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简称:深振业A 股票代码:000006 公告编号:2018-044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9月6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9月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9月5日15:00至2018年9月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路16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1栋A座43层1号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赵宏伟董事长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467,401,48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4.622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459,633,68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4.047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7,767,80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5754%。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8,403,3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22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635,5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47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7,767,80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5754%。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朱新宏因休假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独立董事曲咏海、监事张磊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余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余高级管理人员均列席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59,639,9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3394%;反对7,761,5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6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4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375%;反对7,761,5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36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59,641,9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3399%;反对7,759,5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6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4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613%;反对7,759,5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338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59,639,9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3394%;反对7,761,5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6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4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375%;反对7,761,5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36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四)《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
总表决情况:
同意459,639,9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3394%;反对7,761,5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6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4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375%;反对7,761,5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36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褚向东律师、黎小莉律师出席了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