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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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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年付息公告

2018-08-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94、900940 证券简称:大名城、大名城B 编号:2018-068

债券代码:136677 债券简称:16名城G1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券名称: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债券简称及代码:“16名城G1”,代码:136677

债权登记日:2018年8月28日(星期二)

付息日:2018年8月29日(星期三)

付息期间:2017年8月29日至2018年8月28日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发行人”) 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8月29日支付2017年8月29日至2018年8月28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6名城G1”

3、债券代码:136677

4、发行总额:人民币12亿元

5、发行主体: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6、债券期限和品种:本期债券债券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为5.99%,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限的前3年内固定不变。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票面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9、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期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10、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11月17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1、起息日:2016年8月29日

12、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8月29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8月2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3、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2021年8月29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支付日为2019年8月2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4、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首次评级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发行人2017年度跟踪评级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正面”,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发行人2018年度跟踪评级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5、担保情况: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6、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登记托管和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16名城G1”的票面利率为5.99%,每手“16名城G1”(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9.90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8年8月28日

2、债券付息日:2018年8月29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8年8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名城G1”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兑付机构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收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次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次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并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3、其他的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次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燕琦

电话:021-62478900

传真:021-62479099

邮编:201103

地址:上海市红宝石路500号东银中心B栋29楼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赵军、史云鹏

联系电话:021-68801573

传真 021-68801551

邮编:200120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2203室。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68870064

邮编:200120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付息公告: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18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