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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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2018-08-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65 证券简称:顺灏股份 公告编号:2018-111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日前,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顺灏股份”)收到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受理上海市住安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住安”)起诉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2018)沪0107民初16128号及相关司法文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及诉讼请求

原告:上海市住安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镇宏祥北路83弄1-42号20幢B区88室

法定代表人:胡文勇,董事长

联系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路1250号

被告:顺灏股份

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陈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郭翥,董事长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余款14,926,464.58元;

(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设备保管费330,500元;

(3)判令被告自2018年6月9日起至2018年7月10日按前述应付金额的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造成的利息损失共计56,367.17元,以后按每日1818.29元计算直至实际付款日止;

(4)判令被告承担现场管理费等实际损失费用,自2018年1月至2018年7月共计1,050,000元;

(5)请求确认原告对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法院判决金额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6)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二)本案受理情况

法院于2018年8月17日受理上海住安起诉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确定适用普通程序。

(三)本案的主要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主要理由

被告分别于2016年12月23日和2017年1月10日与原告签订《新型立体自由成型环保包装建设项目(装修改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微结构光学包装材料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各一份。

原告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全部成就,被告应当按约付款,现被告延迟付款已经构成违约。同时,由于被告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项,故原告还要求主张逾期付款所产生的利息损失。由于被告迟迟不予签发接收证书,原告实际无法撤场,增加了竣工后的管理成本,造成了原告的损失,故原告一并将该损失提出,要求被告承担。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上述事项外,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收到法院寄发的前述《民事起诉状》及相关司法文书后,公司将委托代理律师负责相关应诉事项。鉴于上海住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并对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计划向法院对原告提起反诉,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估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事起诉状》、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2018)沪0107民初16128号及相关司法文书。

特此公告。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