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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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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2018-08-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江苏国信 公告编号:2018-060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信托”、“受托人”或“原告”)作为“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托贷款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单一信托”)项下受托人,根据单一信托项下委托人/受益人的指令,就单一信托项下贷款合同纠纷起诉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保千里”)和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保千里”)。

本次诉讼涉及的单一信托项目系江苏信托管理的事务类信托,根据有关信托文件约定,江苏信托不承担信托财产投资的实际损失,该投资损失风险由委托人/受益人自担。本次诉讼判决中所涉全部权益实际归委托人/受益人所有,而非归江苏信托所有,故诉讼的债权实现费用亦由委托人/受益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承担,江苏信托不承担任何诉讼的风险,故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及后期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7年12月14日,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江苏信托作为“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托贷款单一资金信托”项下受托人,根据该单一信托项下委托人/受益人的指令,就单一信托项下贷款合同纠纷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江苏保千里和深圳保千里,请求判令江苏保千里偿还江苏信托借款本金及利息等。具体内容可见公司于2017年12月1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7-118)。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一审判决如下:

1、江苏保千里偿还江苏信托本金1.55亿元及相应利息,支付律师费155万元;

2、深圳保千里对上述第1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江苏信托有权就江苏保千里质押的深圳市小豆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其后,江苏保千里和深圳保千里不服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提起上诉,但因其未在省高院指定的交费期间内交纳诉讼费,因此省高院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江苏保千里和深圳保千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民事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涉及的单一信托项目系江苏信托管理的事务类信托,根据有关信托文件约定,江苏信托不承担信托财产投资的实际损失,该投资损失风险由委托人/受益人自担。本次诉讼判决中所涉全部权益实际归委托人/受益人所有,而非归江苏信托所有,故诉讼的债权实现费用亦由委托人/受益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承担,江苏信托不承担任何诉讼的风险,故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及后期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