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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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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2018-08-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04 证券简称:*ST龙力公告编号:2018-103

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相关法院的诉讼资料,现将公司涉及的新增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新增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经统计,公司作为被告涉及的新增诉讼案件合计涉诉金额405,621,039.99元,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二、判决、裁决情况

截至目前,上述案件均尚未开庭或正在开庭审理中。

三、前次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5月26日、6月22日分别发布了《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2018-048)、《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2018-081)、《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2018-091),就公司涉及诉讼情况进行了说明。近日,公司收到了其中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情况如下:

(一)普瑞特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诉合同纠纷案判决如下:

1、被告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及质保金共计10.4万元;

2、被告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20.4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6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诉合同纠纷案判决如下:

1、被告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重组债务本金9500万元及重组宽限补偿金;

2、被告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5万元;

3、第二被告、程少博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原告对被告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清单》中载明的生产设备,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还款责任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原告对被告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山东鳌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89.29%股权,共计5000万股及其派生的权益,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还款责任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6、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7、第二被告、程少博履行本判决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2300元由被告负担588050元,由原告负担142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已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上海通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如下:

1、被告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万元;

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截止到2017年12月28日的利息13333.33元,以及自2017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3、被告程少博、高卫先、孔令军对被告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付原告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400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93880元,由原告承担120元;保全费500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此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已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四)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如下:

1、被告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1934427.17元;

2、被告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截止2018年1月31日的逾期利息15682.19元,以及从2018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

3、被告黑龙江龙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程少博对被告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395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此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已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截至目前,其它案件尚未有进展。

四、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了已披露诉讼、仲裁案件,公司未收到其他案件的诉讼资料。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针对上述诉讼,公司已主动采取应对措施,积极主张公司权利,保护公司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上述案件大部分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或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尚未判决,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初步判断本次涉及诉讼事项会对公司2018年度利润构成一定影响(以2018年年报审计为准),但不会影响公司正常运营。

六、备查文件

相关《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604 证券简称:*ST龙力 公告编号:2018-104

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

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轮候冻结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近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统查询结果,现将公司控股股东程少博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轮候冻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基本情况

备注:具体情况以管辖法院出具的司法文书为准。

二、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原因

经核实,程少博先生为公司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因公司出现债务违约,程少博先生所持公司104,376,767股份被上述法院轮候司法冻结。

三、控股股东股份累计被司法冻结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程少博先生持有104,376,767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7.409%,均处于司法冻结状态。

四、控股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对公司的影响

若上述股份被司法拍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能发生变化。目前程少博先生和公司正在积极与冻结申请人协商化解轮候冻结股份面临的司法拍卖风险。

程少博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董事会会提醒控股股东程少博先生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 号),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规定。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轮候冻结数据表》。

特此公告。

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