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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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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8-08-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62版)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10年A股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足额到位,本公司财务部门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和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管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及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等事项均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且严格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工程资金置换程序、金额准确、合法、有效。

附件:2018年度上半年 A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27日

2018年度上半年A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编制单位: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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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880 证券简称:大连港 公告编号:临2018-031

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执行新会计准则相关要求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执行新会计准则情况概述

2017年财政部先后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简称:新收入准则),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集团)作为A+H股上市公司,按规定应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新准则。

2018年7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简称:新财务报表格式),本集团应自2018年半年报披露中参照执行。

二、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具体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自2018年1月1日起,本集团已按照财政部要求的范围、时间、形式执行了新会计准则,自2018年中期报告开始执行新报表格式,相关影响说明如下:

(一)新收入准则

1、根据对本集团的业务评估,新收入准则执行后,根据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属于主要责任人而属于代理人的贸易类企业、代理类企业,原以总额法确认收入的,新收入准则明确规定,应以净额法确认收入,由此可能会影响本集团的收入、成本规模,但不影响利润。

2、本集团提供的港口作业服务、运输服务等履约义务,由某一时点确认收入,改为将其作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并按照投入法确认履约进度,经评估,影响金额不重大。

3、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合同一方已经履约,应根据其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列示为“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经评估,本集团符合上述要求的原计入“预收账款”的项目,现需计入“合同负债”。

根据衔接规定,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首日执行新准则与现行准则的差异追溯调整本报告期期初所有者权益。除上述影响外,实施新收入准则对本集团的其他业务无实质性重大影响。

(二)新金融工具准则

1、持股20%以下的权益类投资,原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现计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参照新财务报表格式,列示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按公允价值计量,变动仅影响权益,不影响损益。

2、购买金融机构推出的结构性存款产品本金及利息,原分别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应收利息”,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现应计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参照新财务报表格式,列示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变动影响当期损益,经评估,影响金额不重大。

3、应收款项坏账准备,原准则要求通过对资产的减值迹象进行判断,是否需要计提坏账准备,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搭建“预期信用损失”减值模型,根据账龄确认不同的减值计提比例,随着应收款项余额和账龄的变动,预期信用损失每期均随之波动变化。采用新的减值模型后,本集团的信用损失准备有所增加,参照新财务报表格式,当期信用损失列示为“信用减值损失”。

(三)新财务报表格式

1、资产负债表:将“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归并至新增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项目,将“应收股利”及“应收利息”归并至“其他应收款”项目,将“固定资产清理”归并至“固定资产”项目;将“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归并至新增的“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项目。

2、利润表:从“管理费用”项目中分拆“研发费用”项目,在财务费用项目下分拆“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项目。

根据规定,本集团相应追溯重述了比较期报表。该会计政策变更对合并及公司净利润和股东权益无实质影响。。

三、执行新会计准则工作要求

(一)本集团将定期对持股20%以下的权益类投资企业进行公允价值评估,要求各投资主体对此类企业加强日常管理,及时提供评估所需资料,以评估结果作为财务计量依据。

(二)本集团将统一参照执行定期更新的“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该模型一经适用,本集团的预期信用损失数据将随着应收款项的余额及账龄变动而相应变化,因此适用于“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判断的情况不再逐项上报董事会审批,除此情况之外的资产减值损失仍按照合规监管规则执行。另外,本集团将切实加强对应收款项的日常管理,尽量减少1年以上的应收款项规模,避免预期信用损失的持续增加。

四、董事会关于执行新会计准则相关要求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8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18年第6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审议股份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相关要求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的相应调整,有助于公司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追溯调整不会影响以前年度损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

五、独立董事关于执行新会计准则相关要求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18年第6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审议股份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相关要求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的相关要求执行新会计准则,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

六、监事会关于执行新会计准则相关要求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于2018年8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18年第3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审议股份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相关要求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符合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助于公司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追溯调整不会影响以前年度损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董事会关于执行新会计准则相关要求的说明;

(二)独立董事关于执行新会计准则相关要求的专项意见;

(三)监事会关于执行新会计准则相关要求的说明

特此公告。

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