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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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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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酬,同时,本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股东按照有关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4、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违反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做出决议时,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的承诺,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发行人董事稳定股价承诺

公司董事徐建平、汤兴华、段启广、郑兴世承诺:

1、将按照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召开的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履行有关的增持(买入)股份义务。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2、若公司触发需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本人承诺将督促天奥电子履行稳定股价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天奥电子召开董事会对稳定股价做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稳定股价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3、本人负有增持(买入)股份义务,但未按有关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买入)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买入)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本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本人仍不履行,每违反一次,本人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

补偿金额=上年度董事税后薪酬平均金额的50%-其实际增持(买入)金额(如有),本人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照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对于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兼总经理郑兴世:补偿金额=上年度税后薪酬总和的50%-其实际增持(买入)金额(如有),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应向本人支付的薪酬,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照有关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4、作为公司的董事,违反在公司召开董事会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做出决议时,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的承诺,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承诺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李河川、尹湘艳、陈静、陈斌、刘类骥、邹涌泉承诺:

1、将按照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召开的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履行有关的增持(买入)股份义务。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2、本人负有增持(买入)股份义务,但未按有关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买入)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买入)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本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本人仍不履行的,每违反一次,本人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

补偿金额=上年度税后薪酬总和的50%-其实际增持(买入)金额(如有),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本人支付的薪酬,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照有关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三、关于招股意向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

1、若公司的《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份。公司将在监管部门认定的有关违法事实的当日进行公告,并在5个交易日内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具体回购方案如下:

(1)在监管部门认定的有关违法事实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通过股份回购的具体方案,同时发出召开相关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并进行公告;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回购数量: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份;

(4)回购价格:公司股票已发行但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股票已上市的,回购价格不低于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公司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其中: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如公司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监管部门或有权机构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3、若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股东大会及监管部门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监管部门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

如《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中国电科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监管部门或有权机构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若中国电科违反上述承诺,则将按监管部门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

1、因《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天奥电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违法事实已由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本股东承诺将督促天奥电子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天奥电子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投赞成票。

2、如《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股东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监管部门或有权机构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若本股东违反上述承诺,则将按监管部门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四)发行人董事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

公司董事徐建平、汤兴华、段启广、郑兴世、李正国、何子述、乐军承诺:

1、因《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天奥电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违法事实已由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本人承诺将督促天奥电子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天奥电子召开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本人将投赞成票。

2、如《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监管部门或有权机构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按监管部门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五)发行人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

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黄浩、叶静、黄山、景军、杨英丽、郑兴世、李河川、尹湘艳、陈静、陈斌、刘类骥、邹涌泉承诺:

如《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监管部门或有权机构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且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履行前述承诺。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按监管部门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六)发行人中介机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

1、保荐机构承诺

金元证券承诺,如因本公司为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其他中介机构承诺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四川天健华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因本所(本公司)为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相关判决的,本所(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本股东未来持续看好公司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因此,本股东将较稳定且长期持有公司的股份。

根据2017年5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定》”),及2017年5月2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本股东承诺所持股份的减持计划如下:

1、减持方式

本股东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2、减持数量

(1)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其中,在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股东每年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和大宗交易方式转让发行人股份累计不超过上年末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4%。

(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股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本股东在六个月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文件遵守信息披露及备案规定。

3、减持价格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公司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4、减持的信息披露

本股东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本股东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备案和公告事宜。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股东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1)发行人或者持有发行人5%股份以上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2)持有发行人5%股份以上股东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富信瑞和、华炜控股承诺

1、减持股份的计划:本股东将根据公司经营、资本市场、自身资金需求等情况综合分析减持部分或全部股份。

2、减持方式:本股东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3、减持数量:

(1)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

(2)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

(3)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股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本公司在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1)款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文件遵守信息披露及备案规定。

4、减持价格

本股东将根据市场价格择机进行减持。

5、减持的信息披露

本股东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本股东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备案和公告事宜。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股东不减持发行人股份:(1)发行人或者持有发行人5%股份以上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2)持有发行人5%股份以上股东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3)法律、行政法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老股转让方案

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召开的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不超过2,667万股,其中公司现有股东不公开发售其所持公司股份。

六、发行上市后的滚存利润的分配政策

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召开的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下述滚存利润分配原则: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的滚存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七、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及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于2018年2月26日召开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于2017年3月21日召开的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票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根据上述议案,公司上市后三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如下:

公司股票上市后未来三年,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为了回报股东,同时考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及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每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少于20%。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具体内容请参见招股意向书“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四、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八、填补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公司拟向公众投资者发行不超过2,667万股股票,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原子钟产业化项目”、“时间同步产品产业化项目”、“北斗卫星应用产业化项目”和“技术研发中心项目”。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有一定的建设周期,预计募集资金到位当年,股东回报仍将通过现有的资产和业务规模实现,因此公司本次发行后,受总股本增加的影响,预计发行完成后当年的基本每股收益或稀释每股收益低于上一年度,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

(一)公司应对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1、积极实施公司发展战略,提升核心竞争力,提高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坚持“服务国家时频体系建设、提升行业自主保障能力”的宗旨,秉承“技术领先、产业报国”的发展理念,遵循“寓军于民、军民结合”的发展原则,以技术创新驱动时间频率和北斗卫星应用产业发展,打造具有核心技术优势的“器件—部件—设备—系统”协调发展的产业基地,使公司成为世界一流的时间频率优秀企业、北斗卫星应用产品的重要供应商。

公司将积极实施上述发展战略,坚持自主创新,建立国际先进水平的产品研究开发和生产制造体系,提升核心竞争力,使时间频率产品全面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扩大北斗卫星手表的国内外市场以及时间同步产品的民用市场份额,提高持续盈利能力。

2、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管理和监督进行明确规定,并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的发展战略,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公司将合理安排募投项目的前期工作,统筹安排项目进度,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募投项目早日投产。随着项目逐步实施,公司产品的产能将逐步提高,有利于进行市场拓展,增强公司盈利能力,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

3、强化公司人力优势及研发优势

公司将不断强化专业人才引进、培养、考核、激励等制度和流程,优化人力资源布局,为巩固提高公司整体研发优势及实现经营目标提供人才保障。通过“技术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公司将掌握新型原子钟、超精密时频同步技术、北斗短报文通信等核心技术,对产品研发形成更强大、更全面的支持,进一步提高技术成果转化能力,提升核心竞争优势。

4、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5、完善利润分配机制,强化投资回报机制

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明确了分红政策,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股票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进一步细化有关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分配政策条款,增强现金分红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建立了较为完善和有效的股东回报机制。未来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机制,强化投资者回报。

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特此提示。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回报的承诺

为贯彻执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天奥电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作出保证):

“(一)本人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天奥电子利益。

(二)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本人承诺不动用天奥电子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天奥电子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如天奥电子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天奥电子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天奥电子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承诺出具后,如监管部门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作出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九、发行人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市场竞争加剧引致的风险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周边地缘政治局势的发展变化,对高精度标准时间系统的需求快速增长。市场需求的变化推动同行业企业加大研发力度,造成国内高精度时频类相关产品的供给迅速增加、市场竞争加剧。同时,越来越多的行业内研究院所凭借其较强的科研实力,以及与军品订货单位的长期合作关系,在项目争取上尤其是科研项目的争取上有着较强的优势。随着研究院所的生产制造能力增强,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如果公司不能持续保持技术领先和产品质量优势,将会在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失去竞争优势,导致公司市场占有率下降。

(二)主要产品销售客户相对集中的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的销售客户相对集中,主要为国内军工研究院以及通信设备制造商。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1-6月,公司前五名客户(以同一实际控制人合并口径计算后排序得出)的销售收入合计分别为48,402.52万元、56,423.80万元、63,424.20万元和24,288.04万元,分别占同期公司营业收入的68.83%、74.11%、77.34%和75.10%。公司对前五名客户的销售收入占比较高,如果这些客户的采购发生变化,或者其货款支付发生变化,将会对公司的经营带来相应的影响。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市场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原子钟产业化建设项目、时间同步产品产业化建设项目及北斗卫星应用产业化建设项目。该项目投产后,公司生产能力达到年产各类原子钟30,200台、时间同步产品28,200台(套)、北斗卫星应用产品20万台(只)。能否为新增产能顺利开拓市场,将直接影响项目投资的收益和公司整体效益。

公司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市场需求状况已进行了充分的调研论证,认为项目的实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趋势,有利于公司提高研发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在项目实施和建成投产后,公司将继续对市场需求状况进行跟踪研究,及时掌握市场需求变化情况,并制定相应的对策;公司将加大市场开拓力度,不断创新营销机制,降低新增产能的市场风险。但如果未来市场环境和公司市场开拓能力等方面发生不利变化,仍然存在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的风险。

另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产后,公司的资产规模将大幅上升,规模的扩张将会增加公司的管理难度。尽管本公司已积累了丰富的项目运作经验,建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质量管理及项目管理体系,生产经营保持有序运行,但存在现有管理体系不能适应未来公司快速扩张的可能性。如果公司的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无法满足发行后的资产规模对人力资源配置的要求,公司运营效率将会降低,未来盈利将不能达到预期目标。

(四)与实际控制人中国电科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存在重大关联交易的风险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中国电科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在购买商品/接受劳务、出售商品/提供劳务、资产租赁、金融服务等方面存在关联交易。

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1-6月,公司向中国电科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购买商品/接受劳务金额分别为14,340.41万元、19,535.49万元、11,981.14万元和3,978.48万元,占报告期各期营业成本比重分别为30.06%、37.48%、21.35%和17.75%;公司向中国电科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出售商品/提供劳务金额分别为24,755.30万元、29,684.65万元、34,370.28万元和8,636.71万元,占报告期各期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35.20%、38.99%、41.91%和26.70%。

公司所处电子行业具有产品种类繁多的特点,该行业产品覆盖了电子元器件、部件、终端、设备、系统等各个层级,并且在我国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和国民经济领域的各行各业中均有着广泛的应用。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电科业务涉及电子信息产业链的各个环节,涵盖了我国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和重大国民经济领域在电子行业的重大装备、设备终端和电子元器件等产品范畴。中国电科作为我国重要的电子军工集团,承载了大量军工装备任务,集团内各单位存在由于提供的产品不同而拥有部分相同客户或供应商的情况。此外,公司在国内时间频率领域拥有较强的竞争优势,是国内主要的原子钟批量生产企业,是军用时间同步产品的主要供应商。依据有关规定,公司与中国电科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尽管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能够独立进行经营决策,并且已经建立了包括《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在内的较为完整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规定了重大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保证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和公司及股东利益,但由于公司定型产品的稳定性需求、领先的技术水平和行业地位,以及公司为中国电科相关下属单位提供配套产品的长期合作关系,公司报告期内存在与中国电科控制的下属企业之间关联交易金额较大的情况。

(五)应收账款金额较大的风险

2015年末、2016年末、2017年末和2018年6月末,公司应收账款净值分别为

(下转1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