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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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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08-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752 证券简称:西藏发展 公告编号:2018-056

2018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异议声明

声明

董事陈勇、殷占武声明:“本人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理由是:

一、 有关诉讼事项

诉讼事项未予披露且未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除32号、33号以及60号诉讼案件外,根据目前公开网站能查询到的信息,上市公司至少有两起正在进行的诉讼案件尚未披露以及未进行相关的风险提示:(1)上市公司与储小晗、四川三洲特种钢管有限公司、四川三洲川化机核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共同作为被执行人的案号为(2018)川01执1674号案件已于2018年8月2日正式立案,执行法院为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标的金额为28,244,552元。(2)上市公司、天易隆兴以及王承波共同作为被告的案号为(2018)浙0103民初4168号借款合同纠纷定于2018年8月21日开庭(开庭情况及结果尚不清楚),承办法院为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上述案件亦有可能要求上市公司承担相关责任,且是半年度报告出具日之前已发生的事项,应予披露并进行风险提示。

二、 关联交易部分

公司于2018年8月21日发出的审阅稿显示:上市公司与天易隆兴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往来,期末余额为3801.55万元,就该关联交易,主要问题如下:(1)该等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2)该等关联交易是否履行了相关程序?请提供相关的决策文件。根据《公司章程》第111条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决定以下事项:……(三)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关联交易事项。(3)该等关联交易在发生时是否进行了披露?如未进行披露,原因是什么?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0.2.4条的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按照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计算,该关联交易属于应披露的关联交易。2018年8月27日的更新稿已未见该部分关联交易,显示不存在关联债权债务往来。本人认为,若该交易存在,则应当如实披露。

三、 重大担保部分

2018年半年度报告第19页披露,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担保情况。在已有明知的32号、33号以及60号诉讼案的情况下,上市公司仍明确表示“不存在担保情况”,本人认为,该表述不够真实、准确。

四、 子公司部分

2018年半年度报告第21页披露,公司子公司无重大事项。上市公司持有的重要子公司股权已被司法冻结,本人认为该事项为重大事项,应予如实披露。对此已采取经公开网站查询、查阅发送的2018年半年报以及向上市公司质询等尽职调查措施,调查发现存在的上述问题。作为公司董事,保证关于本人的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半年报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 适用 √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2、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公司债券情况

公司是否存在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未到期或到期未能全额兑付的公司债券

三、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1、报告期经营情况简介

公司是否需要遵守特殊行业的披露要求

2018年上半年拉萨啤酒公司生产经营总体运行平稳,保持了区域内的品牌影响力与绝对优势的市场份额。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6,946.40万元,同比减少4.52%;公司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减控成本费用,营业成本为12,486.18万元,同比降低2.10%;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01.32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0.03%。

啤酒行业产量呈负增长态势,面对经济结构的调整和转型升级,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班子积极主动应对,在努力克服外部市场环境对公司不利影响的同时,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加快产品结构的升级,进一步优化产能。公司经营管理层通过加强技术和管理创新,坚持绿色发展的经营理念,作为西藏地区的啤酒生产企业,公司致力于将区域资源优势配置发挥至最佳状态。2018年下半年,面对日趋严峻的啤酒行业竞争态势,公司管理层将会谋划全局,主动作为,在继续稳定啤酒生产和产品市场占有率的基础上,结合西藏地区的特色优势谋求拓宽产品渠道,通过为消费者提供多元化选择、不断完善产品品种结构,进一步增强公司抵御未来风险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2、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1)与上一会计期间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

(2)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

(3)与上一会计期间财务报告相比,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

证券代码:000752 证券简称:西藏发展 公告编号:2018-057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18年8月28日上午10:30在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4段45号新希望大厦1608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于2018年8月17日以专人送达、传真及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8人(其中:现场出席7人,董事旺堆委托董事谭昌彬出席),未出席会议董事1人(独立董事吴坚未在其委托书中对审议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明确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3.3.3条“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截至董事会结束亦无法联系上独立董事吴坚本人,故受托独立董事沈柯未接受独立董事吴坚的委托,本次会议独立董事吴坚未出席),本公司部分监事及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谭昌彬先生主持,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

二、 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过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1、 审议《2018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6票赞成,2票反对,0票弃权。经表决,通过该议案。

董事陈勇、殷占武反对理由详见附件。

三、 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28日

附:董事陈勇、殷占武《关于无法确认2018年半年度报告的书面意见》

公司董事陈勇、殷占武无法保证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理由是:

一、有关诉讼事项

诉讼事项未予披露且未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除32号、33号以及60号诉讼案件外,根据目前公开网站能查询到的信息,上市公司至少有两起正在进行的诉讼案件尚未披露以及未进行相关的风险提示:

(1)上市公司与储小晗、四川三洲特种钢管有限公司、四川三洲川化机核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共同作为被执行人的案号为(2018)川01执1674号案件已于2018年8月2日正式立案,执行法院为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标的金额为28,244,552元。

(2)上市公司、天易隆兴以及王承波共同作为被告的案号为(2018)浙0103民初4168号借款合同纠纷定于2018年8月21日开庭(开庭情况及结果尚不清楚),承办法院为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上述案件亦有可能要求上市公司承担相关责任,且是半年度报告出具日之前已发生的事项,应予披露并进行风险提示。

二、关联交易部分

公司于2018年8月21日发出的审阅稿显示:上市公司与天易隆兴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往来,期末余额为3801.55万元,就该关联交易,主要问题如下:

(1)该等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2)该等关联交易是否履行了相关程序?请提供相关的决策文件。

根据《公司章程》第111条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决定以下事项:……(三)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关联交易事项。

(3)该等关联交易在发生时是否进行了披露?如未进行披露,原因是什么?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0.2.4条的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按照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计算,该关联交易属于应披露的关联交易。

2018年8月27日的更新稿已未见该部分关联交易,显示不存在关联债权债务往来。本人认为,若该交易存在,则应当如实披露。

三、重大担保部分

2018年半年度报告第19页披露,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担保情况。

在已有明知的32号、33号以及60号诉讼案的情况下,上市公司仍明确表示“不存在担保情况”,本人认为,该表述不够真实、准确。

四、子公司部分

2018年半年度报告第21页披露,公司子公司无重大事项。

上市公司持有的重要子公司股权已被司法冻结,本人认为该事项为重大事项,应予如实披露。

对此已采取经公开网站查询、查阅发送的2018年半年报以及向上市公司质询等尽职调查措施,调查发现存在的上述问题。

作为公司董事,保证关于本人的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证券代码:000752 证券简称:西藏发展 公告编号:2018-058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8月28日上午10:30在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45号新希望大厦1608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于2018年8月17日以专人送达、传真及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会议应到监事4人,实到监事4人(其中:现场实到监事3人,监事刘海群委托职工监事王平代为出席并行使审议表决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蒋敏毅女士召集并主持,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 审议并通过《2018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监事会审核了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对2018年半年度报告无异议,并发表专项审核意见如下:“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4票赞成,0票反对,0 票弃权。

三、 备查文件

1、 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年8月28日

股票代码:000752 票简称:西藏发展 公告编号:2018-059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公告所述的诉讼所涉事项如涉及上市公司违规担保,且无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者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的,公司股票有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可能,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2、经核实,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从未审议批准对外提供担保的任何承诺函。针对本次诉讼对外担保,董事会目前正积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应急处置措施,聘请律师就本案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和处置;上述承诺函的真实性及有效性董事会将于核实查证后,向法院主张该承诺函无效,并保留采取其他法律措施的权利;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截至目前,上述案件法院均未有审判结果,如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可能被裁决查封相应涉诉金额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上述诉讼事项则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若经过法院最终判定公司要承担全部或者部分担保责任,公司将按照法律规定向天易隆兴及其他被担保方进行追偿,最大限度减少公司的损失。如最终判定公司需承担上述全部担保责任,又无法及时、有效地向天易隆兴及其他被担保方追回相关损失,则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将会受到较大影响,存在资不抵债甚至宣告破产的风险。

4、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基本情况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西藏发展”) 董事会办公室于2018年6月18日收到持股5%以上大股东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隆兴”)送达的通知及涉及诉讼的相关文件【包括:天易隆兴收到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京民初32号、(2018)京民初33号应诉通知书、传票、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等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泰康信托”、“原告”)向天易隆兴等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国投泰康信托诉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为(2018)京民初32号”(以下简称“32号案件”);国投泰康信托诉深圳隆徽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为(2018)京民初33号”(以下简称“33号案件”)。公司已向拉萨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报案,2018年6月20日拉萨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已受理“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印章被伪造”一案并出具受案回执。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32号案件、33号案件应诉通知书、传票、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等文件。同日,上市公司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初32号《民事裁定书》、(2018)京民初33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依法提出异议并申请复议。

2018年7月30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通知及涉及诉讼的(2018)京民初60号应诉通知书、传票、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等文件。根据相关文件显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国投泰康信托向北京星恒动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恒动影”)及本公司等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诉讼金额为368,455,808.77元,案号为(2018)京民初60号(以下简称“60号案件”)。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2018年6月22日、2018年6月26日、2018年8月1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32、2018-033、2018-034、2018-036、2018-048)。

二、最新进展情况

2018年8月28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国投泰康信托起诉天易隆兴、西藏发展等六被告金融借款纠纷案,案号为(2018)京民初32号。

32号案件的各方当事人委托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法庭按照审理程序进行了质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公司委托的律师代表公司到庭陈述了意见,公司认为原告向法院提交的承诺函存在疑点,已经申请法院聘请专业鉴定机构对承诺函上的印章进行鉴定,公司认为32号案件涉及的对外担保事项没有经过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主张无效。各方意见发表完毕以后,法庭宣布休庭。

原定同日开庭的案号为(2018)京民初33号案件,因有当事人没有到庭,需要进行公告通知,将延期开庭审理。

截至目前60号案件尚未确定开庭日期。

三、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诉讼所涉事项如涉及上市公司违规担保,且无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者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的,公司股票有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可能,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2、经核实,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从未审议批准对外提供担保的任何承诺函。针对本次诉讼对外担保,董事会目前正积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应急处置措施,聘请律师就本案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和处置;上述承诺函的真实性及有效性董事会将于核实查证后,向法院主张该承诺函无效,并保留采取其他法律措施的权利;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截至目前,上述案件法院均未有审判结果,如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可能被裁决查封相应涉诉金额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上述诉讼事项则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若经过法院最终判定公司要承担全部或者部分担保责任,公司将按照法律规定向天易隆兴及其他被担保方进行追偿,最大限度减少公司的损失。如最终判定公司需承担上述全部担保责任,又无法及时、有效地向天易隆兴及其他被担保方追回相关损失,则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将会受到较大影响,存在资不抵债甚至宣告破产的风险。

基于审慎原则,公司通过律师团队正在向法院核查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诉讼事项,目前正在核实过程中。核实后如有达到披露标准的事项,公司将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4、截至公告日,公司主营啤酒的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未受影响。

5、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29日

证券代码:000752 证券简称:西藏发展 公告编号:2018-060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二大股东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8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通知获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8月29日对公司第二大股东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隆兴”)下发编号为“藏证调查字2018-005号”的调查通知书,天易隆兴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