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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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2018-08-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21 证券简称:*ST正源 编号:2018-040

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14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

经查,成都市环保局于2015年8月17日以《环境处罚决定书》(成环字[2015]33号)对你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并罚款6万元。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相关规定,该处罚将导致公司自2015年10月至2018年9月期间不能享受增值税退税的优惠政策,对公司收入利润产生重大影响,但公司未对此影响作出准确判断,直至2018年5月9日才披露该处罚事项。同时,公司继续按月申请增值税退税,并在长时间未收到税务部门退税款的情况下仍核算计入退税收入,导致2016年年报及2017年一季报、半年报和三季报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分别多记即征即退增值税款1,340.75万元、150.98万元、669.47万元、1,067.31万元,对上述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产生重大影响。其中2016年年报因重大会计差错追溯调整,导致公司当年由盈利415.61万元变为亏损925.14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你单位应吸取经验教训、杜绝再次发生类似事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公司整改计划

对于四川证监局指出的问题,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深刻地吸取了教训并认真总结经验。公司及相关人员将以此为鉴,积极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对上述规范的理解和执行,强化勤勉尽责意识,不断完善内部控制,提升信息披露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在四川证监局要求的时限内向其报送整改报告。

特此公告。

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