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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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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2018-08-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698    证券简称:万马科技   公告编号:2018-062

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数量为55,741,0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60%;本次解除限售后实际可上市流通的数量11,951,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92%。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8年8月31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关于核准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495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35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13,400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0,050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350 万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承诺及其履行情况如下:

1、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持有公司股份担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盛涛、张丹凤、杨义谦、翁林炜、胡英明、赵红华、徐亚国、马雅军、白剑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该项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的股东姜燕军、邵国江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江国强、徐长鑫等8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本次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股东盛涛、张丹凤、杨义谦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其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根据自身需要择机择量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不存在违反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的前提下,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依法进行;减持前至少提前四个交易日通知公司,由公司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积极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若减持行为未履行或违反了相关承诺,减持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均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

(三)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后续追加与股份锁定相关的承诺。

(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未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18年8月31日(星期五);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55,741,0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60%;本次解除限售后实际可上市流通的数量11,951,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92%。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19人。

(四)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单位:股

注1:股东盛涛、杨义谦、翁林炜、徐亚国、马雅军、姜燕军、邵国江为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做出的相关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总数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注2:股东张丹凤历任公司董事、赵红华历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两人于2018年7月19日任期届满,不再连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做出的相关承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故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0股。

注3:股东胡英明历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于2017年12月29日申报离职,根据其做出的相关承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故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0股。

注4:股东白剑历任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于2018年3月7日申报离职,根据其做出的相关承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故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0股。

(五)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东将自觉遵守其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承诺,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将同时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继续监督相关股东在减持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相关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禁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同意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