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金鸿控股 公告编号:2018-103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8年8月30日,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8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获授期权未达到行权条件予以注销的议案》。根据《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董事会同意对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76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相应股票期权予以注销(详情请参阅2018年8月3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第八届董事会2018年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获授股票期权未达到行权条件予以注销的公告》)。
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上述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76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共计373.60万份股票期权注销事宜已于2018年9月5日办理完毕。本次注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股权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9月6日
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金鸿控股 公告编号:2018-104
债券代码:112276 债券简称:15金鸿债
关于召开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
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补充通知
特别提示:
1、为降低债券持有人参会成本,同时增加债券持有人参与度,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和表决方式及参会登记方式已变更,债券持有人可选择现场或非现场方式参会;同一债券份额只能选择现场表决或通讯表决方式中的一种,不能重复投票表决,如果同一债券份额通过现场和通讯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现场投票结果为准。
2、本补充通知列示的新增审议事项内容系直接援引债券持有人书面建议的拟审议事项,不代表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证券”或“受托管理人”)对其中任何内容的认可、默认或接受。
3、本补充通知附件四列示的8-14项议案,在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后,尚需发行人予以确认,存在无法实施的可能性。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控股”、“发行人”或“公司”)于2015年8月27日发行总额为8亿元的“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5金鸿债”或“本期债券”),渤海证券是“15金鸿债”的受托管理人。
根据“15金鸿债”《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渤海证券于2018年8月29日发出《关于召开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召集于2018年9月13日9:30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会议通知》发布后,受托管理人为降低债券持有人参会成本,同时增加债券持有人参与度,拟将本次债券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进行变更,在现场投票方式的基础上增加非现场投票方式。同时,渤海证券收到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期债券本金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建议的拟审议事项。
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可以就公告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发出补充通知,但补充通知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5天前发出。渤海证券现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如下:
一、会议召开和表决方式及参会登记方式变更
1、2018年8月29日发布的《会议通知》会议召开和表决方式为:现场会议,记名式现场投票表决。
现变更会议召开和表决方式为:以现场方式加非现场方式召开,以现场表决加通讯表决的方式进行记名式投票表决。
2、2018年8月29日发布的《会议通知》参会登记方式为:符合上述条件的、拟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本通知所附的参会回执(参见本通知附件一)及下述相关证明文件,在2018年9月10日(即会议召开前第三日)17:00前送达债券受托管理人。电子邮箱送达时间以电子邮件到达受托管理人邮箱系统的时间为准。
现变更参会登记方式为:符合上述条件的、拟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本补充通知所附的参会回执(参见本补充通知附件一)及下述相关证明文件(见《会议通知》“五、参会登记及参会办法” 4中(1)-(4)所列文件,统称“证明文件”)的电子版文件,于2018年9月10日(即会议召开前第三日)17:00前发送至债券受托管理人指定邮箱,电子邮箱送达时间以电子邮件到达受托管理人邮箱系统的时间为准。
拟现场表决的债券持有人需在出席会议时出示参会回执及证明文件的原件;拟以通讯方式表决的债券持有人除需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参会回执、表决票及证明文件外,还需将上述材料原件在2018年9月12日17:00前邮寄至受托管理人指定地址,邮寄方式的接收时间以债券受托管理人工作人员签收时间为准。超过前述时间送达的表决票视为弃权。
指定邮寄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接收人:马琳、李琰、李倩、陈曦
接收电话:022-28451635 / 022-28451971 / 022-28451139 / 022-23861327
二、受托管理人对于原审议事项的变更
1、受托管理人渤海证券在2018年8月29日发出的《关于召开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议案2的原有内容基础上新增内容如下:
“根据《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受托管理协议》中‘3.10发行人预期不能偿还债务时,发行人应当按照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要求追加担保,并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并可以配合债券受托管理人办理其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请发行人提供有效担保的方案及落实时间。提供保证担保的,请列明保证人、担保形式、担保范围;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的,请列明抵押人/出质人、担保财产、担保范围;提供其他形式担保的,请列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范围。”
2、受托管理人渤海证券在2018年8月29日发出的《关于召开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议案7的原有内容基础上新增内容如下:
“受托管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进行谈判、参与法律程序、委托其他方处理事宜时,涉及包含但不限于债券利率、兑付日期、违约金等对债券持有人利益具有重要影响事项的处理方案,应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议通过后生效。”
(变更后的议案2及议案7全文内容详见本补充通知附件四)
三、根据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期债券本金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建议新增的审议事项
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期债券本金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在会议召开之日前第10日17:00前提出临时议案。受托管理人于2018年9月3日收到以下新增议案:
1、审议《关于要求发行人公布偿债计划、资产处置清单和设立偿债资金专户的议案》;
2、审议《关于要求追加新能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及陈义和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3、审议《关于要求追加发行人子公司股权质押担保的议案》;
4、审议《关于要求提高利率的议案》;
5、审议《关于违约金事项的议案》;
6、审议《关于增加未回售部分债券存续期间交叉违约条款的议案》;
7、审议《关于增加发行人子公司担保的议案》;
8、审议《关于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流程修改的议案》;
9、审议《关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人数修改的议案》。
四、增加新增审议事项后的全部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要求发行人确定定期沟通机制和联系人员的议案》;
2、审议《关于要求发行人就本期债券提供有效担保的议案》;
3、审议《关于要求发行人立即履行募集说明书偿债保障措施的议案》;
4、审议《关于宣布未回售部分债券有条件加速清偿的议案》;
5、审议《关于就已回售部分授权受托管理人向发行人采取法律措施并由已回售部分的债券持有人承担全部费用的议案》;
6、审议《关于授权受托管理人向发行人采取法律措施并由债券持有人承担全部费用的议案》;
7、审议《关于授权受托管理人采取其他相关行动的议案》;
8、审议《关于要求发行人公布偿债计划、资产处置清单和设立偿债资金专户的议案》;
9、审议《关于要求追加新能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及陈义和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10、审议《关于要求追加发行人子公司股权质押担保的议案》;
11、审议《关于要求提高利率的议案》;
12、审议《关于违约金事项的议案》;
13、审议《关于增加未回售部分债券存续期间交叉违约条款的议案》;
14、审议《关于增加发行人子公司担保的议案》;
15、审议《关于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流程修改的议案》;
16、审议《关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人数修改的议案》。
五、相关说明
鉴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新增了参会方式、增加了审议事项,债券持有人进行登记及投票所需材料中的《“15金鸿债”2018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参会回执》(附件一)、《“15金鸿债”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委托书》(附件二)及《“15金鸿债”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票》(附件三)均进行了相应修订,相关文件格式应以本补充通知的附件为准。
《“15金鸿债”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议案》(附件四)中议案1、3、4、5、6内容无变更,与2018年8月29日发出的《关于召开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所列附件内容一致;议案2和议案7内容有所调整;议案8-16为新增审议事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全部议案内容以本补充通知附件四列示为准。
除本补充通知另有规定外,未涉及部分仍以2018年8月29日发布的《关于召开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为准。
会议通知内容若有变更,会议召集人渤海证券将以公告方式发出补充通知。有关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补充通知会在刊登及发布会议通知的同一媒体上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特此通知。
附件:
附件一:“15金鸿债”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参会回执
附件二:“15金鸿债”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委托书
附件三:“15金鸿债”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票
附件四:“15金鸿债”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议案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9月6日
附件一:
“15金鸿债”2018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参会回执
兹确认本人/本单位或本人/本单位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将(现场/非现场)出席“15金鸿债”(证券代码:112276.SZ)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本期债券持有人(签字或盖章):
如债券持有人是证券投资产品的,请资产管理人同时注明证券投资产品名称:
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期债券持有人证券账户卡号码:
持有“15金鸿债”张数(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
参会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本人签名或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
2018 年 月 日
附件二:
“15金鸿债”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2018年9月13日召开的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并代为行使表决权。本单位/本人对“15金鸿债”(证券代码:112276.SZ)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议案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1、请在“同意”、“反对”、“弃权”任意一栏内打“√”,多选无效;
2、如果委托人未勾选议案表决意见,视为受托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3、如本授权委托书指示的表决意见与会议现场提交的表决票有冲突,以本授权委托书为准,本授权委托书的效力视同表决票。
4、授权委托书扫描件、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委托人签名(法人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证券账号:
委托人持有债券张数(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结束之日止。
附件三:
“15金鸿债”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票
■
债券持有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证券账户号码:
持有本期债券张数(面值人民币100元为一张):
年 月 日
说明:
1、请就表决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在相应栏内画“√”, 并且对同一项议案只能表示一项意见;
2、本表决票扫描件、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3、债券持有人会议投票表决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4、未填、多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或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有表决权的本期公司债券张数对应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附件四:
议案1
“15金鸿债”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关于要求发行人确定定期沟通机制和联系人员的议案
各位“15金鸿债”债券持有人:
因发行人发行的15金鸿债未能如期兑付,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15金鸿债”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勤勉履行各项受托管理职责,为维护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受托管理人特提请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
要求发行人除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对本期债券的信息披露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外,应当建立与受托管理人的定期沟通机制,并积极采取以下措施:
1、建立发行人对本期债券的处置小组并对外公告处置小组成员名单、分工及联系方式,指定专人负责与受托管理人沟通和信息通报,指定专人建立与债券持有人的沟通机制。
2、在本期债券完全偿付之前,每周一次通过书面确认方式向受托管理人通报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经营和财务状况、对外担保情况、股权转让情况、资产重组情况、诉讼仲裁情况等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并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在发行人拟实施对外担保、出售资产、资金划转、收购兼并、新增贷款等任何可能对本期债券偿付产生重要影响的事项之前,在不违反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管理人,受托管理人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本次会议形成的相关决议以及全体债券持有人利益及时对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信息披露并采取相应措施。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议案2
“15金鸿债”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关于要求发行人就本期债券提供有效担保的议案
各位“15金鸿债”债券持有人:
因发行人发行的15金鸿债未能如期兑付,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15金鸿债”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勤勉履行各项受托管理职责,为维护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受托管理人特提请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
受托管理人于2018年8月27日向发行人发出了《关于要求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有效担保事项的通知》,要求:根据《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受托管理协议》中“3.10发行人预期不能偿还债务时,发行人应当按照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要求追加担保,并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并可以配合债券受托管理人办理其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请发行人提供有效担保的方案及落实时间。提供保证担保的,请列明保证人、担保形式、担保范围;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的,请列明抵押人/出质人、担保财产、担保范围;提供其他形式担保的,请列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范围。
债券持有人继续要求发行人按照《关于要求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有效担保事项的通知》中的要求就本期债券提供有效担保。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议案3
“15金鸿债”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关于要求发行人立即履行募集说明书偿债保障措施的议案
各位“15金鸿债”债券持有人:
因发行人发行的15金鸿债未能如期兑付,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15金鸿债”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勤勉履行各项受托管理职责,为维护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受托管理人特提请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
要求发行人立即履行《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偿债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设立专门的偿付工作小组
发行人指定财务部牵头负责协调本期债券的偿付工作,并通过本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在每年的财务预算中落实安排本期债券本息的兑付资金,保证本息的如期偿付,保证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在利息和本金偿付日之前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将组成偿付工作小组,负责利息和本金的偿付及与之相关的工作。组成人员来自公司计划财务部等相关部门,保证本息的偿付。
(二)加强对子公司的监管和控制
发行人为投资控股型公司,主要通过下属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而本次发行债券的偿债压力在母公司,并且,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偿还子公司的银行借款和补充发行人流动资金,如果下属子公司经营不善、现金流状况不佳,将会使母公司的偿债能力受到一定影响。
对此,发行人将严格管控资金,每笔资金将根据下属子公司实际用途和时间来进行划拨,约束子公司使用资金用途。同时,根据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管理制度》规定,发行人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依法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股份处置等股东权利,并负有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控股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发行人委派的董事长担任,大额资金支出和重要合同协议的签订必须经过董事长批准。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融资、担保、对外借款、分红、预决算、重要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须经发行人集团内部流程审批,发行人委派董事方可在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审议表决通过。虽然发行人资金管理尚未集中,但是通过发行人对子公司的制度安排,可以做到对子公司的资金控制,可以保障子/孙公司向母公司分红,以保障母公司偿债资金来源。
(三)严格的信息披露
发行人将遵循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原则,使公司偿债能力、募集资金使用等情况受到债券持有人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监督,防范偿债风险。发行人将按《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
(四)发行人承诺
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的授权,发行人第七届董事会2014年第一次会议通过决议,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将至少采取如下措施: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议案4
“15金鸿债”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关于宣布未回售部分债券有条件加速清偿的议案
各位“15金鸿债”债券持有人:
因发行人发行的15金鸿债未能如期兑付,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15金鸿债”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勤勉履行各项受托管理职责,为维护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受托管理人特提请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
宣布本期债券未回售部分债券有条件加速清偿,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募集说明书》第四节第五条“发行人违约责任”的规定:“若违约事件发生且一直持续30日仍未得到纠正,受托管理人可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宣布所有未偿还的本期债券本金和相应利息,立即到期应付”。
根据《募集说明书》第四节第五条 “发行人违约责任”的规定:“以下事件构成本期债券的违约事件:1、在本期债券到期、加速清偿或回购(若适用)时,发行人未能偿付到期应付本金;2、发行人未能偿付本期债券的到期本息;3、在债券存续期间内,发行人发生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停业、清算、丧失清偿能力、被法院指定接管人或已开始相关的诉讼程序;4、其他对本期债券的按期兑付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如发行人的实质违约情形在2018年9月26日后仍未得到纠正的,“15金鸿债”未选择回售登记部分的债券本金和相应利息立即到期应付并授权受托管理人宣布未回售部分的债券加速到期,到期日为2018年9月27日,无需另行再次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议案5
“15金鸿债”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关于就已回售部分授权受托管理人向发行人采取法律措施
并由已回售部分的债券持有人承担全部费用的议案
各位“15金鸿债”债券持有人:
因发行人发行的15金鸿债未能如期兑付,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15金鸿债”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勤勉履行各项受托管理职责,为维护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受托管理人特提请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
授权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有关约定,就本期债券中已回售部分(以2018年8月16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记录的数据为准),依法采取法律措施回收已回售部分未偿还的本期债券本金和利息,具体如下:
债券持有人同意受托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从债券持有人的整体利益出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代表已回售部分的债券持有人向发行人采取法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或仲裁、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已回售部分的债券持有人就采取前述法律措施自行承担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聘请律师、会计师等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费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担保费用等费用,以及受托管理人因按债券持有人要求采取的相关行动所需的其他合理费用或支出),并授权受托管理人就前述费用依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要求发行人相应承担。
受托管理人将设立专门账户,已回售部分的债券持有人应当在本会议决议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已回售部分的份额对应金额的采取前述法律措施的全部预计费用(预计费用由受托管理人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预估并另行通知债券持有人)汇入受托管理人设立的专门账户中,因为债券持有人未能及时、足额支付上述费用导致受托管理人不能及时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的风险与责任由债券持有人承担。受托管理人将按照最终收到的前述全部费用对应的已回售部分的本期债券金额作为采取前述法律措施时所主张的已回售部分的债券金额,代表全部已支付前述全部费用的已回售部分的债券持有人采取法律措施。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任何债券持有人对受托管理人的授权,不影响其他债券持有人以自身名义采取相关行动。如果其他债券持有人选择以自身名义采取行动的,上述债券持有人应在采取相关行动前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管理人,受托管理人在采取上述法律措施时代表的债券持有人持有本期债券的金额应扣除该等债券持有人持有的本期债券金额,受托管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代理行为,对受托管理人所代表的债券持有人发生法律效力,该部分债券持有人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受托管理人的联系方式:
联系人:马琳、李琰、李倩、陈曦
联系电话:022-28451635 / 022-28451971 / 022-28451139 / 022-23861327
电子邮件地址:bhzq_zqyw@bhzq.com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议案6
“15金鸿债”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关于授权受托管理人向发行人采取法律措施
并由债券持有人承担全部费用的议案
各位“15金鸿债”债券持有人:
因发行人发行的15金鸿债未能如期兑付,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15金鸿债”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勤勉履行各项受托管理职责,为维护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受托管理人特提请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
如发行人的实质违约情形在2018年9月26日后仍未纠正的,授权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有关约定并在宣布本期债券到期后,依法采取法律措施回收未偿还的本期债券本金和利息,具体如下:
债券持有人同意受托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从债券持有人的整体利益出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代表债券持有人向发行人采取法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或仲裁、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债券持有人就采取前述法律措施自行承担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聘请律师、会计师等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费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担保费用等费用,以及受托管理人因按债券持有人要求采取的相关行动所需的其他合理费用或支出),并授权受托管理人就前述费用依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要求发行人相应承担。
受托管理人将设立专门账户,债券持有人应当在本会议决议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的份额对应金额的采取前述法律措施的全部预计费用(预计费用由受托管理人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预估并另行通知债券持有人)汇入受托管理人设立的专门账户中,因为债券持有人未能及时、足额支付上述费用导致受托管理人不能及时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的风险与责任由债券持有人承担。受托管理人将按照最终收到的前述全部费用对应的本期债券金额作为采取前述法律措施时所主张的债券金额,代表全部已支付前述全部费用的债券持有人采取法律措施。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任何债券持有人对受托管理人的授权,不影响其他债券持有人以自身名义采取相关行动。如果其他债券持有人选择以自身名义采取行动的,上述债券持有人应在采取相关行动前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管理人,受托管理人在采取上述法律措施时代表的债券持有人持有本期债券的金额应扣除该等债券持有人持有的本期债券金额,受托管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代理行为,对受托管理人所代表的债券持有人发生法律效力,该部分债券持有人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受托管理人的联系方式:
联系人:马琳、李琰、李倩、陈曦
联系电话:022-28451635 / 022-28451971 / 022-28451139 / 022-23861327
电子邮件地址:bhzq_zqyw@bhzq.com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议案7
“15金鸿债”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关于授权受托管理人采取其他相关行动的议案
各位“15金鸿债”债券持有人:
因发行人发行的15金鸿债未能如期兑付,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15金鸿债”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勤勉履行各项受托管理职责,为维护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受托管理人特提请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
允许受托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从全体债券持有人的整体利益出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
1、与发行人就本期债券清偿事宜进行谈判;
2、受托参与发行人的重整、和解、重组或破产清算的法律程序;
3、委托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协助或代表受托管理人和/或债券持有人处理上述事宜。
受托管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进行谈判、参与法律程序、委托其他方处理事宜时,涉及包含但不限于债券利率、兑付日期、违约金等对债券持有人利益具有重要影响事项的处理方案,应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议通过后生效。
受托管理人在上述委托代理范围内的代理行为,债券持有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法律责任。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议案8
“15金鸿债”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关于要求发行人公布偿债计划、资产处置清单和设立偿债资金
专户的议案
各位“15金鸿债”债券持有人:
因发行人发行的15金鸿债未能如期兑付,单独持有本期债券本金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特提请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
要求发行人制定并公布偿债计划和资产处置清单,定期通报资产处置进度。
设立偿债资金专户,资产处置回收的现金应当分批次归集至偿债资金专户。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议案9
“15金鸿债”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关于要求追加新能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及陈义和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各位“15金鸿债”债券持有人:
因发行人发行的15金鸿债未能如期兑付,单独持有本期债券本金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特提请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
要求对15金鸿债追加新能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及陈义和个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5金鸿债未偿还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投资者主张债权发生的费用等。
要求发行人在本议案决议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对本事项的安排,并于3个工作日内由担保人出具担保函并由发行人进行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议案10
“15金鸿债”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关于要求追加发行人子公司股权质押担保的议案
各位“15金鸿债”债券持有人:
因发行人发行的15金鸿债未能如期兑付,单独持有本期债券本金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特提请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
要求发行人以持有的具有燃气特许经营权的城市燃气公司股权对15金鸿债提供质押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衡阳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衡山县中油金鸿燃气有限公司、衡东中油燃气有限公司、祁东中油燃气有限公司等,并由上述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要求提供质押担保的公司2017年经审计的扣非净利润不低于10000万元。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5金鸿债未偿还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投资者主张债权发生的费用等。
用于质押担保的公司在15金鸿债未得到偿还之前不得进行有损债券持有人利益的相关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担保、资产处置等,若有特殊事项需经债券持有人大会审议。
要求发行人在本议案决议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对本事项的安排,并于本议案决议通过后一个月内完成担保所涉及的相关程序,并向债券持有人出具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决策文件、质押凭证、担保函等相关文件,并就担保事项及时进行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议案11
“15金鸿债”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关于要求提高利率的议案
各位“15金鸿债”债券持有人:
因发行人发行的15金鸿债未能如期兑付,单独持有本期债券本金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特提请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
15金鸿债未偿还本金(包括已登记回售债券和未登记回售债券对应的本金)自2018年8月27日起至发行人实际清偿完毕期间的利息按照年利率9.5%进行计算。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议案12
“15 金鸿债”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关于违约金事项的议案
各位“15 金鸿债”债券持有人:
基于发行人未于2018年8月27日就已登记回售的本金和利息、未登记回售债券的利息进行支付,及15金鸿债剩余债券后续可能出现加速清偿、提前到期、回售的情况,现针对未按时回售债券在回售日之后的违约金事项,及后续若发生加速清偿、提前到期、回售而发行人未能按时支付情形下的违约金事项,合并持有本期债券本金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特提请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
发行人应于2018年8月27日支付以下本息:(1)已登记回售的债券的本金和利息;(2)未登记回售债券的利息。上述本息未能于2018年8月27日实际支付,发行人除应继续履行本息支付义务外,还应自2018年8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就全部债券(已登记回售债券及剩余债券)本金部分按照年9.5%的标准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并以逾期金额(至清偿日应付的本金及利息之和)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债券持有人支付违约金。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议案13
“15 金鸿债”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关于增加未回售部分债券存续期间交叉违约条款的议案
各位“15 金鸿债”债券持有人:
因发行人发行的15金鸿债未能如期兑付,为维护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合并持有本期债券本金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特提请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
若本期债券未回售部分未触发加速清偿,未于2018年9月27日加速到期的,则对15金鸿债增加未回售部分债券交叉违约保护条款,如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银行贷款、承兑汇票等公开、非公开发行债务,视同本期债券未回售部分发生违约事件,则本期债券未回售部分剩余本息立即全部到期。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议案14
“15 金鸿债”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关于增加发行人子公司担保的议案
各位“15 金鸿债”债券持有人:
因发行人发行的15金鸿债未能如期兑付,为维护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合并持有本期债券本金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特提请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
由发行人以其持有的下属子公司中油金鸿华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并由中油金鸿华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上述股权质押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的主债权包括但不限于15金鸿债投资者已登记全部债券(包括回售部分债券及继续持有债券)的本金及重新计算的利息以及发行人因违约而应支付的违约金、罚息、投资者主张债权发生的费用等。
发行人应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公告对本议案事项的安排,并于决议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担保所涉及的相关程序,并向债券持有人出具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决策文件、质押凭证、担保函等相关文件,并就担保事项及时进行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议案15
“15 金鸿债”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关于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流程修改的议案
各位“15 金鸿债”债券持有人:
为便于债券持有人、受托管理人对15金鸿债相关事宜进行快速有效处理,维护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合并持有本期债券本金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特提请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就《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中涉及会议召开通知时间间隔相关流程进行修改如下:
第七条原为: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而未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发行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现修改为:发生应召开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事项时,债券受托管理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该情形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债券受托管理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该情形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发行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且受托管理人应当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提供必要帮助。
第十一条原为:会议召集人可以就公告的会议通知以公告形式发出补充通知,但补充通知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五天前发出。
现修改为:会议召集人可以就公告的会议通知以公告形式发出补充通知,但补充通知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五天前发出。经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债券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同意,可以豁免前述提前通知的要求。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议案16
“15 金鸿债”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关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人数修改的议案
各位“15 金鸿债”债券持有人:
由于15金鸿债持有人较为分散,为便于债券持有人、受托管理人召集持有人会议并对15金鸿债相关事宜进行快速有效处理,维护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合并持有本期债券本金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特提请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就《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中涉及会议召开人数进行修改如下:
第二十四条原为: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须经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包括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出席方可召开。
现修改为: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须经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包括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出席方可召开。
第二十五条原为:若在原定会议开始时间后30分钟内,出席会议的本次未偿还债券持有人(包括本次未偿还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代表的本次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未达到上述条件的要求,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五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具体时间和地点再次通知本期债券的债券持有人。再次召集的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须经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包括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出席方可召开。
该条予以删除。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