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47 证券简称:泰尔股份 公告编号:2018-42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8年9月5日。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9月5日14:00。
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18年9月5日上午9:30 至11:30及下午13:00-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18年9月4日15:00至2018年9月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超山西路669号,公司行政楼二楼股东会议室。
(3)股权登记日:2018年8月30日。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邰正彪先生。
(7)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8人,共计代表股份 184,577,3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0765%。其中: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2人,代表股份174,724,0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8837%;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9,853,2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28%。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3人,代表股份10,917,7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97%。
(2)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3)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接受控股股东为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109,316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606%;反对39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1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526,6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4177%;反对39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8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邰正彪先生、黄春燕女士、邰紫鹏先生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785,316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850%;反对39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1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526,6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4177%;反对39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8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邰正彪先生、黄春燕女士、邰紫鹏先生、黄东保先生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九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