承包人江苏中弘支付合同价款。
5、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双方有权决策机构批准且签字、盖章(含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6、违约责任:依据合同约定进行索赔。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合同的签订有利于子公司新能源有限公司50MWp光伏电站项目的尽快推进和实施。
2、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不影响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存在对合同对方形成依赖的情况。
五、风险提示
本合同的签署不会对公司当期业绩产生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2、《50MWp光伏电站EPC总包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