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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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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2018-08-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456 证券简称:九洲药业 公告编号:2018-079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7月6日披露了《关于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58),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花莉蓉女士计划于2018年7月6日起6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不超过10,000万元。

截止2018年8月21日收盘后,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花莉蓉女士已累计增持公司股份4,161,6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2%,累计增持金额为29,998,790.89元,增持金额超过增持计划金额下限(5,000万元)的50%。

近日,公司接到董事长、实际控制人花莉蓉女士增持公司股份进展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花莉蓉女士;

(二)本次增持前,花莉蓉女士直接持有九洲药业26,692,760股股份,占九洲药业总股本的3.31%;通过浙江中贝九洲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市歌德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九洲药业80,032,261股股份,占九洲药业总股本的9.93%。

公司实际控制人花轩德、花莉蓉、花晓慧及其一致行动人罗月芳合计持有九洲药业431,594,264股股份,占九洲药业总股本的53.55%。

(三)增持目的及计划

基于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及对未来发展的坚定信心,同时为了提升投资者信心,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和资本市场的稳定。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花莉蓉女士计划自2018年7月6日起6个月内,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择机增持公司股份,拟累计增持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具体增持计划详见公司于2018年7月6日披露的《关于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58号)。

二、增持计划实施进展

(一)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1、2018年7月10日,花莉蓉女士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增持公司股份1,44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8%,增持金额为11,087,421.22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8-060号)。

2、2018年7月11日至7月17日,花莉蓉女士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1,432,7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8%,增持金额为10,567,456.64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8-062号)。

3、2018年8月21日,花莉蓉女士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1,282,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6%,增持金额为8,343,913.03元。

截止本公告日,花莉蓉女士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4,161,6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2%,增持金额为29,998,790.89元,已超过本次增持计划金额下限的50%。

(二)增持后增持主体的持股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花莉蓉女士直接持有九洲药业27,975,660股股份,占九洲药业总股本的3.47%;通过浙江中贝九洲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市歌德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九洲药业80,032,261股股份,占九洲药业总股本的9.93%。

公司实际控制人花轩德、花莉蓉、花晓慧及其一致行动人罗月芳合计持有九洲药业432,877,164股股份,占九洲药业总股本的53.71%。

三、其他情况说明

1、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花莉蓉女士承诺:在增持期间及上述增持计划完成后6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股份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3、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关注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花莉蓉女士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8月22日

证券代码:603456 证券简称:九洲药业 公告编号:2018-080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更正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 原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 原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8年9月6日

3. 原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二、 更正补充事项涉及的具体内容和原因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1日披露《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导致上述公告中部分内容披露有误,现对相关内容更正如下:

原文: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31条规定:“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应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本次《关于增补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应当采用累积投票表决,更正如下:

原公告附后的授权委托书需相应更正,更正后的《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详见附件2,对广大投资者造成的不便深表歉意。

三、 除了上述更正补充事项外,于2018年8月21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 更正补充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1.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18年9月6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外沙路99号 公司会议室

2.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9月6日

至2018年9月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3. 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4. 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特此公告。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22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召开2018年9月6日召开的贵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应选监事2名,监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6.00“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如表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