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8月23日

查看其他日期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2018-08-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18-083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首发限售股,首发限售股份的限售起始日期为2017年08月25日,发行时承诺限售期为12个月。

2、本次解除首发限售股的股东5名,为苏州嘉鹏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南京九鼎栖霞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嘉兴嘉泽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天相湛卢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嘉赢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计解除限售的数量:49,032,0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12.0447%。

3、本次解除首发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18年08月27日(星期一)。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444号”文核准,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4,001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7]537号”文同意,公司股票于2017年08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由发行前的36,000万股增至 40,001万股。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2018年02月09日,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并上市,公司总股本由40,001万股增至40,708.30万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止,公司股本总额为40,708.30万股,其中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36,707.3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0.17%;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00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83%。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苏州嘉鹏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所做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该合伙企业承诺,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2、该合伙企业承诺,若减持股份,则按照法律、法规和《减持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该合伙企业作为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减持股份:

(1)上市公司或者该合伙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2)该合伙企业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4、该合伙企业作为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若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5、该合伙企业作为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6、该合伙企业作为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该合伙企业不再具有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身份的,该合伙企业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承诺第4条、第5条的规定;

7、该合伙企业作为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在该合伙企业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期间,该合伙企业的股权被质押的,该合伙企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特别声明:前述承诺与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所做出的承诺一致。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苏州嘉鹏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南京九鼎栖霞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嘉兴嘉泽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天相湛卢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嘉赢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分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前述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除承诺前述事项以外,同时承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无后续追加的承诺。

(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所做的上述各项承诺。

(五)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公司对其也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六)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8年08月27日(星期一)。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49,03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0447%。

(三)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数为5名。

(四)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五)上述股东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后,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股东减持情况,督促相关股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做出的相关承诺,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解除首发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保荐机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川恒股份本次限售股份解禁并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的要求;本次解禁限售的股份持有人均严格履行了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做出的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同意川恒股份本次相关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

五、备查文件

(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二)《发行人股份结构表》;

(三)《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

(四)《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