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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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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2018-08-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32 证券简称:宏达矿业公告编号:2018-058

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累计涉及诉讼本金:20,00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相关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经过核查,未发现对恒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华租赁”)所称的《保证合同》进行用印的记录,公司亦从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代表公司签署与相关担保有关的任何法律文件。公司对恒华租赁主张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宜,毫不知情;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从未对相关《保证合同》进行过任何审议,亦未作出过任何决议;针对上述诉讼事项,公司尚未收到因上述相关案件而被执行财产的相关信息,尚未发现公司所持有的部分控股子公司股权存在因相关案件而被冻结的情况,尚未发现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形。后续,公司的相关银行账户、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可能因该案的执行而被冻结、扣划或查封处置;若公司的其他财产(除银行存款外)被查封并处置,将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会同律师等相关专业人员积极应诉,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对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公司获悉,公司存在相关诉讼事项,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主要涉讼案件及民事裁定的基本情况

二、相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恒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合同纠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恒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攀潮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主张:2017年9月1日,被告上海攀潮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潮实业”)与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控互动”)签订了总价款为8,265万元的《购销合同》并已履行合同交货义务,获得应收账款8,265万元;2017年12月25日,被告攀潮实业因融资需要与原告签订了《商业保理合同》与《应收账款转让协议》,被告攀潮实业将上述应收账款转让给原告并从原告获得保理融资5,000万元。同日,被告上海中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技集团”)、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控传媒”)、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矿业”)、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尤夫高新”)分别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承诺为攀潮实业履行保理合同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应收账款到期后,富控互动未向原告履行支付义务,同时,上述保理融资有效期届满后,攀潮实业未履行回购应收账款的义务,中技集团、富控传媒、宏达矿业、尤夫高新亦未履行保证责任。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富控互动偿还应收账款本金8,265万元及违约金1,631.06万元(其中7,250万元自2017年9月16日期按年利率24%计算,1015万元自2018年3月1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暂计算至2018年7月30日,2018年7月31日起以8,26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攀潮实业在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520万元(逾期利息自2018年2月25日起算,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8年7月30日,2018年7月31日起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范围内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付款义务承担回购责任;

(3)判令被告富控互动、攀潮实业对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73.37万元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付款义务;

(4)判令被告中技集团、富控传媒、宏达矿业、尤夫高新对被告攀潮实业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义务;

(5)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

(二)恒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合同纠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恒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哲町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主张:2017年9月15日,被告上海哲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哲町”)与被告尤夫高新签订了总价款为9,240万元的《购销合同》并已履行合同交货义务,获得应收账款9,240万元;2017年12月25日,被告上海哲町因融资需要与原告签订了《商业保理合同》与《应收账款转让协议》,被告上海哲町将上述应收账款转让给原告并从原告获得保理融资5,000万元。同日,被告中技集团、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尤夫控股”)、宏达矿业、富控互动分别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承诺为上海哲町履行保理合同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应收账款到期后,尤夫高新未向原告履行支付义务,同时,上述保理融资有效期届满后,上海哲町未履行回购应收账款的义务,中技集团、尤夫控股、宏达矿业、富控互动亦未履行保证责任。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尤夫高新偿还应收账款本金9,240万元及违约金1,848万元;

(2)判令被告上海哲町在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520万元(逾期利息自2018年2月25日起算,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8年7月30日,2018年7月31日起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范围内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付款义务承担回购责任;

(3)判令被告尤夫高新、上海哲町对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73.37万元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付款义务;

(4)判令被告中技集团、尤夫控股、宏达矿业、富控互动对被告上海哲町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义务;

(5)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

(三)恒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合同纠纷

原告:恒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圣问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主张:2017年9月7日,被告上海圣问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圣问”)与被告富控互动签订了总价款为8,400万元的《购销合同》并已履行合同交货义务,获得应收账款8,400万元;2017年12月25日,被告上海圣问因融资需要与原告签订了《商业保理合同》与《应收账款转让协议》,被告上海圣问将上述应收账款转让给原告并从原告获得保理融资5,000万元。同日,被告中技集团、富控传媒、宏达矿业、尤夫高新分别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承诺为上海圣问履行保理合同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应收账款到期后,富控互动未向原告履行支付义务,同时,上述保理融资有效期届满后,上海圣问未履行回购应收账款的义务,中技集团、富控传媒、宏达矿业、尤夫高新亦未履行保证责任。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富控互动偿还应收账款本金8,400万元及违约金1,621.93万元(其中7,250万元自2017年9月20日期按年利率24%计算,1150万元自2018年3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暂计算至2018年7月30日,2018年7月31日起以8,4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上海圣问在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520万元(逾期利息自2018年2月25日起算,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8年7月30日,2018年7月31日起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范围内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付款义务承担回购责任;

(3)判令被告富控互动、上海圣问对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73.37万元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付款义务;

(4)判令被告中技集团、富控传媒、宏达矿业、尤夫高新对被告上海圣问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义务;

(5)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

(四)恒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合同纠纷

原告:恒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畅昊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主张:2017年10月9日,被告上海畅昊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畅昊”)与被告尤夫高新签订了总价款为7,720万元的《购销合同》并已履行合同交货义务,获得应收账款7,720万元;2017年12月25日,被告上海畅昊因融资需要与原告签订了《商业保理合同》与《应收账款转让协议》,被告上海畅昊将上述应收账款转让给原告并从原告获得保理融资5,000万元。同日,被告中技集团、尤夫控股、宏达矿业、富控互动分别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承诺为上海畅昊履行保理合同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应收账款到期后,尤夫高新未向原告履行支付义务,同时,上述保理融资有效期届满后,上海畅昊未履行回购应收账款的义务,中技集团、尤夫控股、宏达矿业、富控互动亦未履行保证责任。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尤夫高新偿还应收账款本金7,720万元及违约金1,544万元;

(2)判令被告上海畅昊在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520万元(逾期利息自2018年2月25日起算,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8年7月23日,2018年7月31日起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范围内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付款义务承担回购责任;

(3)判令被告尤夫高新、上海畅昊对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73.37万元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付款义务;

(4)判令被告中技集团、尤夫控股、宏达矿业、富控互动对被告上海畅昊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义务;

(5)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

三、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相关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经过核查,未发现对恒华租赁所称的《保证合同》进行用印的记录,公司亦从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代表公司签署与相关担保有关的任何法律文件。公司对恒华租赁主张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宜,毫不知情;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从未对相关《保证合同》进行过任何审议,亦未作出过任何决议。

针对上述诉讼事项,公司尚未收到因上述相关案件而被执行财产的相关信息,尚未发现公司所持有的部分控股子公司股权存在因相关案件而被冻结的情况,尚未发现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形。后续,公司的相关银行账户、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可能因该案的执行而被冻结、扣划或查封处置;若公司的其他财产(除银行存款外)被查封并处置,将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会同律师等相关专业人员积极应诉,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