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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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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2018-08-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13 证券简称:北玻股份 公告编号:2018049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19,075,9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7059%。

本次解除限售股的股东人数为5人,全部为自然人股东。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18年8月31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上市后历次股份变动情况

1、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为20,000万股。2011年8月1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298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6,7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3.50元/股。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1]265号文同意,于2011年8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交易。

2、2012年5月10日,公司召开的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总股本26,700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现金红利人民币3元(含税);同时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5股,增加股本133,500,000股,公司总股本增加为400,500,000股。利润分配已于2012年6月6日实施完毕。

3、2014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的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400,5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5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股。利润分配已于2014年6月6日实施完毕。

4、2015年5月7日,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总股本480,600,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分红前本公司总股本为480,600,000股,分红后总股本增至720,900,000股。该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15年6月22日实施完毕。

5、2016年4月26日,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公司以2015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720,9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4,418,00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滚存下一年度,本年度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该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16年5月18日实施完毕。

6、2017年4月20日,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以2016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720,900,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式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合计转增股本216,270,000, 利润分配后总股本增至937,170,000股。本年度不送红股,不派发现金红利,未分配利润滚存下一年度。该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17年5月10日实施完毕。

截止公告发布之日,公司总股本937,170,000股,限售流通股426,655,587股,其中首发后个人类限售股119,075,970股,高管锁定股307,579,617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510,514,413股。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承诺及履行承诺情况

1、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的承诺事项:

“公司控股股东(高学明)及其关联股东(冯进军、高学林、冯意刚、陈玉珍)郑重承诺: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在上述承诺期届满后,无论本人是否还在公司任职,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特殊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批准,根据监管部门有关规定解除此项锁定。”

股东承诺为招股说明书中承诺,与公司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该承诺是指其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前股份以及由持有公开发行前股份因转增股本、送红股等权益性分派所增加的股份,每年可转让不超过20%,五年后可以全部转让。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上述自然人股东买卖股份还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此期间,如公司有转增股本、送红股等权益性分派,则可转让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限售期间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3、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股东均未发生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公司也未发生对其违规担保情况。

三、公司历次限售股解禁情况

1、公司于2012年8月30日,解除限售股份16,312,7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731%,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155名,其中法人股东2名,自然人股东153名;此次解禁的153名自然人股东所持有公司公开发行前股份的性质由“首发前个人类限售股”变更为“无限售流通股”,2名法人股东所持有公司公开发行前股份的性质由“首发前机构类限售股”变更为“无限售流通股”。

2、公司于2013年12月18日,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25,783,42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4378%,解除股份限售自然人股东151名。解除限售后公司对此次解禁的151名自然人股东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前股份的60%即19,337,646股进行再次锁定,实际解除限售的数量为6,445,7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094%。

上述151名自然人股东所持的19,337,646股首发上市前股份的性质由“首发前个人类限售股”变更为“首发后个人类限售股”,所持有的6,445,776股公司首发上市前股份的性质由“首发前个人类限售股”变更为“无限售流通股”。

3、公司于2014年1月2日,解除限售股份3,468,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8659%,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自然人股东2人。此次解禁的2名自然人股东所持公司公开发行前股份的性质由“首发前个人类限售股”变更为“无限售流通股”。

4、公司于2014年9月1日,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313,057,89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1390%,解除股份限售自然人股东156名。根据股东上市前承诺,公司对高学明先生等5名自然人股东所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的80%即244,258,372股进行再次锁定,股份的性质由“首发前个人类限售股”变更为“首发后个人类限售股”;再次锁定后实际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68,799,52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31534%,股份的性质由“首发前个人类限售股”及“首发后个人类限售股”变更为“无限售流通股”。

5、公司于2015年9月1日,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03,199,53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3154%,解除股份限售自然人股东156名,其股份的性质由 “首发后个人类限售股”变更为“无限售流通股”。

6、公司于2016年9月1日,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03,199,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3154%,解除股份限售自然人股东156名,其股份的性质由 “首发后个人类限售股”变更为“无限售流通股”。

7、2017年9月1日,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19,075,952股,占当年总股本937,170,000股的12.7059%,解除股份限售自然人股东5名,其股份的性质由“首发后个人类限售股”变更为“无限售流通股”。

8、本次解除限售人员高学明、冯进军、高学林、冯意刚、陈玉珍历次解禁情况:

2014年9月1日,以上5名自然人股东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61,064,590股,占当年总股本480,600,000股的12.7059%,股份的性质由“首发前个人类限售股”变更为“无限售流通股”。同时,公司对以上5名自然人股东所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的80%即244,258,372股进行再次锁定,占当年总股本480,600,000股的50.8236%,股份的性质由“首发前个人类限售股”变更为“首发后个人类限售股”。当年解除限售后以上5名自然人股东首发后个人类限售股合计为244,258,372股;

2015年9月1日,以上5名自然人股东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91,596,886股,占当年总股本720,900,000股的12.7059%。股份的性质由“首发后个人类限售股”变更为“无限售流通股”。当年解除限售后以上5名自然人股东首发后个人类限售股合计为274,790,672股。

2016年9月1日,以上5名自然人股东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91,596,886股,占当年总股本720,900,000股的12.7059%。股份的性质由“首发后个人类限售股”变更为“无限售流通股”。当年解除限售后以上5名自然人股东首发后个人类限售股合计为183,193,786股。

2017年9月1日,以上5名自然人股东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19,075,952股,占当年总股本937,170,000股的12.7059%。股份的性质由“首发后个人类限售股”变更为“无限售流通股”。当年解除限售后以上5名自然人股东首发后个人类限售股合计为119,075,970股。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的实际上市流通日期为2018年8月31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19,075,9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7059%。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5人,全部为自然人股东。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所持股份没有质押冻结情况。

5、相关股东持股情况及解除限售股份情况如下:

单位: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前所做的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发行人的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

五、其他重要事项

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13日出具了《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当日巨潮资讯网), “公司自然人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其所持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无论本人是否还在公司任职,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该承诺是指其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前股份以及由持有公开发行前股份因转增股本、送红股等权益性分派所增加的股份,每年可转让不超过20%,五年后可以全部转让。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上述自然人股东买卖股份还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此期间,如公司有转增股本、送红股等权益性分派,则可转让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于2013年12月13日出具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法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当日巨潮资讯网), “公司自然人股东在《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其所持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无论本人是否还在公司任职,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该承诺是指其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前股份以及由持有公开发行前股份因转增股本、送红股等权益性分派所增加的股份,每年可转让不超过20%,五年后可以全部转让。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上述自然人股东买卖股份还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此期间,如公司有转增股本、送红股等权益性分派,则可转让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

特此公告。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