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大华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上接178版)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二)最近半年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三)2018年1月15日至2018年7月14日发布的公告:
1、2018年1月19日,平安大华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第4季度报告;
2、2018年1月31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小牛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通定投业务的公告;
3、2018年2月6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4、2018年2月9日,平安大华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5、2018年2月27日,平安大华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年第1期)以及摘要;
6、2018年3月7日,关于平安大华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7、2018年3月24日,关于平安大华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8、2018年3月26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赎回费的公告;
9、2018年3月29日,平安大华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年度报告以及摘要;
10、2018年3月30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公告;
11、2018年4月16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海银基金为销售机构及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2、2018年4月19日,关于旗下基金所持中兴通讯(股票代码:000063)估值调整的公告;
13、2018年4月20日,平安大华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1季度报告;
14、2018年5月29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公告;
15、2018年6月12日,关于旗下基金所持中兴通讯(股票代码:000063)估值调整的公告;
16、2018年6月20日,关于旗下基金所持中兴通讯(股票代码:000063)估值调整的公告;
17、2018年6月21日,关于旗下基金所持中兴通讯(股票代码:000063)估值调整的公告;
18、2018年6月26日,关于旗下基金所持东方园林(代码002310)、上海电气(代码601727)估值调整的公告;
19、2018年6月30日,平安大华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四)《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内容若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十一、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2018年2月27日公布的《平安大华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年第1期》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重要提示”部分。
2、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一、绪言”部分。
3、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二、释义”部分。
4、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三、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四、基金托管人”。
6、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五、相关服务机构”。
7、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8、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十一、基金的投资”。
9、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十二、基金的业绩”。
10、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11、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12、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十九、风险揭示”。
13、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4、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二十三、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5、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6、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二十五、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17、 根据最新情况,更新了“二十六、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8月10日
附件:《平安大华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鉴于:
《平安大华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了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平安大华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期(本合同中,如无特别标注,保本期或当期保本期即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或转换入,以及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在本基金项下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该《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4、保本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期(如无特别指明,保证合同所指保本期即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届满的最后一日。除提前到期情形外,本基金的保本期为3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个公历年后对应日的前一日止,如该对应日的前一日为非工作日,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但在保本期内,如果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20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保本期目标收益率,则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达到或超过保本期目标收益率的第20个工作日当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保本期提前到期,则保本期到期日为管理人公告的保本期提前到期日,该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其中,“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指按照如下公式计算的比率: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保本周期内单位份额累计分红—1)/1×100%;保本期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的目标收益率为18%。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当期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认购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或因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期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9、基金管理人未与担保人协商确定相关风险控制流程,且未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即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中小企业私募债、或其他市场创新投资工具(期权等)的;或者基金管理人违反其与担保人签订的《风险监控协议》(编号: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或监管要求进行对外投资的;
10.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则担保人的保证责任自动解除。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此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担保人索偿的权利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担保人发送《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及代收相关款项等)。如果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四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 、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通讯费、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担保人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七、担保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3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算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2.4%。×1/当年天数。
担保费计算期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且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九、关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投资产品的投资程序及投资风险的确认
双方确认根据《基金合同》及双方签订的《风险监控协议》(编号: ),知悉本基金管理人在按照双方约定履行通知担保人、与担保人协商确定具体的风险监控流程,并取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后,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中小企业私募债、或其他市场创新投资工具(期权等)。担保人确认理解前述投资的程序设计的必要性,以及该等投资标的的特点和各种风险,认可本基金投资于该等投资标的符合《基金合同》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并对该等投资给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已作出充分评估。在此基础上,担保人进一步确认,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已经充分考虑到了本基金投资该等投资标的的相关风险,并承诺经担保人的书面同意进行的该等投资标的的投资所发生的投资金额损失不影响其保证责任的履行。
十、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2、本《保证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3、本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本合同终止。
4、担保人承诺继续对本基金下一个保本期提供保本保障的,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另行签署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