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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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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2018-08-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18-125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8月2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审议事项。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年8月17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8月17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8月16日15:00至2018年8月1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和孚工业园区公司一楼会议室。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翁中华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47,660,7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37.0863%。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47,513,6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37.0493%。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47,1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369%。

4、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59,9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653%。

5、公司部分董事出席了会议,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浙江尤夫科技工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147,660,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5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认为: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18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18-126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意向协议》排他期自动延续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事情概述

前期,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单位苏州正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正悦”)与航天科工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基金管理公司”)签订了《收购意向协议》,航天基金管理公司拟发起设立基金收购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尤夫控股”)的股权,并对收购的“排他期”进行了如下约定:

苏州正悦承诺,自本意向协议签署之日起90日内,将不得与其他潜在意向购买方协商或谈判尤夫控股收购或尤夫控股持有的尤夫股份股票转让等事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其他潜在意向购买方销售或转让尤夫控股股权中的任何权益或可行使、兑换或转换为尤夫控股股权的衍生权益或达成相应的协议或安排。除非协议任何一方在排他期期满前10日书面通知另一方,本条约定的“排他期”自动延长90日。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5月1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签署〈收购意向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91)。

鉴于《收购意向协议》签署至今已满90日,经确认协议双方均无在“排他期”期满前10日书面通知另一方的行为,因而依据约定,自本公告之日起“排他期”将自动延长90日并继续执行。

二、其他说明

1、尤夫控股系苏州正悦的全资子公司。

2、《收购意向协议》的条款无变化。

3、《收购意向协议》为各方意向性约定,有关各方仍在积极推进中,但存在不确定性,最终股权转让完成尚需各方签署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18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18-127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进展

暨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8年1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80264]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公司已于2018年1月19日在指定信息媒体上披露了《关于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8-007)。

如公司因此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并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公司将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3.2.1条规定的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公司股票将被停牌,直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公司分别于2018年2月14日、3月20日、4月19日、5月19日、6月21、7月19日在指定信息媒体上披露了《关于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2018-027、2018-039、2018-054、2018-096、2018-110、2018-116。

目前,公司化纤板块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而锂电池板块的生产经营受到较大影响,开工率不足。截至本公告发布日,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尚在进行过程中,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最终调查结论。在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