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42 证券简称:巨力索具 公告编号:2018-051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8月28日(星期二)下午13:00
(2)会议召开地点: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巨力路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105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8月27日至2018年8月2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8月28日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8月27日下午15:00至2018年8月2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建忠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人,代表股份335,948,3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946%;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人,代表股份335,946,9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945%;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1,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情况: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共3人,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688,326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717%。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聘请的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许贵淳律师、张丽欣律师列席了会议,进行见证和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会议审议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聘任李彦英女士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5,947,1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87,1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57%;反对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许贵淳律师、张丽欣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认为: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