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709 股票简称:河钢股份 公告编号:2018-050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8月28日14:30
(2) 网络投票的日期和时间: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8年8月28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8月27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8年8月28日下午3:00。
2、 现场会议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85号公司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于勇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 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40人,代表股份6,523,692,12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1.4364%。
(1)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6,072,172,76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7.1843%。
(2) 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8人,代表股份451,519,36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52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 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00 公司章程修正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516,541,2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04%;反对7,150,8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提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80,3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8202%;反对7,150,8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17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2.00 选举李毅仁为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6,521,991,9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9%;反对1,700,1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330,9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1743%;反对1,700,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82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3.00 选举胡志刚为董事
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总表决情况:3.01.候选人:胡志刚,同意股份数:6,522,012,7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3%,当选。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3.01.候选人:胡志刚,同意股份数:7,351,792股。
议案4.00 选举苍大强为独立董事
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总表决情况:4.01.候选人:苍大强,同意股份数:6,522,042,4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7%,当选。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4.01.候选人:苍大强,同意股份数:7,381,498股。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的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董寒冰、贺维律师对于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