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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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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收购标的公司涉及诉讼
进展公告(三)

2018-09-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549 股票简称:厦门钨业公告编号:临-2018-056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收购标的公司涉及诉讼

进展公告(三)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 就江西巨通增资扩股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事宜,刘典平、武宁天力和江西卓新向武宁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武宁县市场监管局于2014年12月26日做出的前述工商变更登记。武宁县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武宁县市场监管局于2014年12月26日向江西巨通换发注册号为36042310001171的法人营业执照行政行为。一审判决后,江西巨通、福建稀土集团、厦门三虹和海峡基金均上诉至九江市中院,请求九江市中院判决撤销武宁县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刘典平、武宁天力及江西卓新的起诉或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九江市中院做出二审判决,判决驳回江西巨通、福建稀土集团、厦门三虹和海峡基金的上诉,维持原判。江西巨通和厦门三虹不服九江市中院做出的二审判决,向江西省高院申请再审。江西省高院裁定本案由江西省高院提审,并且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 本公司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本案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期后利润及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本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刘典平、武宁天力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武宁天力”)和江西卓新矿业有限公司(简称“江西卓新”)诉被告武宁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简称“武宁县市场监管局”)及第三人江西巨通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江西巨通”)、福建省稀有稀土(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福建稀土集团”)、厦门三虹钨钼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厦门三虹”)和昆山海峡发展基金(有限合伙)(简称“海峡基金”),要求撤销武宁县市场监管局于2014年12月26日做出的关于江西巨通增资扩股的工商变更登记一案,武宁县人民法院(简称“武宁县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武宁县市场监管局于2014年12月26日向江西巨通换发注册号为36042310001171法人营业执照行政行为。一审判决后,江西巨通、福建稀土集团、厦门三虹和海峡基金均上诉至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九江市中院”),请求撤销武宁县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刘典平、武宁天力及江西卓新的起诉或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九江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江西巨通、福建稀土集团、厦门三虹和海峡基金的上诉,维持原判。江西巨通和厦门三虹不服九江市中院做出的二审判决,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江西省高院”)申请再审(简称“本案”)。

本公司董事会已在2015年10月15日发布《关于拟收购标的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编号:临-2015-036),在2016年1月6日发布《关于拟收购标的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编号:临-2016-002),并在2017年11月18日发布《关于拟收购标的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二)》,详细披露了本案的基本情况和一审、二审判决结果。

二、 本案申请再审裁定情况

2018年9月5日,本公司收到福建稀土集团发出的《关于江西巨通和福建稀土集团涉及诉讼进展的通知(五)》。根据该通知,福建稀土集团子公司厦门三虹于2018年9月3日收到江西省高院送达的“(2018)赣行申109号”《行政裁定书》。根据该裁定书,江西省高院就本案做出如下裁定: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三、 福建稀土集团的意见

福建稀土集团认为,武宁县市场监管局在江西巨通2014年12月26日增资扩股变更登记行为中已经尽到了审慎审查义务,江西巨通提供的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武宁县市场监管局据此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有效,依法应当予以维持,武宁县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和九江市中院做出的二审判决错误,依法应当纠正。现江西省高院裁定提审本案,有助于纠正武宁县法院和九江市中院做出的前述错误判决。

四、 本案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期后利润及经营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公司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本案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期后利润及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本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 备查文件

1、 福建稀土集团于2018年9月5日发出的《关于江西巨通和福建稀土集团涉及诉讼进展的通知(五)》;

2、 江西省高院做出的编号为“(2018)赣行申109号”的《行政裁定书》。

特此公告。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9月6日

关于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 律 意 见 书

闽理非诉字[2018]第105号

致: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钨业”或“公司”)与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证券法律业务委托协议书》,本所接受厦门钨业的委托,指派林涵、魏吓虹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厦门钨业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特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厦门钨业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相关文件公开披露,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厦门钨业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与正本或原件是一致的,其所提供的材料上的签字或印章均是真实的。

4、对于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厦门钨业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5、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仅供厦门钨业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厦门钨业的主体资格

1、厦门钨业是于1997年12月22日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闽政体股[1997]48号)批准,由福建省冶金工业总公司作为主要发起人,联合六家国内外企业,在对福建省厦门钨品厂进行整体改制的基础上,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钨业于1997年12月30日在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厦门钨业属于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09号)核准,厦门钨业于2002年9月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000万股。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上证上字[2002]179号)同意,厦门钨业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于2002年11月7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简称“厦门钨业”,股票代码“600549”。厦门钨业属于其股票已依法在国务院批准的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

3、根据厦门钨业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注册号:91350200155013367M)及现行《公司章程》等资料,公司目前的基本情况为:公司在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注册资本为141,330.631万元;住所为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柯井社;法定代表人为黄长庚。经营范围为:钨、稀土投资;钨及有色金属冶炼、加工;钨合金、钨深加工产品和稀有稀土金属深加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金属、木料、塑料、布包装制品的生产和销售;粉末、硬质合金、精密刀具、钨钼丝材、新能源材料和稀有稀土金属的制造技术、分析检测以及科技成果的工程化转化;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出口本企业生产加工的产品和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的生产技术、设备、原辅材料及备品备件(计划、配额、许可证及自动登记的商品另行报批);加工贸易。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厦门钨业自设立以来合法存续,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厦门钨业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指导意见》规定的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内容

根据厦门钨业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基本内容如下: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1、依法合规原则。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2、自愿参与原则。公司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3、风险自担原则。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二)参加对象及认购份额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与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含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的员工,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1)厦门钨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厦门钨业下属公司高管人员;

(3)产品事业部经营班子;

(4)厦门钨业及下属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5)厦门钨业及下属公司三级以上核心技术人员;

(6)厦门钨业及下属公司管理及技术骨干;

(7)厦门钨业及下属公司外派参股公司管理及技术骨干以上人员。

2、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64人,其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黄长庚、吴高潮、洪超额、许火耀、钟可祥、郭天煌拟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共6人,合计认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超过400万份,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总数的26.37%;其他员工合计认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超过1,117万份,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总数的73.63%。员工持股计划最终参加人员以及持有人的具体持有份额以员工最后实际缴纳的出资额对应的份数为准。

(三)资金来源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公司员工的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不包括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公司不得向持有人无偿赠与股份,不得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持有人不得接受与公司有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的借款或融资帮助。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初始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517.00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金额为1.00元,单个员工必须认购1万元整数倍份额,且最低认购金额为10万元。任一持有人所持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数以员工最后实际缴纳的出资额所对应的份数为准。持有人持有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四)股票来源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员工持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厦门钨业股票。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后的6个月内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五)存续期限及锁定期限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24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并且员工持股计划成立之日起算。

2、如因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标的股票出售的限制,或公司股票市场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标的股票未能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变现的,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经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可相应延长。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

(六)管理模式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全体持有人组成。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管理方,负责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在锁定期结束后减持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向持有人分配收益和现金资产等)、代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等。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七)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1、在锁定期内,原则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进行收益分配。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可以进行分配。锁定期期满后,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运作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收益分配。

2、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经持有人会议审议同意,持有人不得转让所持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不得将该计划份额用于抵押或质押、担保或偿还债务。除按照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约定进行分配和清算外,持有人不得要求对持股计划资产进行分配。

3、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持有人所持权益不作变更:

(1)职务变更。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变动但仍符合参与条件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2)丧失劳动能力。存续期内,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3)退休。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4)死亡。存续期内,持有人死亡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限制。

(5)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在存续期内,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经公司界定为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公司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强制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受让人,转让价格按照“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当日收盘后其所持份额的现值”和“个人实际出资成本”孰低者确定。由受让人向上述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人员支付转让价款。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另有规定而难以按上述方法处置的,公司董事会将结合该等规定确定合理的处置方法,持有人应当遵守并按照董事会确定的处置方法履行相应义务。

(1)持有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辞职或擅自离职的,该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持有人受到刑事处罚、递交辞职申请或擅自离职的当日;

(2)持有人违反公司禁令,对公司造成极大不良后果以及其他被公司认定为重大违纪行为的,该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公司认定重大违纪行为的当日;

(3)持有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且情节较为严重的,该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持有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当日;

(4)持有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或子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该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的当日;

(5)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或子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该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的当日;

(6)持有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公司或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该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持有人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当日;

(7)持有人出现重大过错,导致其不符合参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条件的;该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不符合参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条件的当日。

5、当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等费用后,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进行分配。

(八)员工持股计划的提前终止及延长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之后,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2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一)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厦门钨业关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决策和信息披露文件,厦门钨业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不存在任何人利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条关于依法合规原则的相关要求。

(二)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条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相关要求。

(三)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条关于风险自担原则的相关要求。

(四)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与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含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的员工,其中,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计6人,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条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相关规定。

(五)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资金来源为公司员工的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不包括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公司不得向持有人无偿赠与股份,不得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持有人不得接受与公司有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的借款或融资帮助。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员工持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厦门钨业股票。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后的6个月内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资金来源、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六)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初始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517.00万元,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持有人所持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条的规定。

(七)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全体持有人组成。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管理方,负责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在锁定期结束后减持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向持有人分配收益和现金资产等)、代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等。同时,公司已制定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条第1款至第3款的规定。

(八)经核查《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权益的处置方式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条第4款的规定。

(九)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已经对以下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条的规定:

1、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资金、股票来源;

2、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管理模式、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

3、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4、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员工发生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情况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5、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

6.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

7、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8、其他重要事项。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的各项规定。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根据厦门钨业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披露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厦门钨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1、2018年8月8日,厦门钨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就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事宜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

2、2018年8月23日,厦门钨业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黄长庚先生、吴高潮先生回避表决。

3、2018年8月23日,厦门钨业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分别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4、厦门钨业已聘请本所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按照《指导意见》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的法律程序。

(二)根据《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厦门钨业尚需召开股东大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进行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五、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2018年8月8日,厦门钨业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筹划员工持股计划的提示性公告》;2018年8月25日,厦门钨业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公告。本所律师认为,厦门钨业已按照《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根据《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厦门钨业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召开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

2、公告关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决议及律师事务所关于该次股东大会见证的法律意见书。

3、每月公告一次在二级市场购买厦门钨业股票的时间、数量、价格、方式等具体情况。

4、在完成标的股票购买的2个交易日内,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等情况。

5、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相关情况。

6、在员工持股计划届满前6个月公告到期计划持有的股票数量。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厦门钨业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厦门钨业已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依法实施。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中国·福州 林 涵

经办律师:

魏吓虹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刘建生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