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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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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2018-08-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18-131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累计涉及诉讼本金约为:人民币40,16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相关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取了相关诉讼文件,现将公司涉及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涉及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恒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合同纠纷案【(2018)浙04民初153号】

受理法院: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恒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上海攀潮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二)、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三)、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四)、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五)、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六)

2、诉讼起因

2017年9月1日,被告一与被告二签订了总价款为8265万元的《购销合同》。2017年9月12日,被告二向被告一履行了全部合同交货义务,被告一出具《收货验收单》予以确认。2017年12月25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了相关《商业保理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二提供保理融资额度5000万元。同日,被告二向原告出具《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及《应收账款转让清单》,随后双方签订了《应收账款受让协议》,确认将被告二对被告一的8265万元应收账款转让给原告,向原告申请保理融资5000万元。同日,被告一、被告二与原告签订了相关《应收账款转让确认函》,三方明确了被告二向原告转让其对被告一的应收账款事宜。同日,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分别与原告签订了相关《保证合同》,承诺为被告二履行保理合同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相关合同到期后,被告各方未能清偿上述相关款项或履行相应保证责任。为此,原告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应收帐款本金8265万元及违约金1631.06万元;

(2)判令被告上海攀潮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520万元范围内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付款义务承担回购责任;

(3)判令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攀潮实业有限公司对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733700元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付款义务;

(4)判令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攀潮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

(二)恒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合同纠纷案【(2018)浙04民初154号】

受理法院: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恒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上海哲町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二)、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三)、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被告四)、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五)、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六)

2、诉讼起因

2017年9月15日,被告一与被告二签订了总价款为9240万元的《购销合同》。2017年9月16日,被告二向被告一履行了全部合同交货义务,被告一出具《收货验收单》予以确认。2017年12月25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了相关《商业保理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二提供保理融资额度5000万元。同日,被告二向原告出具《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及《应收账款转让清单》,随后双方签订了《应收账款受让协议》,确认将被告二对被告一的9240万元应收账款转让给原告,向原告申请保理融资5000万元。同日,被告一、被告二与原告签订了相关《应收账款转让确认函》,三方明确了被告二向原告转让其对被告一的应收账款事宜。同日,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分别与原告签订了相关《保证合同》,承诺为被告二履行保理合同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相关合同到期后,被告各方未能清偿上述相关款项或履行相应保证责任。为此,原告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应收账款本金9240万元及违约金1848万元;

(2)判令被告上海哲町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520万元范围内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付款义务承担回购责任;

(3)判令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哲町贸易有限公司对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733700元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付款义务;

(4)判令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海哲町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义务;

(5)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

(三)恒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合同纠纷案【(2018)浙04民初155号】

受理法院: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恒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上海圣问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二)、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三)、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四)、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五)、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六)

2、诉讼起因

2017年9月7日,被告一与被告二签订了总价款为8400万元的《购销合同》。2017年9月16日,被告二向被告一履行了全部合同交货义务,被告一出具《收货验收单》予以确认。2017年12月25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了相关《商业保理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二提供保理融资额度5000万元。同日,被告二向原告出具《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及《应收账款转让清单》,随后双方签订了《应收账款受让协议》,确认将被告二对被告一的8400万元应收账款转让给原告,向原告申请保理融资5000万元。同日,被告一、被告二与原告签订了相关《应收账款转让确认函》,三方明确了被告二向原告转让其对被告一的应收账款事宜。同日,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分别与原告签订了相关《保证合同》,承诺为被告二履行保理合同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相关合同到期后,被告各方未能清偿上述相关款项或履行相应保证责任。为此,原告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应收帐款本金8400万元及违约金1621.93万元;

(2)判令被告上海圣问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520万元范围内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付款义务承担回购责任;

(3)判令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圣问贸易有限公司对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733700元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付款义务;

(4)判令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圣问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义务;

(5)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

(四)恒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合同纠纷案【(2018)浙04民初156号】

受理法院: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恒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上海畅昊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二)、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三)、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被告四)、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五)、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六)

2、诉讼起因

2017年10月9日,被告一与被告二签订了总价款为7720万元的《购销合同》。2017年10月9日,被告二向被告一履行了全部合同交货义务,被告一出具《收货验收单》予以确认。2017年12月25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了相关《商业保理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二提供保理融资额度5000万元。同日,被告二向原告出具《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及《应收账款转让清单》,随后双方签订了《应收账款受让协议》,确认将被告二对被告一的7720万元应收账款转让给原告,向原告申请保理融资5000万元。同日,被告一、被告二与原告签订了相关《应收账款转让确认函》,三方明确了被告二向原告转让其对被告一的应收账款事宜。同日,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分别与原告签订了相关《保证合同》,承诺为被告二履行保理合同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相关合同到期后,被告各方未能清偿上述相关款项或履行相应保证责任。为此,原告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应收账款本金7720万元及违约金1544万元;

(2)判令被告上海畅昊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520万元范围内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付款义务承担回购责任;

(3)判令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畅昊贸易有限公司对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733700元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付款义务;

(4)判令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畅昊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义务;

(5)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

(五) 张某彬诉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案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粤03民初850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张某彬

被告: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二)、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三)、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四)、颜静刚(被告五)、崔之火(被告六)、朱士民(被告七)、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八)、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九)

2、诉讼起因

原告主张:2017年10月29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签订了相关《借款合同》。2017年11月9日,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被告八、被告九向原告出具《连带责任保证书》。2017年11月10日,被告二、被告六、被告七分别将其持有的477.81万股、1339.4万股、154.04万股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600532,证券简称宏达矿业,证券类别:无限售流通股)质押给原告。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各方未能清偿上述借款或履行相应保证责任。为此,原告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壹亿叁仟贰佰万元整(¥132,000,000.00);

(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向原告支付利息264万元;

(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64万元;

(4)判令被告八、被告九为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的上述全部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原告张某彬对被告崔之火持有并已办理质权登记的1339.4万股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600532,证券简称宏达矿业,证券类别:无限售流通股)享有优先受偿权。

(6)判令原告张某彬对被告朱士民持有并已办理质权登记的154.04万股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600532,证券简称宏达矿业,证券类别:无限售流通股)享有优先受偿权。

(7)判令原告张某彬对被告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并已办理权登记的477.81万股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600532,证券简称宏达矿业,证券类别:无限售流通股)享有优先受偿权。

(8)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含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二、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在取得其他诉讼、仲裁相关文件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经公司内部核查,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从未审议过如上诉讼所涉及的担保事项,公司未来将通过法律手段积极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目前上述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说明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共32起,涉及诉讼、仲裁本金合计约人民币22.37亿元(包含本次公告的五起诉讼)。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