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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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的公告

2018-08-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601 证券简称:再升科技 公告编号: 临2018-086

债券代码:113510 债券简称:再升转债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暂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不是该案的适格被告,原告起诉再升科技属于起诉对象错误,预计该案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实质影响。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再升科技”)于2018年8月15日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送达的(2018)苏05民初884号案件的《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现将主要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诉讼的背景

为加快公司发展和增强公司实力,2018年2月5日,公司与苏州维艾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维艾普”)以及维艾普实际控制人周介明、王月芬及太仓市创发投资咨询事务所(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太仓创发”)签署《增资扩股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拟以现金13,500万元人民币对维艾普进行增资扩股,增资后持有维艾普45%股份。该框架协议签署后,维艾普经营情况低于预期,公司董事会调整了对维艾普拟增资金额和比例,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将对维艾普拟增资的金额调整为1833.75万元,增资后持有维艾普10%股份。详细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18年2月6日和2018年4月20日披露的《再升科技关于对外投资签订增资扩股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17)和《再升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42)。

周介明、王月芬、太仓创发、张明华是维艾普的股东,也是本案的原告。2018年3月31日,维艾普、周介明、王月芬、太仓创发、张明华与杨兴志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持有的维艾普股份转让给杨兴志。该协议签订后,周介明、王月芬、太仓创发、张明华因与杨兴志在履行《股权转让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故于2018年7月25日向苏州中院提起诉讼,并将再升科技及其实际控制人郭茂等4方一并列为被告。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传票》的内容

1、案号:(2018)苏05民初884号

2、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3、被传唤人: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住所: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两港大道197号1幢

5、传唤事由:证据交换

6、应到时间:2018年9月4日10时00分

7、应到处所:苏州中院212法庭

(二)诉讼当事人

原告:周介明、王月芬、太仓市创发投资咨询事务所(有限合伙)、张明华

被告:杨兴志、郭茂、再升科技等5方

(三)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7,000万元;

2、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3,000万元;

3、要求被告履行《股权转让协议》,若履行不能则赔偿损失(损失另行核算或评估);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四)起诉状主要事实和理由

2018年3月31日,本案原告与维艾普、本案被告之一杨兴志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持有的维艾普股份转让给杨兴志。该协议签订后,本案原告因与杨兴志在履行《股权转让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故于2018年7月25日向苏州中院提起诉讼,将杨兴志列为被告,并将再升科技、郭茂等4方一并列为被告。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经审阅本案起诉材料,公司认为,再升科技及其实际控制人郭茂与四原告之间不存在任何股权转让合同关系,原告据以提起诉讼的2018年3月31日《股权转让协议》的当事人为杨兴志和四原告,再升科技及其实际控制人郭茂并非该合同当事人。四原告起诉再升科技及其实际控制人郭茂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属于起诉对象错误。

公司与周介明、王月芬、太仓创发以及维艾普仅签订过《增资扩股框架协议》。该框架协议只是意向协议,并不是正式的增资协议,也不涉及股权转让事项,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郭茂并不是本次股权转让纠纷的当事人,与2018年3月31日《股权转让协议》没有任何关系。《增资扩股框架协议》签订后,维艾普的实际经营状况发生了重大不利变化,据了解维艾普当前被多家主要供应商提起诉讼追索货款,与多名管理人员存在劳动争议纠纷,被多家商业银行起诉要求偿还贷款,其主要银行账户已遭到冻结,经营陷入停滞、财务状况持续恶化。再升科技有关增资的尽职调查还未完结。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签署正式增资协议,也未支付增资款。另外,如原告依据该框架协议向公司主张权利,该框架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为再升科技所在地法院,苏州中院不具有管辖权。

鉴于以上事实,公司认为本次诉讼事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实质影响。

本公司将依法全力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聘请律师积极应诉,并按照规定和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